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宣布六人(上尉已先期被宣判无罪)无罪,仅基尔罗伊和蒙哥马利两人有罪。不是谋杀罪而是杀人罪,法官当场判刑,两人当场受了刑罚——用烙铁烫了大拇指。
作为辩护律师,亚当斯取得了完全的胜利。但这引起了革命派对他的怀疑,不少人认为他已投向托利。有朋友问他:“你为什么要替谋杀犯开脱?”亚当斯答道:“我们的法律假定每一个人都是无罪的人,在法庭没有做出判决以前,没有权利把任何人称作谋杀犯。”还有人指责亚当斯在打官司中发了财。他很为生气,并正式宣布,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共收费用19几尼(一种金币),而他为这个案子花了几乎一年时间,并谢绝了其他聘请。
当然,亚当斯完全意识到人们对他的看法,并也早已有此预见,他决定退出政界。1770年11月25日,他在日记中写道:“我已退出公务,现在我无所需要,只要照看我的律师事务所及孩子就够了。我首先必须摆脱政治、政治俱乐部、市镇会议、众议院等等。我每晚将消磨在办公室和家中,且尽量少和人往来。”他说:“我一贯自己作出判断,从来不屈从国王、大臣或人民大众。今后也永远如此。”
但法与政治是分不开的,过了不久,另一场法律争辩又重新把约翰?亚当斯拖进了政治斗争,并延长到他出任总统,一直到竞选连任失败为止。
新上台的英国首相诺思扬言,马萨诸塞的法官今后将由英国政府付给薪金。这一宣布使亚当斯拍案而起。他从1773年1月4日起,在《波士顿纪事报》上发表了一系列文章,驳斥诺思。
亚当斯指出,法官本来已由伦敦指派,殖民地议会可以钳制法官的唯一手段是由殖民地支付法官的薪金。若由伦敦支付法官薪金,则意味着殖民地的三权分立遭到破坏,殖民地人民的自由将遭侵害。他说:“法官是人民的公仆,应由人民支付其薪金。”
马萨诸塞共有五名法官。其中四名鉴于舆论压力,宣布将不接受由英王支薪。但大法官彼得?奥立佛竟宣称以接受英王支薪为荣。
约翰?亚当斯出了一计,他主张由马萨诸塞众议院对奥立佛进行弹劾。1774年2月14日。众议院正式弹劾奥立佛“对马萨诸塞海湾地区人民犯下了严重罪行和行为不检”。弹劾案上呈给总督哈钦逊,哈钦逊当然不予理睬。但紧接着最高法院开庭时,奥立佛作为大法官,要求其他四名法官宣誓,四人拒绝在奥立佛主持下宣誓。这样,法庭当场宣告瘫痪。直到一年多以后,才由大陆会议另外组织马萨诸塞最高法院,那时,出任大法官的不是别人,正是约翰?亚当斯。他在《自传》中有这样一段叙述:
在经过几天的一般讨论后,大陆会议指派了两个委员会,各由12人组成,即每殖民地一人。因为当时佐治亚还没有参加大会。第一委员会受命草拟一份权利法案,或叫殖民地权利宣言,大陆会议指派我为第一委员会成员,代表马萨诸塞。
当时有两个问题讨论得最多:
首先我们除了诉诸英国宪法和我们的美洲殖民地特许状和特准状以外,是否要诉诸自然法。盖洛韦先生主张不要自然法,我却一味主张保留自然法并坚持自然法,作为一旦受英国议会之迫而可能要求助于它的一种凭借,而这一日子之到来可能要比我们所设想的早得多。
另一个大问题是,我们该让给英国议会多大的权,我们是否应在一切情况下都否定英国议会的权……在许多次没有结果的讨论后,委员会决定指派一个小组委员会来草拟一系列条文,写成文字,提交委员会,作为更正式讨论的基础和做出决定的基础。我被委派为小组委员会成员,小组委员会又把问题捋了一次,拟出了一系列条文,并一一加以讨论。经过几天的辩论,除了一条外,我们取得了一致意见。
最后,大陆会议于1774年10月14日在亚当斯等人所拟条文的基础上,做出了如下宣言:
北美的诸英国殖民地的居民,根据不容改变的自然法、英国宪法的原则以及若干合约,享有以下的各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