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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西周(4)

简明中国历史读本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二  西周的阶级结构与社会经济

西周社会的阶级结构具有森严的等级性,统治者把人分为多个等级,“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1],上下等级之间为统属关系。

西周社会的等级分野呈现鲜明的地域特色。西周王朝建立以后,把统治区域划分为“国”与“野”两部分。“国”,即城邑,居住在“国”中的称为“国人”,包括奴隶主贵族、贵族下层士、平民以及工商业者,他们出身于周人本族或盟族,以血缘宗族关系为纽带,家族公社仍未解体;“野”,或叫鄙、遂,是被征服的广大农村,分布着被征服族群的农村公社或氏族部落。居住在“野”中的称为“野人”。“国人”与“野人”的社会地位不同,“国人”有参政议政的权利和当甲士的资格,“野人”没有;“国人”能够受到教育,“野人”不能,而且“国人”与“野人”在经济地位上也有所不同。不过,在“国人”中也存在高低等级之分和权利享有的不平等。

西周社会阶级结构由奴隶主贵族、平民与奴隶构成。

奴隶主贵族主要包括天子、诸侯、卿大夫和士几个等级。周天子为天下之共主,诸侯有封国,卿大夫有采邑,士有食田。士是奴隶主贵族中较低的一级。

平民包括“国人”中的平民和“野人”,统称“庶人”、“庶民”。他们大多是作为西周主要农业生产者的家族公社或农村公社成员。公社农民中的“野人”,社会地位低下,实际上接近于奴隶;具有“国人”身份、居住在城邑郊甸的农民虽然享有某些政治权利,不过,就其所受严格监控与奴役的程度而言,也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由民。

奴隶位于西周社会的最低层,其中既有官奴隶,也有私家奴隶;既有生产奴隶,也有大量为奴隶主贵族服杂役的家内奴隶,如皂、舆、隶、僚、仆、台等皆属此类。他们世代为奴,地位极其低下。奴隶的主要来源是战俘或罪犯。西周仍然存在人祭人殉制度,从考古材料看,贵族墓中普遍有人祭人殉现象,不过呈现逐渐减少的趋势,这与社会进步和劳动力的价值逐渐得到发现与重视有关。

[1]  《左传》昭公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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