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探寻乱因 (1)

李大钊传 作者:朱志敏


1913年3月20日夜,上海火车站发生了一起震动全国的刺杀案:国民党的重要领导人宋教仁遭歹徒枪击受重伤,两天后不治身亡。

宋教仁早年曾同黄兴、陈天华等一起发起组织反清革命团体华兴会,因发动起义失败流亡日本,不久加入中国同盟会。辛亥革命前夕,宋教仁回到国内,一面从事同盟会中部总会的筹建组织,一面担任《民立报》主笔,以“渔父”笔名著政论,声闻舆论界。他对腐朽反动的清政府所作的批判和对日本、俄国在东北、蒙古,以及英国在云南边境地区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及帝国主义瓜分中国野心的揭露给国人留下过深刻印象。在民初政治问题上,宋虽然也对袁世凯的专制抱有警惕,但为谋求国家安全,他主张维护统一,以政党内阁制来削弱总统权力,以防止专制局面。他一度担任北京政府第一任内阁的农林总长,同时奔走于同盟会改组工作,成为民国初年第一大党——国民党的代理事长。国民党在第一届国会竞选中获胜与他的努力密切相关。

李大钊对党争,尤其对国民党持强烈反对态度,但或许由于在统一御外问题上持相同观点,他对宋教仁独有一番好感。他称宋教仁为“天以大任责斯人,生民利赖,旷世难遇”的“当代贤豪”。宋教仁被刺后,李大钊写下《暗杀与群德》,表示哀悼和惋惜。

不过,李大钊的文章并非只为悼念宋教仁而发。确切说,他是借宋教仁遇刺一事来说明民国以降群德衰落的现象,呼吁制止暗杀之风。

一直崇尚侠义,以荆轲、高渐离为榜样的李大钊最初对暗杀并非十分厌恶。他盛赞荆轲、张良行刺秦始皇之举“流血五步,壮快千秋”,并认为他们的行为是当时“群德之昌”的表现。他同样肯定清末革命志士吴樾、徐锡麟等刺杀清政府重臣为“开民国方兴之运”之举,是“群德将有复活之机”的表现。

在他看来,这些暗杀行为之所以可歌可泣,是因为行此暗杀之人是英雄,而非盗贼。英雄行暗杀是为“锄奸诛佞”,其结果“长义侠之风”,其功劳可“比于甘露杨枝”;盗贼行暗杀,其结果是“摧贤害能,启残忍之端,祸乃深于洪水猛兽”。

那么,行暗杀者到底是英雄还是盗贼?也就是说,某一时代暗杀行为究竟多出自英雄还是出自盗贼呢?他的答案是:此事“实其群德有以范成之”,即是那一时代群众道德熔铸的结果。

他认为,宋教仁之死是出自奸人的暗杀,“死之者武士英,所以死之者群德也”。

群德为何成为宋教仁被刺的原因?“群德之衰,武贼之流,乃敢出没于光天化日之下,以行其滔天之罪恶。群有巨憝而容之,群有彦俊而无以卫之,乃渔父之所以死耳!”

把暗杀行于盗贼归咎于民德衰落,这一看法大抵是受19世纪末20世纪初启蒙思想,特别是梁启超思想的影响。

按照传统儒家思想观念,社会上君子和小人之道互相消长,其原因在于君主是否以仁德齐家治国。所谓“一家仁,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一人贪戾,一国作乱”;“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当君主行仁政之时,有德之士为其所用,成为仁政的执行者和仁德的教化者,因此这部分知识分子也成为“君子道长”,“小人道消”的重要因素。而民众则始终被视为“可使由之,而不可使知之”的被动者。

对民德的认识同强调是从国人了解西方民主制度优越和国力强盛与人民的权利和素质之间密切关联开始的。严复首先从种族竞争、优胜劣败的角度提出民德、民智、民力对于富强国家的重要,从而坚持倡导教育救国。

梁启超进而从更新人民素质,造就新型国民的考虑出发,将培养“合群之德”即“群德”或“公德”作为最要紧的工作。他指出,中国古代道德依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的旧伦理,重“私德”而轻“公德”,以“束身寡过主义”为“道德之中心点”,其“谬种流传,而国民益不复知公德为何物也”。按照近代西方的“家族”、“社会”、“国家”新伦理,个人对社会和国家有不可不尽之责任和义务。他认为,这种新伦理是新型国民必须具备的人格要素。他还指出,一个人如果不对其生息于其中之群体尽责任义务,即便是做到了“束身寡过”,他仍然是有害于其群体的蠹虫,原因是他从群体得到益处,却不给群体以报答。梁启超还把缺少公德看作国家衰落的重要原因:“今吾中国所以日即衰落者,岂有他哉,束身寡过之善士太多,享权利而不尽义务,人人视其所负于群者如无有焉,人虽多,曾不能为群之利,而反为群之累,夫安得不日蹙也。”

李大钊所说的“群德”虽然更近于一般意义的民德,而非梁启超强调的“合群之德”,但从他所谓社会中容有大恶而不除,以至大德之人不能受到保护的说法来看,他说的群德之衰很大程度上正是人人缺乏责任心、义务感的表现。

群德衰落是导致暗杀多行于盗贼的原因,但却不是暗杀本身得以发生的原因。在几个月后因暗杀事件再度发生,自杀事件亦随之而起的进一步思考中,李大钊认同了暗杀“起于政治之不良”的说法。同时,他对民国政治是否比清政府时的政治更为不良这一点持保留态度,而做出了“暗杀之所以炽盛于今日者,不良政治之余波耳”的结论。他进而指出:“不良政治基于暴力,为世间一种罪恶;暗杀手段亦基于暴力,亦为世间一种罪恶,以暴力止暴力,以罪恶除罪恶,以毒攻毒之计也。”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Copyright © 读书网 www.dushu.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5019699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