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8封建社会初期的特征(2)

日本历史 作者:(日)井上清


百姓名主占有村里大部分耕地,并垄断着村祭神、管理和利用水利与参加其他村的公共事业的权利。从这一阶层中,产生出了村的长老。百姓名主是在家长的统率之下,结合了不但有家长的直系亲属,也包括支系家族集团在内的类似律令制的“乡户”的大家族。但支系家族的独立性却比“乡户”制中的“房户”要大得多。在有势力的百姓名主中,有的还与同族联合起来组成小武士团。有的百姓名主还兼营工商业。普通农民(“百姓”)的住房虽是草葺的,但却有两三间地板上铺席的房间。住房大的甚至可达30坪左右。“间人”与“胁在家”等没有村的公民权,住在地上铺着稻草的4至5坪的地穴或小屋里。

村中有镇守地土的神社,也有小寺院。这些既是村的礼堂,也是演戏的舞台。神职人员首脑及僧侣占着相当于“地头”与庄官的地位。而且,当有祭会时,弹琵琶说唱大会战和哀恋故事的盲琵琶琴师与演木偶戏的傀儡师等流浪艺人就来与会,行商和走街串巷的工匠也转来此处。

在这些村的成员中,不用说,“地头”和庄官是当地的领主,代表着统治与剥削阶级,百姓名主以下就是被统治与被剥削的阶级。在大名主当中,固然也有与“地头”和庄官类似的剥削者,但一般的百姓名主,即使是使唤着两三个下人,他的生产和生活,都基本上是靠他本身及家属劳动的,下人只是个辅助者。因此,百姓名主是属于被领主剥削的农民即农奴阶级的。当时,对武士阶级而言,百姓名主被称为“凡下”,在刑罚方面,对“凡下”的处刑比武士为重,而且是酷刑。

农民被迫在领主直接经管地上耕种,并被征收相当于水田收获稻米三成的各种名义的贡赋,而且被束缚在称之为“万杂公事”,即名副其实的各种各样的农业和手工业产品税和徭役劳动上。此外,农民还被当地的“地头”与庄官征调去从事为他所需要的农耕劳动,运输贡赋与修整灌溉水利等各种徭役劳动。“地头”征收的实物贡赋不多。佃耕农民的佃租都是实物,而且达收获量的五至六成。另外,还必须从事地主(名主与“地头”)所要求的劳役。

即使这样,随着农奴化的发展,生产力也有了相当的提高。名主大体上都有牛马,用牛马耕种也普及了。与此同时,可以想象也使用了圈肥。结果,水田1反(360步)稻米的收获量在12—13世纪,在近畿地区,上等田就达到1石2斗至1石3斗左右,比8—9世纪增产达三至六成。另外,由于灌溉排水技术的进步,在近畿和濑户内海等先进地区都在收割后将水田水排出使其成为旱田,再种二茬麦。

大田作物种类也增多了。瓜、茄子、芋头、萝卜、葱、生姜等都是以前种植过的主要蔬菜。到了镰仓时代又都盛行种胡萝卜、山药、莴苣等。漆树与桑树一类经济作物也广泛栽植。各地还从事养蚕。据说茶树最初是9世纪初僧人最澄从唐朝带回的。但这时茶树的种植还不普遍。到12世纪后期,僧人荣西(公元1141—1215年)从宋朝带回茶籽后才得到普及。山城与大和等各地都开始栽种了。

随着生产力的提高,课征于名田的贡赋与捐税额也增加了。11世纪前后,每反贡赋数在近畿地方,上等田普遍为3斗左右,及至13世纪就达5—6斗,“地头”与庄官等当地的领主,不仅经常截留送往“本所”与“领家”的贡赋与捐税,而且还制造了各种机会与借口,企图直接掠夺农民。夺走农民的牛马和乱征差役都是常有的事。即使农民向“本所”和“领家”告状,也不了了之。虽说是“爱哭的孩子和地头是最难应付的”,但如实在忍不下去,就只有去“逃散”即逃亡了。这时,“地头”就毁坏他们的家,扣留其妻子并同“下人”一样奴役,这在《贞永式目》中称为“逃毁”,是严加禁止的。反过来说,农民的逃亡和地头的“逃毁”已频繁到这种地步,以致在仅有51条的法令中都不得不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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