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二)关于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史 作者:黄宏


1953年毛泽东酝酿和制定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时,明确把逐步完成对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列为党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1953年12月毛泽东修改和审定的关于过渡时期总路线宣传提纲,对手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对它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必要性、途径、形式和方法作了全面论述。

第一,关于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必要性。早在1949年3月,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中指出:“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百分之九十的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是可能和必须谨慎地、逐步地而又积极地引导它们向着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的,任其自流的观点是错误的。必须组织生产的、消费的和信用的合作社,和中央、省、市、县、区的合作社领导机关。这种合作社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劳动人民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第2版,第1432页。毛泽东之所以强调,要把个体手工业经济组织起来,“逐步地而又积极地引导它们向着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是因为个体手工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当时手工业的产值约100多亿元,占全国工农业总产值的13%左右,约有工人1000多万人。手工业在供应城乡人民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维持就业、活跃市场、增加出口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是,个体手工业者主要依靠手工劳动,是劳动者又是私有者。他们是个体经济,经营分散,经营规模较小,技术落后,劳动生产率十分低下,在生产和销售方面遇到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不能适应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因此,必须通过合作化把手工业个体所有制逐步改造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才能使之适应国家工业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第二,关于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方针政策。对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同样采取合作化的道路,逐步改变生产关系,把分散的个体小生产改变为集体生产,逐步实现手工业的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对手工业中的不同成分,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改造途径和办法。其原则是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方针是积极领导,稳步前进。关于国家对手工业的援助问题,毛泽东在1956年3月所写的题为《加快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一文中指出:“国家调拨物资给合作社,要合理作价,不能按国家调拨价格作价。合作社和国家企业不一样,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有区别。合作社开始时期经济基础不大,需要国家帮助。国家将替换下来的旧机器和公私合营并厂后多余的机器、厂房,低价拨给合作社,很好。‘将欲取之,必先与之’。待合作社的基础大了,国家就要多收税,原料还要加价。”《毛泽东文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第12页。

第三,关于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步骤。对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大体经过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教育和帮助个体手工业者组织手工业生产小组。组员仍然维持独立生产和独家经营,小组只负责向供销合作社、国营商业承揽加工订货任务,或统一代成员采购原料和推销产品。国家商业部门对这些小组,不是单纯的买卖关系,而是通过供销业务组织生产。这样做,不仅有利于个体手工业者逐步克服供销困难,摆脱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的控制和剥削,而且有利于国家掌握货源,稳定市场,扶助和发展手工业生产,并为进一步实行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打下基础。第二阶段,在生产发展和成员自愿的基础上,组织手工业生产供销合作社。它的活动开始主要是统一经营社员的供销业务,统一购买原料,推销成品,统一接受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或国营企业的加工订货任务。社员的生产资料仍然私有。生产活动也由社员分散独立进行。随着生产的发展,在社员自愿的前提下,生产社可以将社员的一部分主要生产工具折价归社,在劳动报酬方面逐步实行按劳分配。这种形式具有更多的社会主义因素和优越性,是对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重要的过渡环节。第三阶段,在各方面条件成熟的基础上,将手工业生产供销合作社转变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社员加入生产合作社除缴纳一定数量的入社费外,并将自己的主要生产资料折价归合作社集体所有。合作社一般实行集中生产,统一经营、统一计算盈亏;所盈利润,除向国家纳税、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外,社员实行按劳分配。这样逐步改变了手工业的生产关系。

到1956年底,参加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手工业者,已占全国从事手工业劳动总人数的91.7%,产值占全部手工业产值的92.9%, 从而基本上完成了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我国对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是成功的,它在手工业中奠定了社会主义基础,促进了手工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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