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4古代天皇制(6)

日本历史 作者:(日)井上清


公民负担的最根本的是各种徭役,亦即国家对肉体劳动力的使役,而这又不拘每户“口分田”的多少,一律向户内一定年龄的男子课征的。公民并不是像农奴那样,领有并耕种领主(国家)的土地,而向领主缴地税即被课以徭役和实物贡赋。公民其人并非以土地为媒介,而是直接隶属于国家的。公民与国家的这种关系,本质上是奴隶与主人的关系。大化革新前的部民,在部民集团内部,尽管多么像农奴,但他们还是奴隶化了的集团。律令制下的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也不外是将以前的部民集团及其所有者的关系,按国家规格整编改组而已。另外,如下面将要谈到的,从8世纪末,取代公地公民而发展起来的私有土地即庄园的经营,虽明显地表现为奴隶制,但如公地公民制是国家的农奴制,那么,在其崩溃之后,就会产生由农奴制历史阶段倒退为奴隶制历史阶段。然而,这种倒退在当时的日本是不可能存在的。

大化革新与律令制和以前的社会相比是否意味着没有大的进步呢?决不是这样。

第一,社会组织中虚拟的血缘关系被破坏了。家庭公社即乡户在大化革新前,在虚拟的氏族集团中就开始自主,但只是大化革新和律令制才使它得以彻底自主。这不外是将人民变成事实上的国家奴隶。以前家庭公社的束缚,从反面来说还算是一种保护,如今,人民连这种保护都没有,直接要受国家权利的压迫与剥削。不仅如此,由于半原始的虚拟血缘关系的限制被破坏,就形成了人民作为一个阶级而结合起来的历史前提。在这个意义上,按照恩格斯对古典的古代奴隶制建立的论述,可以说,如无律令制,就无近代的无产阶级运动了。

第二,上述问题如从经济上来说,就是土地的公社占有被破坏,而土地的私有则建立起来。“口分田”归领用田地者终生受用,并认可宅地和旱地由其永远占有即事实上的归他所有,关于山林原野则保证人民有自由使用与受益权。因此,这种私有,就潜伏了产生事实上土地私有的因素。

另外,法律规定了人民负担的限度,即使这一限度屡被统治者所漠视,但与没有任何法定限度的部民制相比,也是个重要的进步。由于确定了负担额,富裕的或者条件好的公民,在提高生产力的同时,向国家缴付了各种赋税后剩余的部分就可积攒起来,以合法和不合法的种种手段,进一步增加财富,扩大私有地(占有地)。其结果就促进了公民的阶级分化,使公地公民制即国家奴隶制崩溃,并与大土地私有者发展奴隶制的同时,也使农奴制萌芽,并建立了农奴制发展的经济上的前提条件。

第三,大化革新和律令制尽管执拗地遗留下氏姓制残余,但却完成了进步的国家形态和中央集权的统一权利,这又构成了日本古代文化之花盛开的条件。

古代文化之花盛开

律令体制本身就是古代文化之花盛开的集中表现。它意味着中央贵族从中国学得设计和运用与过去虚拟的血缘社会和政治组织在原则上不相同的体制的能力,同时也显示出地方上的上层阶级能用来编制户口、缴纳赋税册及班田、征税的文字和计算知识在某种程度上也得到了普及。

古代贵族对日本文化的重大贡献之一就是5世纪开始的运用汉字的音与义以发展日本语的书写表达方法。用这种书写方法写成的就是《万叶集》。因此,就称之为“万叶假名”。这是后来发明纯日语的标音文字——“假名”——的母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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