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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节:文字的魔力:关于书写的人类学(7)

人类学讲义稿 作者:王铭铭


贯穿着教化式的“敬惜字纸”仪式与道教式的符箓—字灰治疗方法,显然还是文字的巫术力量;如果说这种力量是一种“手段”,那么,也可以说,这是一种既可被用于攫取权力又被用于克服不公正、灾异、病痛,及想象美好生活的“手段”;作为一种“技术”的成果,它自身有力量,其力量的施展固然会得到其他力量的参与,但这一力量本身的存在,是其施展的前提。文字虽然是人为的、为人的,但一旦文字起到“通神明之德”、“类万物之情”的作用,则文字自身获得了生命与生命的力量,成为一种具有魔力的体系,具有引发诸如谶纬、扶乩、敬惜纸字、符箓治疗法等“文字拜物教”的作用。

四、书写文字的“拜物教”与“理性”

在以上论述中,我们对于文字得出了以下三点认识:

1.文字兴发于巫术,是人为了“通神明、类万物”而发明的“交通手段”,而因早期文字的发明者不以为其表达等同于人自身的观念,故这一“交通手段”,亦可谓是神明与万物的“形象的复本”。

2.掌握着文字符号(包括“胚胎文字”)的巫师、祭司、知识人,有时服务于人民(如史前岩画的绘制者),有时服务于支配他们的武士和王(如商代占卜者与卜辞的刻画者),有时服务于他们自己(如宋以后的士人扶乩者),但他们的身份,必须有别于“享用服务者”,而其身份的标志,正是文字自身。可以认为,文字既是一种符号,又是一种广义上的“文字阶级”(包括巫师与祭司)的“手艺”(技术)。知识人之所以是社会中特殊的成员,乃是因为他们掌握的“手艺”相比于支配者的“政统”与被支配者的“生产与交换”更神秘。神秘的文字体系的运用,必然涉及非文字因素对于文字因素的渗透,但由于文字因素保持自主性,是其运用的前提,因此,二者之间总是相互“区隔”的。

3.一个社会、一个文化、一种文明,虽都有碎片、缩影和局部,但其整体性的关系纽带,是其存在的前提条件。我们不能因考虑到掌握文字“手艺”的巫师、祭司、知识人有别于其他“阶级”,而将他们视作与其他“阶级”无关的人。区分是为了明确关系,“文字阶级”之有别于其他“阶级”,结果是明确了关系。而这无疑表明,逻辑上讲,用一个“不识字阶级”来形容一个包含着“文字阶级”的社会(或文明体)整体,用“文字阶级”来形容包含着“不识字阶级”的社会,都是不恰当的。而在历史实际中,那种视“无文字社会”为可能的人类学,并无根据。研究表明,文字是与人类文化共始终,不要以为“原始人”没有文字。就人类学研究所可能触及的历史长度看,“原始人”即使连“胚胎文字”都没有,也必定被周边有文字的部落或文明包围着,并且因在心态上深受这些部落或文明的魅惑力的影响,而可能将自身化为这些有文字的部落或文明的组成部分。对于所谓“乡民社会”而言,同样的关系也是广泛存在的。“无文字的乡土社会”,总是最易于受文字的魅惑力的牵制,而最易于保留和崇拜诸如占卜、谶纬、扶乩、敬字亭之类的“士大夫手艺”。

有鉴于此,谶纬、扶乩、敬惜纸字、符箓治疗法等我称之为“文字拜物教”的东西,起源都与“文字阶级”的长久存在有关。有必要指出,“文字拜物教”之所以可能,乃因在“胚胎文字”阶段,文字已具有了巫术—宗教内涵,这一持续存在的内涵,为其后来的诸种“变相”作了铺垫。另外,也有必要指出,文字虽与“文字阶级”关系密切,但作为“拜物教”的对象,它往往能成为“文字阶级”之外“阶级”的崇拜对象。在“无文字”或“不识字”的“乡土社会”中,文字一向有其神秘力量,不像“文字下乡运动”的推动者和批判者想象的那样“疏离在外”。

这种“内在于人”的文字观,与现有人类学的文字观有何差异?让我们回到列维·斯特劳斯提到的一个“反例”加以思索。

列氏曾到过巴基斯坦吉大港山脉,住在村人不知如何写字的村落里。他发现,当地村人不会写字,但每个村子都有一个代书,他替村人写东西。列氏观察到,尽管村人不会写字,但他们都知道有文字存在,且在需要的时候都会运用这种交流工具。与我们不同的是,他们自己不书写,而是凭靠代书来书写。他们是文字的“外在者”,文字在他们看来与外面的世界紧密关联,不是他们内部的事。本地用口语来沟通,但村人与外界则通过文字来沟通。代书不是村里人,他们流动于村落之间,担任代人写字的工作。他们的知识给他们带来权力,结果是,代书通常也放贷。要放贷就要会写字,而代书正是会写字的人。代书因而成为可以通过知识和经济掌握他人的人。列维·斯特劳斯:《忧郁的热带》,383页。

列氏顺着这个事例的线索,进入了关于文字作为攫取权力的工具的论述,其前提预设是,对于通常的村人而言,文字是外在的,掌握文字的外人,可以掌握不掌握文字的村人,犹如掌握书写的国家文明,可以控制不掌握文字的人民一样。

这个“文字外在论”的观点,与列氏时常强调的群体不能单独存在的观点有矛盾。群体对于其他群体的依赖,被列氏看做社会人生活的基本结构。从这一点看,文字在沟通不同群体与社会阶层中起到的“交通作用”,显然是个“内在于社会”的事实。而为了揭露文字天然含有的不平等关系——掌握与被掌握的关系,列氏将流动于群体与阶层之间的文字视作一个近乎“反社会”的因素,将作为群体与阶层之间的纽带的书写者(代书)形容为一个利用知识与金钱的优势来剥削百姓的“阶层”。因有“文字外在论”,列氏全然忽略一个事实:村人对于代书的依赖,体现的恰是他主张的相互依赖性。

另外,列氏承认,村人虽不懂写字,但知道文字的存在与重要性——不同于列氏,他们并不排斥文字,而是必须依靠文字来与外面的世界打交道。我认为,不识字的村人与代书之间的关系,与“原始时代”中常人与巫师之间的关系及生活与巫术之间的关系异曲同工。尽管不是所有人都会施巫术,但多数人都以巫术来处理危机。这也就意味着,尽管巫术不是所有人都做,但常人对于巫术的效用的信仰,及他们对于巫术“原理”的“迷信”,在程度上恐怕不仅不低于巫师,反倒可能超过巫师。从这个角度看,尽管文字不是所有人都会写,但不会写字的人对于文字的依赖及“信任”,可谓是文字与写字者存在的基础。

谶纬、扶乩、敬惜字纸、符箓治疗法等,都可能被人类学家“解析”为术士、卦师、儒家、道士用以掌握不懂这些“文字巫术”信众的工具。但问题也可以倒过来看:不懂“文字巫术”的信众对于文字的拜物教般的依赖,为这些“文字巫术”的长期存在提供了基础。这无疑意味着,研究这些似乎外在于被研究群体的“文字巫术”(貌似也可包括“扫盲运动”),也就是研究“不懂文字巫术的”被研究群体本身的运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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