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在中国演变过程是怎样的呢?1993年《公司法》出台以前,这个职务只是名誉性的角色。当时根据企业改革的规定,我们那时成立的公司不叫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是由两家以上公司一起签个协议,组建一个新的实体,叫联营企业。联营企业里有董事会和董事长,但没有任何法规详细载明董事长是干什么的,而公司所有的权力核心都围绕着法人代表和总经理,法人代表这个职务也没有具体规定做什么,经常是大家一起协商着办,负面一点儿也可以叫博弈。
从我们创办公司的第一天,我就请王功权来当法人代表。因为当时五个人中只有他曾经做过房地产,也做过法人代表并管理过公司,我们其他几个人都没做过,今天看来这样做是对的。
1993年以前,有关公司的大小事情,外部有关部门都只找法人代表,比如银行签字等。王功权在1989年曾经受到过不公正的待遇,他被抓起来,后经查明没有问题后,又被释放了,这个过程大概有11个月。他出来以后,我介绍他去南德集团的牟其中那里工作,牟其中看重他曾经当过法人代表,认为他是一个人才,就让我们俩分管公司西北和东南的业务,呼呼啦啦的。
牟其中有个特别的习惯,爱让公司新来的人坐在门口风最大的地方,就像监狱里来的新人一般睡在最差的地方、大哥睡在里边最暖和的地方。王功权刚来的时候也受到这样的待遇,后来牟其中听说他当过法人代表,起初还不信,忙叫人事部门通知功权把营业执照复印件拿来给他看了才相信。于是,王功权的桌子被挪到了远离门口有隔屏的好位置。可见在那时,法人代表很受重视,而董事长这个职务并不重要。
就万通来说,在1993年以前,我是执行董事长,其他几个人是总经理、副总经理,自然形成了一个团队。我们对角色的分配不是特别清楚,董事长没有法定的地位,我开玩笑这叫“勇挑粪桶”,就是你自己主动去找事做,久而久之形成大家对你的尊敬。在这个阶段我们是按梁山泊的方式形成领导团队,在法律上没有很硬的约束。
1993年出现的《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长必须是法人代表,我就自然成了法人代表,潘石屹也做过很短时间的法人代表。以后公司陆陆续续换届,董事会越来越规范,万通逐步从江湖体制转为公司制度,最主要的是董事会建立了,规范了,我也就顺着把法人代表和董事长做到了今天。董事长这个角色在法律上是第一责任人,需要代表公司去应诉、签字等。前两年《公司法》修改说董事长可以是法人,也可以不是。万通也做了一些处理,在公司系统内有很多跟我有关的董事会,有些我还是做董事长,但是让别人做法人代表,兜了个圈子,像是否定之否定。
1993年以前法人代表是实际控制人,1993年以后老《公司法》中法人和董事长等同,但有时候并不一定是实际控制人,可能总经理是实际控制人。而修改了的新《公司法》弱化了总经理和法人、自然人之间的重要性,强调了制度架构的稳定性,你只要有董事会、有正常的治理结构,谁当法人代表不重要。这样法人弱化了,公司治理结构强化了,在好的治理结构下,谁做法人都行。
从中国历史沿革来看,公司经历了从董事长很虚到很实、到现在半虚半实的过程。1993年以前,你如果管资金,那我必须认识你,因为那时控制公司的是法人和出纳,法人管着章、签字权,出纳到银行办钱的事儿,我必须都认识。而现在起主导作用的是程序,该办就办,彼此不认识也可以。所以我发现以前自己跟钱特别近,每天都能感觉钱在身边晃悠,现在却发现钱就像空气一样,你说它在就在,说不在就不在。我看到的是大家每天上班,工作程序让每人都经手事情的一部分,有什么事情了就由董事会开会做决议,而办签字动钱只是其中一个环节,没有一个人能把所有事办完。
随着公司组织的发育、扩大、复杂化,每个人的角色都由原来的全能角色变成局部角色,这是现代组织发育很重要的特点。分工越来越细,但是系统越来越紧密,在复杂的组织里,董事长变成组织当中的一个角色,而不是唯一的重心,这是一种进步。
董事长这个角色法定的权力其实很小,《公司法》规定董事长就做三件事:第一当法人代表。第二主持董事会。不过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不在的时候,副董事长也可以主持,副董事长不在的时候,董事也可以主持。而且董事长只是主持会议,并不能够决定事情。第三件事是签署公司的债券和有价证券。这三件事没什么实质性,后来又加了一件事,即总经理的产生由董事长提名,副总经理再由总经理提名,这个提名权很大,但是也要经过董事会批准。最近万通上市公司更换管理团队的时候,就是走的这种程序。除了总经理授权这项,董事长没有任何行政管理的权力,其职责归结起来就是签字、主持会议、当法人代表、代表公司去打官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