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解放军又继续进行了解放海南岛、舟山群岛和万山群岛的渡海战役,拔除了国民党军队在华南、华东沿海的最后立足点。到了1950年4月,除西藏之外的中国大陆都已经解放。
针对西藏问题,新中国政府决定根据西藏的历史和现状采取和平解决的方式。1951年5月23日,新中国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就西藏和平解放的一系列问题达成协议,签订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协议明确规定,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自动进行改革。该协议受到西藏各民族人民的赞成和拥护,也标志着西藏和平解放的完成。至此,中国大陆都已解放,只有台湾处于蒋介石的控制之下,香港处于英国人的控制之下和澳门处于葡萄牙人的控制之下。
解放战争的节节胜利,使各个新成立的解放区建立地方人民政权成为当务之急。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尽快恢复生产,建立地方人民政权首先要建立临时军事管制委员会,之后由上级委派人员组建地方人民政府。经过一段时间的过渡,军事管制委员会完成使命,将权力移交给地方人民政府。
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将全国划分为五大行政区,分别为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行政区,并委派专门负责人员到五大行政区组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统辖该区的省市地方政权。这五大行政区的领导机构都吸纳进了一定数量的民主人士和其他各界人士。
新中国刚刚建立之初,社会各方面条件还未成熟,短时间内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仍有困难。于是,在地方人民政权建立的过程中,创造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这一过渡形式。人民代表会议的组成人员由军事管制委员会从社会各界聘请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人士、群众团体推派代表和政府特邀代表组成,主要任务是听取和讨论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批评和建设性的意见。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发布省、市、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规定凡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尽快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并由其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选举产生各级人民政府。
到1951年9月底,五大行政区已经初步建立,此外还成立了1个中央直属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8个省人民政府,9个相当于省的行政区人民行政公署,12个中央和大行政区直辖的市人民政府,67个省辖的市人民政府,2087个县人民政府,由此,从中央到地方、直到基层的一整套政权体系形成了。到1951年10月,全国大多数省、市、县都召开了人民代表会议,到1952年底,所有的省、市、县、区、乡,都召开了人民代表会议,人民代表会议已经成为一项经常的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通过民主选举的办法产生了省、市、县人民政府的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以及人民政府的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