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崭新的角色:杨乃武案中的《申报》(1)

晚清真相 作者:黄波


杨案真相

“杨乃武小白菜冤案”是所谓“清末四大奇案”之一。但正因为关注度过高,真相反容易被遮蔽,尤其是经小说演义乃至当代影视传媒的渲染之后。

近人日记、笔记中很多都谈到了此案,如《翁同和日记》、《清代野记》、《春冰室野乘》《异辞录》等,而记述最为详实准确的,当推先以诗人著称后以汉奸殒命的黄濬所著《花随人圣庵摭忆》。黄氏在书中广为搜罗公私记录,并有考辨,杨案真相灼然可见。

杨案的大致过程是这样的:清同治十二年(公元1873年)十月,浙江余杭县民葛品莲突发寒热,延医无效,很快亡故。葛品莲之妻葛毕氏颇有姿色,人称“小白菜”,按传统眼光看,颇涉轻狂,尤其是在上一年,葛品莲夫妻赁居于新科举人杨乃武处时,曾与杨传出绯闻。当时葛氏计划捉奸,然而潜听数夜,仅闻杨教其妻读书。为避嫌,二人迁出杨家。任何时代,桃色新闻总是传播最快的,加之葛品莲心怀不忿屡屡向外人谈论,故这段暖昧不明的情事已然是全城皆知。现在面对儿子的突然亡故,葛母想起往事,疑有隐情,遂赴县衙喊冤。县令刘锡彤带仵作(古代的法医人员)亲诣验尸。南方气暖,这时葛的尸身已有“发变情形”,“口鼻内有痰血水流出”,仵作失察,认作是中毒所致的“七窍流血”,报称服毒身死,县令当场讯问死者家属和近邻,均不知毒从何来。官府即将葛毕氏带回衙门审问,因杨葛的所谓奸情早已传遍,又有仵作的验尸结论,县令先入为主,认定葛毕氏因奸杀夫,被当事人否认后马上动刑,致葛毕氏诬服,供称系杨乃武授其砒霜,谋毙本夫。杨乃武到案后不服,上报革去其举人功名后,在刑讯逼供之下也被迫画供。为了坐实罪名,县令诱迫一个小商人说谎,说杨乃武在他手里买过砒霜。官府据此判决杨乃武论斩、葛毕氏凌迟处死。清代的死刑案件需要逐级审核,在这个过程中,杨乃武屡屡翻供,但都未能扭转定谳。杨乃武又在狱中自写供词,申诉冤情,让其家人持供词到最高监察机关-----都察院鸣冤,加上地方百姓议论纷纷,此案遂震动京师。拖到1875年,时为光绪元年,但光绪并未亲政,国家最高统治者实为垂帘听政的慈禧太后。面对汹汹舆论,朝廷特旨委派浙江学政胡瑞澜审办。但胡瑞澜于年底结案,奏称:“此案原拟罪名,查核并无出入”。在京浙籍部分官员和绅士不满这一结论,联名上书都察院,几位言官更激烈抨击,清廷乃命刑部直接插手,于1877年春开棺验尸,“验明葛品莲尸骨,委系无毒,因病身死”。冤案平反,先后审理此案的官员均遭重谴,如浙江巡抚和复审的浙江学政均系朝廷大员,被一并革职,余杭县令则被流放充军,而且不准赎还。

实际案情如此,另外流传甚广的一些说法,如小白菜不安于室,与包括县令之子在内的多人有染,县令之子争风吃醋,有意陷害杨乃武云云,均无实据。至此,这起轰动朝野的大案,“凡三次上控,历四年而始白”。

冤案昭雪的几个因素

这一惊天冤案为什么能够得到最终平反?

首先,不能不谈到旧时代对命案的高度重视,而清朝尤其如此。清朝死刑为五审制,一个死刑判决,需要县、府、省、督抚再到中央逐级审查复核,程序既严格又复杂,最后由皇帝亲自裁定。我们在《史记》和《汉书》中经常看到,一个酷吏就可以随意诛灭一个家族,这种现象在清朝绝无可能。地方官员权力大大削弱,这固然说明了中央集权的加强,但最大程度地避免了枉纵,也是司法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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