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以法治国的三境界

领导干部要读点历史:中国篇 作者:俞兆群


  

第一种境界是依法治国。如今,我们的国家也在不断倡导依法治国,从这里便可以看出法家拥有同时代的其他学说不具备的先进性。韩非子认为,治国应以法治,不应以人治,法治不论国民基数多么庞大都能顺利执行。而这种观点是从以礼治国中衍生出来的。因为从西周到战国初期,是以礼作为调节贵族社会关系的手段的,礼治没有明文规定,执法者会根据风俗习惯来判定如何决断,带有明显的随意性,而到战国时,“礼崩乐坏”的现象已经十分严重,这种方式已经很难再用来约束贵族阶级的行为,因此用带有强制性的法来取代礼便成为了必然的社会需要。法具有规范性和公正性,奖赏明确了,民众才有积极性,才会努力耕种和参与战争,从而富国强兵。并且规范的法同时适用于贵族阶级,法不阿贵,这使得平民在一定程度上与贵族齐平了,让天下人都觉得更加公正。法相对于礼还具有公开性和强制性,无论是什么身份,如果犯法,那么就必须予以公开的惩罚,这就使人产生畏惧之心,带有强烈的威压和严肃感,让人不敢触犯。

在执法过程中必须要做到按规章办事,这是第二种境界。有了法,还不够,想要达成目标和效果,那么就得按法律严格执行。在执法的过程中,不以自己的喜怒来左右赏罚裁决,对于那些触犯了法律需要严惩的人,不能随意减轻惩罚,不然那些奸佞者杀了人,也不会心生畏惧。同时,对于那些没有功劳的人,不能随便赏赐,比如开仓放粮,这就是在赏赐无功之人。对于执法者自己的亲眷,执法者需要一视同仁,法不择亲贵,不能因为私人感情而随便违背法律的标准。

第三种境界是,法律不仅能够对犯罪行为予以惩罚,同时还对预防犯罪有着良好的效果。智慧的君主在严惩犯罪的臣子的同时,还应该不给臣子犯罪的机会,从而杜绝犯罪。想要达到这样的目标,那么就需要在不断完善法律条例的同时,严格按照法律制度办事。对于法律的完善,法家的思想基础是人性本恶,人都有好利恶害的心理,因此无论什么人都有犯罪的可能,不能指望他们自己成为贤人圣人,而要对其行为加以矫正。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法律条例应该做到切实可行,比如设立奖赏,那么这种奖励必须是民众确实能够争取得到的,设立惩罚标准,也应该是民众能够回避得了的,不然的话法律就失去了其原有的意义,人民也不会被这样的法律所约束和震慑。为什么在有法律的情况下,还有那些犯罪行为呢?韩非子认为是因为民众觉得法律不一定会实施到自己的头上,因此带有侥幸心理。阻止这种侥幸心理的唯一办法就是不断完善法律,并且切切实实按照法律条文来实施奖惩。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Copyright © 读书网 www.dushu.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5019699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