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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谁来决定税权? 04

税收的逻辑 作者:李炜光


100年前,中国发生过一场规模浩大的、有翻天覆地之力的立宪运动,下面是我收集的一些资料。梁启超有句名言:“国中无论何人,其有违宪者,尽人得而诛之也。”他还指出:“国会之职权,一曰议决法律,二曰监督财政。法律非经国会赞成不能颁布,预算非经国会画诺不能实行。国会有立法权,监督政府之权……是故无国会不得为立宪,有国会而非由民选,不得为立宪;虽有民选国会,而此两种权力不圆满具足,仍不得为立宪。”他把对国会的职权规定得非常简单,同时又非常到位。国家的财政预算和税收法律,都是由议会来决定、来监督的。我们可以看看我们现在的立法机关,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它的权力行使得怎么样?

任公还指出:“无论何种政务,行之必需政费。而立宪国之所以有预算者,则除预算表岁入项下遵依法律所收诸税则外,行政官不得滥有所征索;除预算表岁出项下所列诸款目外,行政官不得滥有所支销,此立宪国之通义也。”看他说得有多好,做不到这一点就不是一个立宪国,很符合宪政经济学的基本观点。

100年前,立宪与革命赛跑,立宪的进程加快了,革命也在加快速度,最后成功的却是革命。在那个紧要的历史关头,立宪实际上已经成功了,但是只差半步,国人没有享受到它的成果。我在《南方周末》上写过一篇文章,介绍百年中国预算变革的历程,可以清楚地看到,议会——中国叫国会,对清政府的预算已经有了一定的决定作用。1910年国会审议1911年的预算,把清政府提交的预算砍了五分之一下去,而且对当时清政府的很多开支是有一些限制和监督的。所以我说政治改革即刻延伸到了财政领域。学者一般认为清政府改革步伐过慢是它最后失败的重要原因,其实这还是清政府自己的改革,是慈禧太后革自己命,叫我看那已经不算慢了。九年预备立宪,后来又缩短到五年立宪,对于一个有着两千年皇权专制的古老国度来说怎么能说慢?我们现在的改革能快多少?清政府在这个过程当中做了很多事情,1908年颁布《清理财政章程》,1909年全面清理各省财政收支,为财政立宪做准备,1911年1月,度支部拟定《预算册式及例言》等等,这些都是财政立宪非常重要的步骤,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中已包含了财政立宪的内容:“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得侵扰”,说的是国民的私人财产权;“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是不彻底的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1911年11月3日公布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简称《十九信条》)中也有财政立宪的内容,如第十四条规定:“预算案内,不得有既定之岁出;预算案外,不得为非常财政之处分。”第十五条规定:“本年度预算,未经国会议决者,不得照前年度预算开支。”说得很清楚,预算外的收支行为是不允许的,皇室的经费开支也由国会议决,中国的皇帝开始把部分权力让渡给议会了,你来决定我花多少钱。几千年来头一回,我本人觉得很了不起。当然有些东西是空话,最后没有实现,但是空话能说也是一个进步,这个东西能写进国家的法律,对于中国来说是很了不起的事情。我们自己的文明那时候达到了这个高度,我们自己却拒不承认,这是个很奇怪的现象。我们现在能接受这种宪政精神吗?执掌权力的人愿意让别人决定自己怎么花钱吗?我们中的某些人,别看他生活在21世纪,所想的、所做的,距离财政与财政宪政原则其实很远,甚至远低于清代的水准。   

我在前年的一篇文章中说过:“中国的财政宪政改革至今仍未上路”,现在我仍坚持这个观点。人大是立法机构,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构,这句话写在我们的《宪法》当中。但人大本身的改革直到现在还很不到位,治税权实际上还掌握在政府的手里,预算的审议还在走过场,人大“橡皮图章”的形象还未改观。预算工委、财经委的委员,不是原来的空军司令,就是国企老总,或者某个省的退休省长,基本上是一些退休的官员来担任,这些人真正理解税收宪政的人能有几人?财税方面的专门人才有几人?指望这些人完成国家的财政宪政改革,期望值太高了吧?这就是为什么中国的宪政改革难以推进的原因。行政机关对税收、预算事务仍可独断专行,财政资源继续被粗疏的管理和分利集团巨量耗费。如此,民生在资源配置格局中也就不可能不处于次要的地位。

中国应当继续百年前的伟业,重走宪政之路。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应当各自归位,开征任何新税都必须经国家的正式立法程序,否则应视为违宪;既有税种中已较为完善者,应完成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任何法外课征均应禁止;政府的财政行为应当公开透明;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和具体权利都应该明文写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并且把它们变为现实。

我们的学者、经济学家应当以促全体公民纳税人权利意识的觉醒为己任,做一个启蒙者而不是歌功颂德者,以此来维护我们宪法的尊严;应当把自己的目光移向现行的预算和税收法律规定之外,以“规则的规则”,即宪政,为切入点,重新思考中国财政税收的制度病和中国人大脑中的专制因子,探索制定当代中国财政宪政制度的“元规则”,认真地回答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之后我们仍然难以回答及格的“邓小平之问”。

无论从哪个方面说,以“管束权力”为宗旨的财政宪政改革都不容延宕,特别是征税权力的来源及合法性问题,必须向人民交待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否则,征税、用税权力的妄用和扩张,会给我们的社会带来更大的祸患。这是我最后要说的话。

时间关系,我就讲这么多,谢谢大家!

2010年7月13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制度与政策研讨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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