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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兰自由银行制度之谜(3)

银行的秘密:揭开美联储的神秘面纱(第2版) 作者:(美)莫瑞·罗斯巴德


然而,怀特由于缺乏这一重要的洞察力,而误解和扭曲了整个分析,将理论学家分成了三个不同的阵营——278通货学派、银行学派、自由银行学派。如此一来,他将分析与政策结论混在一起,进而将支持自由银行制度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学派合并到了一起:一个学派希望在自由银行制度下能够产生低息贷款,推动信用扩张;另一个学派则恰恰相反,希望自由银行制度能够促使银行实行近乎百分之百的准备金制度,达到硬通货流通的目的。通货学派和银行学派基本上被怀特归为一组——支持中央银行制度派。在这两个学派中,怀特重点批评希望央行可以任意对商业银行施加限制的通货学派。尽管怀特不赞同银行学派中的支持中央银行制度的观点,但是他很明显地赞同他们渴望通过银行信用的膨胀来满足“交易需要”的想法。另外,他还忽略了通货学派中少数热衷自由银行制度的理论家的观点,他们希望通过自由银行制度下的竞争,而不是中央银行的管制来实现近乎百分之百的金属铸币准备下的货币流通。怀特误解了那些主张自由放任的倡导者们在追求正确的货币定位时所产生的分歧和纷争,并且忽视了自由银行制度的两派支持者之间的实质性差异。

通货学派的绝大多数支持者都赞成百分之百的准备金制度,不论其是否由垄断货币发行的央行来推行还是由完全垄断的国有银行来实施。史密斯指出,他们的目的在于使纸币的供应量与自由市场中纯铸币商品(黄金或白银)的货币量相等。此外,因为通货学派对政府的不信任以及对自由放任主义的推崇,相当一部分人主张通过推行自由银行制度来实现所期望的百分之百的黄金货币制度。米塞斯就是这些人中的一个。19世纪时,自由银行理论和完全金属货币的倡导者还包括法国的亨利·契努斯基(Henri Cernuschi)和维克托·莫德斯特(Victor Modeste)以及德国的奥托·许布纳尔(Otto Hübner)。在引用托马斯·图克(Thomas Tooke)的格言“银行业的自由交易就是自由欺诈行为”(free trade in banking is free trade in swindling)之后,米塞斯补充道:

然而,银行券的自由发行反而会严重影响其作为货币的作用,甚至彻底地摧毁其自身。契努斯基在1865年10月24日的法国银行调查处的听证会上进一步阐述了这个观点:“我认为,所谓的自由银行制度将导致法国银行券遭受灭顶之灾。给每个人发行银行券的权力只会导致没有人愿意持有这样的银行券。”

米塞斯的观点和德国自由贸易党领袖许布纳尔的观点非常相似,在许布纳尔的多卷本著作《银行》[Die Banken (1854)]一书中,他认为理想的状态应该是国家垄断运营百分之百铸币准备的银行(正如阿姆斯特丹和汉堡的古老银行一样),但是政府是不能被信任的。维拉·史密斯对许布纳尔的立场这样解释:〖=1〗如果政府是值得信任的,它一直按照实际铸币准备金的数额来发行纸币,那么政府控制纸币的发行将是最优选择。但实际情况是政府往往并不能被信任,因此,与这种理想的最优情况最接近的选择就是自由银行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人们为了自身的利益会确保各项义务的履行。Smith, Rationale, p. 101. 米塞斯先是十分赞同对银行券和活期存款(后者不幸被英国通货学派所忽视)实行全额准备金的观点的,但他后来又反对这种观点,因为他觉得“政府以任何形式干预银行业,总会存在着内在的缺陷”:如果政府通过限制或者防止进一步的信贷扩张来改善糟糕的现实,那么政府对银行的干涉就是合理的。但是事实上,当前政府干涉的主要目的却是进一步推进信用的扩张。(Mises, Human Action, p. 443, 448)〖=2〗280契努斯基强烈支持完全铸币的流通。他宣称重要的问题不在于是采用纸币的垄断发行,还是采用自由银行制度,而在于究竟是否应该发行银行券。他的回答是否定的,因为纸币能够通过贬值来掠夺金属货币持有人的财富。因此,所有的银行券和信用票据都应该被取消。契努斯基在法国有一位重要的追随者叫做维克多·莫德斯特(Victor Modeste),维拉·史密斯错误地认为他和契努斯基持“相同观点”。其实,莫德斯特并未采纳他的导师关于自由银行的政策结论。首先,莫德斯特是一位自由主义者,他宣称国家是“控制者,……障碍,甚至是敌人”,他的目标要用自治政府取代所有的政府。与米塞斯和契努斯基一样,莫德斯特认为自由竞争的银行制度远好于国家控制或管理的银行。与半个世纪后的米塞斯一样(也和那时的大部分美国通货学派支持者一样),莫德斯特意识到活期存款账户,如同超出准备金支持的银行券一样,都是非法的、欺诈性的、有信用扩张倾向的,它们都是经济周期的发动机。活期存款账户和银行券一样,构成了“伪币”。但莫德斯特得出了不同的政策结论,他指出,银行对其活期债务,表面上承诺可以兑付为黄金,但实际上却不能,这是一种欺诈和盗窃行为。莫德斯特的结论是,虚假的价值承诺(例如在部分准备金制度下的黄金要求权)与盗窃无异。在任何地方、任何形式的盗窃都应受到处罚,所以每个银行的管理者都应被严厉警告。将并无价值的东西赋予价值进行流通,最终它仍是无法兑现的,这种行为是一种犯罪,法律应该将其定罪来消除这种行为。Victor Modeste, “Le Billet des banques d'emission est\|il fausse monnaie?” (银行券是否是一种伪币?) Journal des economistes 4 (October 1866), pp. 77—78 (Translation mine). 另外还可参阅 Henri Cernuschi, Contre le billet de banque (1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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