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4年初,张东荪又在《正谊》杂志上发表《内阁论》,对内阁制作了进一步阐述,公开主张实行内阁制。他说:“内阁者,行政权之最高机关也。此机关为宪法所规定,故谓之为直接机关。盖三权分立,乃法治国之特征。立法之机关无阶级之可分,仅一国会而已;司法之最高机关为大理院;至于行政,则其最高之发动机关厥维内阁。”他强调,内阁作为行政机关的主体,有四个特征:即内阁会议、完全责任、阁令、拒绝副署权。内阁会议者,“表示内阁之主动,亦所以表示内阁之责任。内阁既为主动,则不受人之干涉;且内阁既负责任,则不必参以他人之主张。故内阁会议不容有外人之列席。”“且内阁会议所议决之政策,一经议决,即有实权,断不容外力之干与,更无最高机关以待其裁可。”内阁会议有很大权力。完全责任者,“内阁既为行政权发动之主体,则自当负有完全之责任。”阁令者,“正所以表示内阁之独立。夫内阁之所以颁布阁令:1.由于其有独立表示意思之权;2.由于其有指挥政务之权;3.由于其有用人之权;4.由于其有完全责任。是故有内阁一日,则阁令一日不可或缺。”拒绝副署权,“苟元首之意思,而不为内阁所赞成,则可拒绝副署”。“内阁之有副署权者,正足所以表示内阁为行政部之主体,自有权利且自负责任。内阁之责任由拒署权以促成之,内阁之权利,由拒署权以保障之。”
张东荪对那种“谓国会专事捣乱,把除之而可”的献媚政府者,给予迎头痛击,指出这样一来,“立宪政体永无成立之望,必复归于专制而已。”他坚信:中国实行内阁制后出现的行政部与立法部的冲突,是由于“本为专制国无三权分立之现象”而造成的,是“本为帝政之国其行政部于数千百年以养成大权独揽、专制自为之习惯”所使然;所以,救济此弊唯有厉行内阁制,“内阁之利在使内阁与国会融成一片,则无冲突之事,且复使内阁为行政部之主体,不致有独裁政治之出现。既足促政治之进行,更可消内乱于无形。”
在后来发表的《吾人之统一的主张》中,张东荪对内阁制也作了发挥,把实行内阁制与防止像袁世凯那样的野心家专权联系起来。他公开申明:“吾人主张于中央制度采用内阁制。”认为中国实行内阁制有两种原因:一是迫使野心家入正轨,即:“吾国于最近期间必不能消灭所有之多数野心家而归之无有,必不得已,其惟迫之使入正轨而让出一大部分政权与吾民”,所以,中国最谊采取内阁制。二是由于民力不足以骤然建立善良政制,即:“欲于此幼稚之民力上建设完美之政制,必不可能,必不得已,其惟建筑基础以徐图发展民力”,这两点决定了中国“非行内阁制不可也”。如何在中央实行内阁制?张东荪提出了具体方案:一是内阁总理由下院票选;二是内阁各员由总理选任;三是不信任之决议,必两院各为多数;四是谴责之议决,两院得各别行之;五是中央大理院及各省高等厅法官之任命,必须上院之同意。
(五)取联邦制精神,在地方实行分权制
早在清末,便有人主张中国应实行地方自治,采用联邦制。民国成立后,地方自治论调一度消沉。1914年5月,张东荪入京,与丁佛言等人交换了政局的意见后,感到为了制限袁世凯权限,除了中央实行内阁制外,地方上必须实行自治制度,以避免中央专制。于是,7月,他率先在《中华杂志》上发表《地方制之终极观》,主张地方应采取发展自治精神的制度,“事无巨细由省自办”,同时亦管中央委任之事务,国家之立法不得违抗,并称:“吾以为中国欲图存且强,非采用英美派自治不为功也。”他实际上认为,国家动乱和贫困的原因,就在于中央集权过多,实行地方自治,加强地方实权,削弱中央权力,不使它任意作恶。是文刊出后,丁佛言也发表《民国国是论》,表示支持,宣称:中国之国情,在地方而已,不改进省的制度,国家无从发展。他说:“除了今日各省之官僚政治,而地方得有自由发展也。”主张采用美国联邦制。他们实际上都主张联邦制,但却并未用“联邦制”之名。章士钊在《甲寅》第4号上发表《学理上之联邦论》,推动了对该问题的讨论,并认为张东荪所以不敢公开用“联邦论”的名义,是慑于舆论和政局的压迫。对此,张东荪作了《联邦论辩》,不同意章士钊的观点,解释了其中的原因。
此文发表后,引起较大反响。1914年9月15日,张东荪在《正谊》1卷5号上发表《予之联邦组织论》,次年1月,他在《中华杂志》2卷1号上发表《就纯理论上讨论邦先存于国之理——答〈甲寅〉杂志秋桐君》;2月,在《正谊》上发表《根本救国论》,继续阐述地方制度。认为要真正实行多数政治,就必须“取地方分权之地方制”,即“利用省界之观念,使一省之利害得失,由一省之人以相召相感之精神,以处理之,于省建立多数政治。各省如此,全国始得多数政治也。”4月15日他在《正谊》上发表《吾人之统一的主张》,更公开声明:在地方宜采取联邦制。10月10日,在《甲寅》1卷10号上发表《吾人理想之制度与联邦》。
1915年10月1日,张东荪与汪馥炎、李剑农、杨端六等人在上海创办《新中华》。张东荪集中精力对联邦制又进行了一番系统研究,以“圣心”为笔名,一口气在该刊上发表了《联邦立国论》、《联邦之性质及其精神》、《联邦制度与宪法制定》《具体之省制论》等文,并翻译了《耶律芮克联邦之公权论》、《美利坚各邦之宪法及精神》等文,积极介绍联邦制,全面讨论中国实行联邦制的诸多问题。
张东荪认为,联邦制的精神,第一是“自治”,“自治者,国之命也,近世国家所以异于中古者,皆在自治,一切优美之代议制度皆由自治而出。”第二是“分权”,国权与邦权互相制衡,“邦若为恶,国足以干涉之,国若为恶,邦足以抵制之,二权调剂,政治得以发达焉。”中国为什么要采用地方分权的联邦制?张东荪解释说,中国采用联邦制,其原因在于,一,“在合乎历史上之趋势”;二,“在明乎政力向背之理而为之分配”;三,“在能得真正之统一”;四,“在能启发人民之自治能力”;五,“在能建设一刚性宪法,且能维系此宪法,使其有效于实际”;六,“可得控制与平衡之道”;七,“在能矫正民主政治之流弊”。张东荪主张于地方制度用联邦制,其用意首先在于分散中央权力,防遏野心家专权并排斥官僚政治。他认为,采用地方分权的联邦制,其结果将会导致:一,中央之权不能压制及地方,而地方得以自由发展;二,地方之权得徐徐逼迫中央,使入正当之轨道;三,地方自治,由于区域狭小利害杂陈,不致为野心家一人欺骗;四,便于实行议政,开发民智,以民执政;五,地方有充足基础,不致因政变动摇国本;六,地方真能忠顺中央,则能得真正统一;七,地方人民不致受中央之摧残。而其中最主要的是“各地方独立,使野心家失其利用;一地方之区域狭小,民得自政,足以排斥官僚而已。”
中央与地方分权的界限何在?张东荪考察了加拿大、德意志等国的联邦制后,认为中国采用联邦制,不能采取美国、德国之制,宜采用加拿大之制:“窃以为中国果为联邦也,不宜师美,更不宜师德,尤不宜师瑞士,惟取加拿大之制而变通之可也。”对各省与中央的权限作了规定:一,各省全县规定于国家之宪法,宪法之改正必得各省之同意;二,各省所立之法律,中央行政部有拒否权,但得国会之统一仍成法律;三,省长由各省自选,但不称职时,中央有撤任之权;四,以参事会为省之行政主部,省长为之主席,其任期与省议会相同,省长撤任时,参事会必同时更选;五,中央依国会之同意得解散省议会;六,地方厅高等厅由省自酌办,但法官由中央委任,中央仅设大理院,全国用一统之法律;七,省议会有弹劾省长之权,其审查权属于国会,省长去职,参事会亦同时更选;八,省长及参事员皆由省议会选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