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视袁世凯为“枭雄之桀”,又认为对其“疑而防之诚宜矣”。这也就是说,在李大钊的心目中袁世凯也不是中华民国的理想总统。只不过在他看来,统治国家者势必掌握权力,夺去袁世凯的权力,削去他的威势,此权势必然要转移到别处,“则取而代之者,无论其为个人、为机关”,其能否取信于民,为害于民比袁世凯轻些,都是很值得怀疑的。出于某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考虑,他对袁世凯予以了容忍,既没有明确地表示对其支持,也没有明确地对其加以批评。
李大钊在《言治》月刊上发表的文章还涉及了一些政治法律的理论和实施问题。如针对“张方案”的弹劾问题,他考察了“弹劾”一语在近代民主政治产生之后的运用及国人引用过程中出现的混乱,主张明确此概念的使用界限,使之专用于法律。
关于国会的组织形式是采取一院制,还是二院制?他认为二院制在英国历史上曾流行一时,晚近已渐为形式,而法、美两国采取二院制则因其各有本国特殊国情与历史。中国的特殊国情适合于采行一院制。
关于宪法公布权的所属问题,他细致地辨别了宪法与法律之间、“造法”与立法之间、宪法团体与立法机关之间的区别。指出:宪法为根本大法,居至高无上的地位;宪法的制定和修正是基于国家主权的活动,此权力亦至高无上,不受其他任何机关束缚;宪法团体是根据国家总意而活动的,肩负着国家主权的组织;由此法理证明,宪法公布权不属于大总统,而属于宪法会议。
此外,他还结合这个问题介绍了日本、普鲁士、德意志及英、美、法等国在法律颁行程序同国家元首的关系上分别采取的“裁可权”(法律经立法机构制定之后,须经元首批准方可生效)、“批行权”(法律须经元首核查是否按宪法所定程序制定,而后加以签署方可生效)、“不裁可权”(即否决权,元首认为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不适当,有权谘请该机构予以复议)的大体内容,并且介绍了各国选举制发展的趋势及一些国家的选举制概况,以及各国议员的报酬等等。
李大钊讨论的这些问题是民国伊始国家政权建设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与对待党派、统一问题不同,在这些问题上,他采取了阐释学理,征寻实例,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极其宽容的态度。
李大钊一生注重理事结合和坚持独立与容忍结合的思维习惯和行事原则,在对这些问题的探讨中即开始表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