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氏春秋·侈乐》“弃宝者必离其咎”中的“咎”就是用其本义。现在我们所用的过失、罪过、责备、凶等含义几乎都是“咎”的引申义。在“既往不咎”中,“咎”就是责备的意思。
“究”是形声字,从穴,九声。它的本义是穷尽,即《说文解字》:“究,穷也。”进而引申出现在的仔细追查、到底、究竟等含义。
“予”“与”虽不同,但都把物给别人
在表达将什么东西给别人时,我们常常会用到“给予”或“给与”一词,如新华网题为《山西:在校生考研作弊将给予直至开除学籍处理》一文中这样写道:山西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日前发出通知,在校生若在参加研究生考试时作弊,将由其所在学校给予直至开除学籍的处理;在职人员如作弊,教育考试机构要将其作弊行为记录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给予严肃处理。又如:特奥,正改变着智障人士的生活,也改变着我们这个世界的眼光。如今,在上海,在特奥赛场,热情观众给与特奥选手的不再是同情和怜悯,而是钦佩与尊重。那么“给予”和“给与”有什么不同呢?“给予”的含义是“给”(g i),也作给与。值得注意的是“给予”和“给与”都读作j y ,而不读作g i y ,很多人都将这两个词读错。
此外,在“予”和“与”的组词中,“寄予”和“寄与”可以互换,“赐予”和“赐与”也可以互换,只是“寄予”和“赐予”都是首选词,而“寄与”和“赐与”都已少用。这和“予”和“与”的本义及语言规范有关。
“予”是会意字,甲骨文中的“予”像用手将东西推给别人。它的本义是授予、给予。它有两个读音,读作y 时,主要用于指人称代词“我”。读作y 时,指给(g i)。
“与”是会意字,古文中写作“與”,后简化为“与”。它的本义是赐予,施予,给予,如《史记·项羽本纪》中“我持白璧一双,欲献项王,玉斗一双,欲与亚父”的“与”就是用其本义。“与”有三个读音:读作y 时,同“欤”;读作y 时,主要有给、交往、赞许、赞助等含义;读作y 时,指参与。“预”是形声字,从页(xi ),予声。它的本义是“安也”,即安乐。在古文献中“预”为“豫”的同音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