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标准的管理
依据国家标准委《关于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2004年),国家标准的各个阶段分为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宣贯、实施效果评价、复审、修改和修订,最后是标准的批准、发布和出版。在本标准各阶段实施过程中,审信标委遵循公开、透明、协调一致的原则,规范、有序和高效地开展相关工作。
1. 标准立项
审信标委秘书处每年年初根据审计信息化标准体系、审计信息化工作的需要,及相关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动态等,制订本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包括推荐的起草单位,并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审议可采用会议或函审的方式。经审议通过的计划,由秘书处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建议,并报国家标准委批复。
2. 标准起草
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下达后,起草单位成立起草组。起草组的组成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以使其在具体工作中能兼顾政府部门、科研院所和企业等相关方的意见和利益。按国家标准委有关规定、程序和项目任务书完成起草、征求意见和上报送审稿的工作,起草单位对所制修订国家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
3. 标准征求意见
起草组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后,应送交审信标委秘书处审核。经秘书处同意后,起草组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发给征求意见的对象,征求意见的对象应包括所制订标准的各重要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时,应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征求意见的对象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无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在征求意见的期限截止后,起草组对反馈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提出标准草案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意见汇总处理表。
4. 标准审查
标准草案送审稿的审查由审信标委秘书处组织进行。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的方式。
5. 标准报批
起草组应根据审查意见提出标准报批稿。报批稿由审信标委报国家标准委审批。报批稿内容应与国家标准审查时审定的内容一致,如对技术内容有改动,应附有说明。
6. 标准批准、发布和出版
审信标委秘书处按国家标准委要求协助其做好有关标准的批准、发布和出版工作,将国家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妥善地归档保存。起草单位应积极配合标准出版单位解决出版过程中所发现内容上的疑点或错误。
7. 标准宣贯与实施效果评价
起草组应在编制说明中提出对标准宣贯措施的建议,并与标准起草工作同步完成标准宣贯材料或教材的编写工作。标准发布实施后,秘书处应参考编制说明的相关内容,在各重要相关方的参与下,制定具体的宣贯措施并付诸实施。随着标准的贯彻实施,秘书处应及时组织有关方面对标准的完整性、科学性、适用性及使用目的的实现情况进行评价。
8. 标准复审
审信标委秘书处在标准实施后5年内,根据审计信息化工作的发展和需要,及时组织对标准的复审。复审应广泛征求委员、观察员和重要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标准的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经复审的标准,由秘书处报国家标准委。国家标准委对复审意见进行审查后确定标准继续有效、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9. 标准修改和修订
对确定修订的标准,由审信标委秘书处向国家标准委提出国家标准修订计划项目立项建议。如标准中仅有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只需作少量修改或补充时,可采用《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的方式解决,其报批程序及格式按国家标准委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