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的土地所有制是奴隶主土地国有制,周天子作为天下“共主”,名义上占有全国的土地和臣民,正如《诗经·小雅·北山》所说:“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1],它的主要形态是井田制。
井田制至西周发展更为完备。实行井田制的前提是土地国有,或者说名义上的土地王有。国王是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凭借政治上的统治权力,把土地层层分封给诸侯、卿大夫士等各级奴隶主贵族作为禄田。各级奴隶主贵族是封国和采邑土地以及臣民的实际占有者。夏商西周的土地所有制关系都是属于奴隶主国家土地所有制性质,那时土地还不属于个别奴隶主私有,土地(包括房基地)不能随便买卖、转让,叫做“田里不鬻(yù)”。
井田制的经营方式,有“公田”和“私田”的区分。所谓“公田”,原是原始公有地,后为奴隶制国家所有。各个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农民,通过在公田上集体耕作的方式,承担缴纳赋税的义务,公田上的产品全部归王室和各级奴隶主贵族所有,此外还要服各种劳役。所谓“私田”,是指公社农民负责耕种的份地,要定期重新分配,“三年一换土易居”,公社农民只有规定年限内的使用权。私田上的产品一般归公社农民所有。
周邦以擅长农业而著称,这一时期的农业生产工具仍然是石、木、骨、蚌器,青铜农具比商朝增多,其主要耕作方法是“耦耕”。所谓“耦耕”,大概是两人协同耕作的方式。另外,西周还实行三田制,即撂荒休耕制。简单说就是把一定面积的土地划为三块,三年一循环,保证三分之二的面积耕作,三分之一的面积休耕,起到养地力和利用绿肥的效果。
当时,农作物的种类很多,仅见于《诗经》中的植物名词就有一百多种,主要有黍、稷。此外,还有麦、稻、粱、菽、蔬菜、瓜果等,并已普遍种植桑麻和染料作物。
西周的手工业和商业基本上由官府经营管理,称为“工商食官”。官府手工作坊由长官司工(司空)负责,王室和诸侯都设司工,还设工正、陶正、车正等专业作坊的工官。西周的官府手工业作坊规模较大,分工细,号称“百工”。
[1] 《诗经·小雅·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