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把担保债务凭证比作标有健康食品标签的垃圾食品(这种东西胆固醇极高),那么信用违约互换则揭示了银行是怎样在金融血管里制造血管堵塞,最终导致心脏病发作,让每个人都受到影响的。信用违约互换是一种保险合约,跟你平时买的汽车保险、住宅保险,以及意外保险并没有太大不同。在日常的保险合约中,你每个月向保险公司支付一笔保险金,一旦出现意外,保险公司会赔偿你的损失。而信用违约互换与此类似,通过购买这些保险合约,银行能够锁定其购买的股票或者债券可能出现的任何损失。比如,甲银行买入了1 000万美元的公司债券,结果出现了200万美元的损失,那么出售信用违约互换的乙银行就必须偿付甲银行的对应损失。与此同时,甲银行必须向乙银行支付保险金,这跟你支付健康保险和车险的保险金没有太大区别。
但是信用违约互换跟传统的保险合约有几处显著的不同。第一,投资者之间能够自由交易信用违约互换合约,却不受任何监管,甚至没有任何相关管理规定确保出售保险合约的一方确实有能力偿付合约义务。金融工程师将这些保险合约称为“互换”而不是“保险”,从而避开了保险合约本来应该达到的资本储备要求,也避开了传统保险行业的法律监管。(这应该就是信用违约互换引以为豪的“金融创新”吧。)
第二, 投资者不但能够通过信用违约互换对自己可能出现的投资损失进行投保,甚至还能对其他公司可能出现的违约进行投保——这就类似于你邻居有一辆法拉利跑车,然后你去投保,成为车险的受益人。对于这些机构投资者,信用违约互换成为了一种投机工具——他们可以押注另一家公司可能会倒掉。早在18世纪,传统的保险市场就已经规定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在此之前有一些人,其实他们并不是某一艘英国货船的船东,但是却给这些货船买保险,成为保险受益人,而当时的法律对此没有禁止。然后,让人“惊喜”的是,这些质量明明非常好,完全能够经历大风大浪的货船居然神秘地在泰晤士河上沉没了。由此,英国国会开始引进了一个叫作“可保权益”的概念,也就是说,如果你要对某种资产进行投保,你必须对这份资产享有某种经济利益。在接下来两个半世纪里,没有人对这个法律概念提出任何质疑——直到信用违约互换的兴起。
第三,信用违约互换合约是私下交易的,用行话来说,采用的是“柜台交易”。这样不但极大地增加了卖出相关合约机构的风险敞口,同时这些合约义务也不会出现在相关机构传统的资产负债表上。等危机袭来,没有人知道交易的双方到底是谁,也没有人知道这些合约对于某一家公司的生死存亡会造成怎样的影响。
从理论上说,担保债务凭证和信用违约互换这两种金融产品最初的设计出发点是好的。主要有两个目的:第一,让那些有能力也愿意承担部分风险的人承担部分风险;第二,让银行有机会分散投资组合,让银行之间的投资行为能够相互承担对方的部分风险。一家典型的大银行可能一方面自己提供住房抵押贷款,同时买入其他银行发行的住房抵押贷款,将两者混合,制造出衍生品在市场上出售,并向其他银行出售信用违约互换合约。至少从表面上看,所有这些行为都是一种分散风险的方式——这种策略能够很好地平衡银行业运行的效率和行业活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