因而,即使可以忽视蓄意违约的风险,但是完全公开、公正的履行契约的生产方仍然有能力讨价还价 从而侵占卖方利益 因为契约不完全,或者适应不良。以促进和谐适应并保持交易关系连续性为目的的专门化治理结构随之出现。还有可能出现具备完全知识的第三方仲裁和共同投资于专用性资产的互惠行为(reciprocalexposureofspecializedassets)。
B 保护性治理结构(ProtectiveGovernanceStructure)
1 仲裁(Arbitration)
仲裁是一种比法庭更有知识能力评断争端的机制。例如,契约履行期间有关各方可能同意把争议提交给具有本行业专门知识的仲裁者。LonFuller关于仲裁与诉讼之间的程序差异的评论值得一提:对仲裁者开放的 快速告知方法并不对法庭开放。仲裁者可以不时中断对证人的调查,要求双方中肯扼要地告知他以理解所得到的证词。当某一点需要澄清时,告知可以非正式地进行,仲裁者和双方的知情人可以不时地中断调查。有时仲裁时会发生争论,甚至在各独立阵营内部偶尔也会出现分歧。最终结果往往是经过澄清,每个人都能更加理智地将诉讼进行下去。(LonFuller,1963,p 11~12)许多协议若不提交仲裁就很难达成,但若依靠仲裁就可以达成并付诸实施。工会有助于确保契约关系一体化,此时工人需要接受包括巨大的人力资本投资等任务。当存在侵害风险时,工会不仅可以代表工人进行谈判调解,还可以使其成为机构的记忆,凭借这一点,声誉效应会影响一代代的工人们。以上两个原因阻止了企业的侵害企图。暂且不提工会努力谈判垄断性工资的可能性,如果这可以削弱征用的风险,明智的企业会赞成并积极创建工会 否则工人们会拒绝(或者需要被贿赂)进行双赢的人力资本投资。
2 专用性交易的互惠行为(ReciprocalExposure)
保护契约不受侵害的一种办法是扩展契约关系,而对于买方和卖方来说,扩展契约关系的方法之一就是设计一种相互依赖关系。这就假定,买方并不提供一种抵押品,而是自己投入专用性资本,这种资本仅仅与有关产品的最终需求联系在一起时才有价值。假定这些资本的价值估计为k 。那么,一旦实现的需求价值大于-k ,买方就有接受供货的激励。如果k =k,生产方就会按边际成本供货当然,如果买方的专用性资产面临风险,那么他必定要收回全部成本。如果最终需求均匀地分布在k 到1+k 的区间内,并且派生需求与以前所描述的一样,那么他就能实现成本回收。,且生产方会满足于买方的激励。或者假定生产方与买方从事互惠交易,尤其是假定生产方缔约要从买方采购产品,而这种产品又要求买方对专用性资产投资,投资量为k 。如果(1)k =k,(2)两个市场上的需求变化完全相关,(3)各方若接到对方取消订货的通知单时都有权取消订单,最后的条件保护双方不至于陷入囚徒困境。那么互惠交易的各方都能得到适当的激励。正如第 部分所讨论的那样,双边交易(互惠、以货易货)有时可以非常接近这些条件。
单边交易(UnilateralTrading)
买方可以通过提供(或拒绝提供)抵押品来影响供货的条件和方式,这一论点可以通过Robinson Patman价格歧视以及理解特许经营和两步定价来得到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