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0回(4)

美国演义(上册) 作者:曹德谦


他们享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他们从来没有把这样一种权利——即未经他们的同意可以自由处置以上三项中之任何一项之权——出让给任何一个主权国家。

我们的祖先,也就是最先定居于诸殖民地的人,在他们从母国移居本大陆之时,就享有凡英格兰领域内的自由天生臣民所享有的一切权利、自由和豁免。

他们移民到本大陆决不意味放弃、交出或丧失上述权利中之任何权利,相反地,他们当时是,而且他们的后代今天仍是有权行使和享受上述所有权利的,并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条件加以行使和享受。

英国式自由的基础,及一切自由政府的基础,就在于人民有权利参加他们的立法议会。由于英国殖民地人民没有在不列颠议会中派有代表,也由于他们囿于当地具体条件所限不可能适当地在大不列颠议会中获得代表,他们有权在他们的地方议会中享有自由和完全的立法权,因为只有在那里他们的代表权才能保持,以处理一切税务和内政事项。

他们有权举行和平集会、商议怨情,并向国王递请愿书。

在和平时期,当未获某驻在殖民地的议会的同意时,在该殖民地驻扎常备军是违法的。

正是:

人人平等赞法律,岂容衙内呈雌威。

可爱美国鸡蛋头,甘冒身败把法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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