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哲学导论》第6章 自由(16)

哲学导论 作者:(美)罗伯特·C·所罗门


如我们在别处所说的那样,意志乃是大脑的一种改变,由于这一改变它才倾向于行动,或者准备着发动起那些器官。这个意志必然为作用于人的感官的对象或动机的性质所决定,或者为人所保有的观念经由记忆提供的性质所决定,无论这些性质是好是坏、是惬意的还是令人厌烦的。因此,人是必然地行动着,他的行动要么是来自动机、对象的冲动的结果,要么是来自改变了他的大脑或引发了他的意志的那个观念的结果。若他没有按照他的冲动行动,那是因为有某个新的原因、新的动机、新的观念以一种不同的方式改变着他的大脑,给了他一种新的冲动,以一种不同的方式决定着他的意志,藉此,前一冲动所引发的行动就中止了:因此,看见一个惬意的对象,或者想到关于这一对象的观念,就会决定人的意志活动起来去获得它。但是,如果一个新的对象或一个新的观念更强有力地吸引着他,就会为他的意志确立一个新方向,从而取消前者的效果,阻止为获得它而进行的行动。这就是反省、经验、理性必然能停止或中止人的意志活动的情形:若没有这一情形,人就会必然地顺着先前的冲动,趋向它所欲求的对象而一去不复返了。在所有这些方面,人总是遵守他绝无可能从中脱身的必然规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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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而言之,人的行动绝不是自由的。它们常常是人的性情、所接受的观念、它们自己形成的关于幸福的或真或假的概念的结果,是人由于榜样、教育和日常经验而坚定起来的种种见解的结果。世间所见的诸多罪行,只是因为一切都协同起来使人变得有罪和邪恶。他所信奉的宗教、他的政府、他的教育以及他眼前的榜样,不可抵抗地把他推向恶:在这种情形下,道德向他们宣说德性只能是徒劳。在那些邪恶受尊敬、罪行受推崇、唯利是图总是得到报偿的社会里,在最可怕的混乱只在那些弱小而无权能免于刑罚地去为非作歹的人身上得到惩处的社会里,德性之践行只会是对幸福的惨痛牺牲。这样的社会,对弱小者的放荡加以严惩,而在大人物那里,放荡却成为社会上的美谈,并且,社会经常不公正地宣告那些为常例支持的官方偏见使之有罪的人们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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