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王国维家事》5.父亲轻生之谜(3)

王国维家事 作者:王东明


第一封:

维以不德,天降鞠凶,遂有上月之变,于维为冢子,于公为爱婿,哀死宁生,父母之心,彼此所同。不图中途乃生误会,然此误会,久之自释,故维初十日晚过津,亦遂不复相诣,留为异日相见之地,言之惘惘!初八日在沪,曾托颂清兄以亡儿遗款汇公处,求公代令嫒经理。今得其来函,已将银数改作洋银二千四百二十三元汇津,目下当可收到。而令嫒前交来收用之款共五百七十六元,今由京大陆银行汇上,此款五百七十六元与前沪款共得三千元正,请公为之全权处置,因维于此等事向不熟悉,……亡儿在地下当为感激也。(九月十八日)

第二封:

昨函甫发,而冯友回京,交到手书,敬悉一切。令嫒声明不用一钱,此实无理,试问亡男之款不归令嫒,又当归谁?仍请公以正理谕之。我辈皆老,而令嫒来日方长,正须储此款以作预备,此即海关发此款之本意。此中外古今人心所同,恐质之路人无不以此为然者也。京款送到后,请并沪款以并存放,将原折交与或暂代为收存,此事即此已了,并无首尾可言。(九月十九日)

第三封:

昨奉手书,敬悉种种。亡儿遗款自当以令嫒之名存放,否则照旧日银庄之例用“王在记”(按大哥又字在山)亦无不可。此款在道理法律当然是令嫒之物,不容有他种议论,亡儿与令嫒结婚已逾八年,其间恩义未尝不笃,即令不满于舅姑,当无不满于其所夫之理,何以于其遗款如此拒绝。若云退让,则正让所不当让,以当受者不受,又何以处不当受者,是蔑视他人人格也,蔑视他人人格,于自己人格亦复有损。总之,此事于情于理皆说不过去,求公再以大义喻之。(九月二十五日)

以上三信,先父在沉痛中,用笔仍委婉恳切,尚期异日再见,毫无绝情之意。经过一再恳求,大嫂才把遗款收下了。

罗继祖在《观堂书札》再跋里,曾提及有人在他父亲(罗振玉长子福成)处,见到先父自沉前写给罗振玉的一封信,写在八张八行纸上。其中谈到叶德辉(清代御史,著名藏书家,出版家)的死,具体怎么说,看到的人也记忆不清。此信原归旅顺博物馆收藏,十年动乱中,听说已佚失。这封信,罗继祖并未看到,他估计当时久未通信,很可能是先父为叶德辉事,破例去信示警的,而他家未敢以呈罗,致保存在他父亲遗箧中。由此可见,先父为人的敦厚与怀旧之情的殷笃。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Copyright © 读书网 www.dushu.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5019699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