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初发政见(3)

李大钊传 作者:朱志敏


应当说,这种现象是多党政治制度之下不可避免的,只不过在当时中国政党制初兴,有关法律尚不健全的情况下表现得尤为突出而已。

从书本和课堂上得来的西方近代政治发展历史常识告诉李大钊:政党是立宪政治的产物,体现立宪国的政治精神。因此,他也和郁嶷一样认为:政党竞争用之得当,不但无害于国家,反而有助于国之昌盛。同时,他看到当时的党争“争意见,不争政见”,“且多假军势以自固”,尤其一些“骄横豪暴之流”借结社自由之便,“集乌合之众,各竖一帜,以涣汗人间,或则诩为稳健,或则夸为急进,或则矫其偏,而自矜为折衷。要皆拥戴一二旧时党人、首义之士,标为自党历史之光荣。实则所谓稳健者,狡狯万恶之官僚也;急进者,蛮横躁妄之暴徒也;而折其衷者,则又将伺二者之隙以与鸡鹜争食者也”。

他也和郁嶷一样对当时政党竞争大生疑虑,认为这类政党,“以言党纲,有一主政,亦足以强吾国而福吾民。以言党德,有一得志,吾国必亡,吾民无噍类矣”。

他进一步揭露说,这些政党口口声声说为人民作代表,为人民解除痛苦,但他们华衣美食、花天酒地,坐拥千金,以贿买选票,挥霍的都是人民膏血,故“今之所谓党者,敲吾骨吸吾髓耳”。他虽没有像郁嶷那样提出取消政党,然而这样的政党继续存在对于国家人民有害无益,其意不言自明。

所谓“省私”,在李大钊的意思是各省都督称雄地方,以权谋私。

辛亥革命发生时,各省起义民军分别设立了军政府,推举都督总揽军政大权。南京临时政府曾考虑中央地方权力划分问题,拟议省级政府以都督主管官制行政,以省议会及省参事会主管自治行政,但未及实施。袁世凯任大总统后,为谋求所谓统一,将已称都督者加以正式任命,未改称都督的总督、巡抚一概改称为都督。但这一任命只是一种形式,“除一二省以外,(其他各省)依然沿袭其独立时代之状况”。其后,担任副总统的黎元洪提出“军民分治”建议,主张撤都督,改称都军,掌管军权,另由中央任命民政长主管民事。这个建议得到袁世凯同意,但遭到李烈钧、胡汉民等国民党派都督的反对。因此,到1913年春,都督问题暨地方与中央的权限问题始终没有解决。

李大钊认为,各省的土地、人民均属于国家,都督无权据为己有。现在各省都督划界为域,拥兵自重,“用人行政,省自为治”,以“拥护民权”为借口抗拒中央,复以“尊重国法”为借口胁迫人民,实际是假手国法抑制民权,托词民权以抗国法。国法、民权不过为其个人目的服务而已。

他说都督将其控制的省权据为己有,就政治上而言,数年或数十年后,会出现分裂割据局面,“各省俨同异国,痛痒不关……至神州粉碎,同归于尽”。对于人民来说,由过去一个专制君主变成数十个专制都督。由以往受分散于各省的君主压迫变成受集中于本省的都督的压迫,其痛苦比起君主专制时代反而加重了。

基于以上考虑,他发表《裁都督横议》,提出裁撤都督的必要、时机、办法,并对废督后的善后工作发表了意见。

他说:都督产生于革命期间,在旧政府被推翻,新政府尚未建立之时,为安定地方秩序,其存在是必要的。但是,都督的行为举措“往往轶乎法范,暴戾恣睢,飞扬跋扈,论功则拔剑击柱,拼命则叱咤狂呼”,有如盗贼,称雄地方;其阴谋在于窃取国权。如不妨祸于未然,很快会导致国家分崩离析。因此,“都督一日不裁,国权一日不振,民权一日不伸”。

他进而从“解除军法”、“拥护宪法”、“巩固国权”、“伸张民权”、“整顿吏治”五个方面论证都督不可不裁的理由。

对于裁督的时机,他主张“宪典昭示之日,正式政府成立之日,即都督罢权解职之时”。政府宜雷厉风行,采取“震雷劈空之举”。如有“怙恶逆命,抗不解兵,叛迹已著”者,“挞伐宜速”。否则,政潮兵争不止,宪法无尊严可言,国破民亡,天下一无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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