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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节:从“礼治秩序”看法律人类学及其问题(6)

人类学讲义稿 作者:王铭铭


吴文藻的以上观点,对于费孝通不可能没有影响,而作为“最后的士大夫”费孝通:“暮年自述”,费皖整理,见其《费孝通在2003——世纪学人遗稿》,1~7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他也并非不了解传统中国的面貌。在“礼治秩序”与“无讼”两篇文章中,为了论述这种独特的“法律文化秩序”,他不断借助文献回归于古史,在孔子那里寻找礼仪理论的原型,在老子那里辨识“中国式自由主义”的原初状态。另外,《乡土中国》一书对于“礼治秩序”的论述,也热切呼应了吴文藻在社区研究的论述里提出的号召。不过,对于费孝通而言,回到这些古史人物与思想的“历史现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要将“历史现场”上的意象,融进20世纪中国这个意象中,使之对于社会学的中国论述起到辅助作用。为此,他深入传统中国社会形态的“保留地”——“乡土社会”,欲求使之有别于“现代都市社会”,并因此获得一个历史的目的性。为此,他必须使“礼治”成为“法治”的前身,“法治”成为“礼治”的未来(尽管有功能主义人类学涵养的费孝通充分意识到,这个前身到“法治”这个“后世”的进化不见得会顺利实现)。为了纠正错误的比较导致的误解,费孝通指出:“法治和礼治是发生在两种不同的社会情态中。这里所谓礼治也许就是普通所谓人治,但是礼治一词不会像人治一词那样容易引起误解,以致有人觉得社会秩序是可以由个人好恶来维持的了。礼治和这种个人好恶的统治相差很远,因为礼是传统,是整个社会历史在维持这种秩序”。费孝通:《乡土中国》,53页。然而,他所做的不过是纠正一种错误的比较中的“概念失误”,而不是比较的失误本身——他依旧还是在进行一种比较。

“礼治社会并不能在变迁很快的时代中出现的,这是乡土社会的特色。”同上。这是费孝通对于“礼”的基本看法。饶有兴味的是,在费孝通拿这个“礼”的意象来与“现代都市社会”的“法”作比较时,早已有人致力于恢复“礼”这个概念的“正式制度”的身份。比如,努力表明中国固有自己的法律体系的陈顾远(1896~1981),早已于1934年著《中国国际法溯源》一书,论证古代中国存在国际法的观点,且提出,“礼”或“礼治秩序”,即为古代中国国际法。陈顾远说:

国际规律之在古代,以“礼”为其称谓。盖古代“法”之观念,唯指刑言,与律互训,如师出以律,大刑用兵,即其一例,刑律之外,不再有法也。有之,一皆归之于礼,所谓出乎礼而入于刑是焉。支配国际法关系之规律,同亦属之于礼,莫能以外。以言平时之邦交,则有朝礼、聘礼;以言临时之政略,则有会礼、盟礼;以言战时之法规,则有军礼、戎礼。是故守礼云者,即是今日遵守国际规律之谓也;非礼云者,即是今日违反国际规律之谓也。陈顾远:《中国国际法溯源》,10页,北平:商务印书馆,1934。

“礼”在陈顾远那里被视作国际法的原型,而在费孝通那边则被视作“乡土社会”结构秩序的特征,这一事实表明,“礼”这个字代表的东西,种类多样,意义不同,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空间,形容的东西大相径庭。我们如何理解近代中国学人对于同一事实的“敌对看法”?事实上,陈顾远与费孝通之间的解释虽则不同,却是紧密相关的——二者都是在探究传统中国是否有“法治”这个问题,他们之间的不同在于,陈顾远认为中国古代固有自己的法律传统,甚至可以说,这一法律传统与中国文明史一样久远,而费孝通则认为,“法治”的概念和制度都是外来的,“乡土社会”不存在这种东西。在陈顾远论述的上古与费孝通论述的近代之间,时间的距离数千年,二者当然不是在谈同一件事情,但前者的中国持续地有自己固有的法律传统的观点,与后者认为的中国乡间长期保持着某种不同于“现代都市社会”的传统“礼教主义”,却为我们思索几千年之间“礼”的演化提供了理由。

陈顾远笔下的“国际法”与费孝通的“乡土法”之间关系的历史,经历了难以概括的细节性的变化,但其大致“时间形态”,似可叙述如下:

1. 礼不可能一开始就是“国际法”,它一开始可能还是要源于古代城市尚未兴起阶段中乡间的“俗”的,而这个“俗”字代表的“制度”,恐怕还是如晚费孝通一辈的人类学家格拉克曼(Max Gluckman)所说的那样,“风俗首先区分人,然后又将人们联合起来”Max Gluckman, Custom and Conflict in Africa, Oxford: Blackwell, 1956, p.1.,就是说,对于乡村中的人起着区分性别、年龄、居所、出身等差异的作用,同时,又通过仪式的方法,把他们团结起来,使他们成为一个社会。

2. 中国境内的文明兴起于不同地区,先由不同地区的王实现其当地社会的统一,为了统一,这些王建立的王朝,吸收了“俗”的成分,将它升华为宫廷之“礼”、贵族之“礼”,并使之与“俗”相区分,使之服务于贵族的统治。

3. 后来,文明又进一步发展,为了把分散的王国联合成为一个统一的天下,“礼”进一步得到发展,在陈顾远所说的西周至战国的阶段成为“国际法”。

4. “礼”在秦时暂时受贬,但很快又复活,如瞿同祖指出的,到西汉“以礼入法”或“法律儒家化”之后,渐渐成为定制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270~325页。,既以家族法的形态存在,也与朝贡制度相结合,扮演着“天下国际法”的角色,而同时还贯穿于帝、王、将、相、士、农、工、商注重人物—阶级形态当中,对于他们的区分与联合起作用,“乡土社会”不是例外。

5. 这种状况在“夷夏关系”复杂或天下分治时代里,会有一些变化,但其“理想型”延续地存在,直到帝制崩溃之后,才变成只“遗留”于“乡土社会”习俗当中的“文化”。

若是可以对陈顾远叙述的历史与费孝通叙述的社会之间存在的漫漫光阴作以上想象,那我们对于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围绕“礼”与“法”展开的比较,便会有不同的认识。

中国的文明有一种特殊的绵延性——它的“礼仪”有上古乡间的“俗”的“遗传基因”,但我们不能因这一绵延性的存在而抹杀本土文明“正式化”的历史(固然,我们也不应反过来,因关注文明复杂的“正式化”进程,而夸大“正式制度”对于“非正式制度”的改造能力)。如果说对于西方人类学家研究的部落社会而言,所谓“非正式”的“法”,是其社会整体的特征,“正式”的,则都跟随着殖民征服而来,那么,也可以说,在“俗”与“礼”长期并存、密切互动、相互糅合的传统中国,本来就“非正式”与“正式”两类力量早已在“西方冲击”之前并存了数千年。表明这一点的,不止有法学家陈顾远,还有社会学家瞿同祖。与此相关,如果我们像费孝通那样,用“乡土社会”替代“非正式”,用“现代都市社会”替代“正式”,那么,同样的问题也依旧是存在的:在古代中国,都市早已形成,并不是等待“西方冲击”来了之后,突然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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