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0回(2)

美国演义(上册) 作者:曹德谦


三个星期后,休厄尔又来找他,转达总督仍等着他回心转意,但约翰再次表示坚决拒绝,并要他转告总督:“乡村亚当斯已经搬家,成了闹市亚当斯。”

1770年3月5日,波士顿发生了有名的“波士顿屠杀案”,在这场冲突中,英国士兵开枪击毙了三名群众,另有二名重伤致死。事后,八名英军士兵(另有一名上尉)被控。

但被告英军竟请不到律师,因为律师害怕群众,不敢出头为被告辩护。最后被告去请一位年轻的律师约西亚?昆西,昆西提出先决条件说,只要亚当斯愿共同辩护,他才能受理此案。被告乃托一名叫福雷斯特的来求助于亚当斯。两人素不相识,福只是吐露了被告的困难,亚当斯听完后说:“如果上尉认为我不出来帮忙,他就不能受到公正的审判,那么,我将接受此任。”

这样,约翰就充分体现了他心目中的法治。他认为法的原则是没有阶级性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一个被告都必须得到公正的审判。在法官做出决定之前,任何被告都不能成为法律上的罪犯。

杀人已是事实,约翰当然承认这事实。但杀人不等于犯罪,他所要辩护的正是这一点。

首先,他反对立即就审,因为事情正在火头上,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不能冷静考虑问题。他的这个要求获得胜利,法院决定把审判推迟到9月进行。原告方面提出了96份证明文件,但亚当斯认为其中94份都不堪一驳。而被告方面却提出足够分量的证据,其中最重要的是医生杰弗里的证词。他是医治受重伤的帕特里克?卡尔的。他说,卡尔在临死前一天向他说:“不管开枪的是谁,我一律宽恕他,因为我知道,对方并不是出于恶意而只是为了防卫自己才开火的。”

前一阶段的辩护是由昆西出庭进行的,约翰于1770年11月27日才出庭发表他的见解:

“被告是杀了人,但并不是所有的杀人事件都是犯罪。上帝使每一个人具有钟爱自己的本性,这是人本性中的第一条,也是最重要的原则。宗教要求我们爱自己一样地爱我们的街坊,但并没有要求爱别人胜过爱自己。在这个问题上,普通的常理在英国法律中起了作用。如果有两个人同时落入大海,而只有一块仅够一人使用的木板。那么,为了自救,其中任何一人都有权利从另一人手中抢走木板。

“我们惯于谈论保护自由和财产,但如果我们切除了自卫法,那我们也就是切除了自由和财产的基础。

“诸位请设身处地想想岗哨基尔罗伊的处境,当时四处响彻钟声,而大家都知道并不是发生什么火警,人群的喊声、叫声、哨声四起。如果只有一个人在街上吹吹口哨,那当然没有什么。但一旦哨声四起,这就成一幅可怕的情景,其恐怖性不亚于印第安人的叫喊。人群高呼‘杀死他们!杀死他们!’而且还用雪球、冰块、贝壳、木棍、小石子投掷……如果你们处在这种情况下,难道你们不认为人们的确企图要杀死你吗?!

“如果有人遇到攻击,退守一隅,直至非杀死对方已毫无退让的境地,那么,法律将认为他这样做是出于无可奈何的必要……如果一名军人在执行职守时杀死一个对他进行侮辱的人,那是一种正当的行为。

“假定人群是想把哨兵赶出岗亭,假定他们还想把他涂上柏油、沾上鸡毛,那么,他自应有理自卫,这也就是维护他本身的自由。如果他只有在冒自己生命危险之下才能维护其自由,那么,他就有理由可以杀死那些企图杀他的人。

“有人说,若无辜者流血,必须索还血债,这句话不一定正确。假定有父子两人去打猎,忽然草丛中有响声,父亲扳动枪机,射向草丛,却发现把儿子打死了,儿子是无辜的死了,父亲杀了人,但没有犯罪。被告是为了防卫自己而杀死了无辜的人,不论根据《圣经》或根据英国法律,都不要求以性命相抵。

“区别就在于是否受到攻击。法律决不要求人在受攻击情况下不准还手。每一块投向岗哨的雪球、冰块、贝壳和小石子,都是一种攻击,不管这种投射物是否击中目标。

“法律在一方面,对被告的乞求和悲啼是无动于衷的,在另一方面,对公众的叫嚷高喊也是不理不睬的。法只是维护善,惩罚恶。它不是以人的贵贱或贫富为标准的,法不能受感情冲动之任何影响。它永远是一种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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