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第七条“贫民”款中规定:“工人农民外,一切依靠自己劳动为生活,或大部分依靠自己劳动为生活,或依靠少数生产资料自己经营以取得生活费,上面这些人凡没有固定职业而生活贫苦者,均叫做贫民。”该条的第2点“说明”又进一步具体规定:“工人农民外,如独立生产者、自由职业者、小贩、不雇用店员的小本经商者及其他一切劳动分子,只要是不能有固定的职业而生活贫苦的,均属于贫民范围之内。”
由此可见,土改中将陈聘之划为贫民成分是合适的。
一个人的家庭出身固然会对一个人的生长发展起着重要的影响,但是不一定起什么决定性作用,革命者的路是自己走的。我们之所以花费这么多的笔墨来辨析王明的家庭出身,还是因为人们对此众说纷纭,认识不一,甚至“文革”中出现不顾历史事实,硬说他家是地主成分的现象。为澄清事实,略作辨析,也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