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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谶语及其他》微博的谣言与谶语(10)

谣言、谶语及其他 作者:庄涤坤


一直到了这个时候,在概念上,一个女人才真正地归属于某一个男人,即便这个男人死了,也是这样。《旧约》时期的犹太人,兄死后,如果身后无嗣,弟弟是非娶嫂子不可的。但是,生出来的孩子却要归于死鬼哥哥的名下,以便这一宗支的财产继承。这便是某一女人在概念上专属于某一男人最好的例子。比如《旧约》中有这样一个故事:雅格的四子犹大,生有三个儿子。大儿子早死后,没有子嗣。于是大儿媳他玛被二儿子收继,为的是生下属于死鬼大儿子的孩子,以便于继承财产——这是二儿子所不愿意的。所以,他在与他玛同房的时候,总是遗精于地,不让她怀孕。二儿子死后,因为三儿子还小,无法收继。最终,他玛还是与公公犹大同房,才有了孩子。这个故事,也充分反映了父系氏族的早期婚姻,其着重点在于财产的继承。为了得到继承人,父子、兄弟之间并不在乎各种形势的共妻。在古希腊、印度和埃及,甚至有具体的法律条文来规定对一个无子寡妇的收继中,公公、大伯子及小叔子之间的优先顺序。和犹太人相同的是,这样生下的孩子,名义上仍归于死者丈夫,以便于财产的继承。

这深刻地说明,严格的一夫一妻制,只有在经济模式的推动下,才能得以建立。

秦国也凭借着新法的实施,迅速强大起来。到了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了中国,随即制定了严格的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父权制下的一夫一妻制。公元前210年,始皇出游至会稽,对当地母系氏族遗存严重的淫乱风俗十分厌恶,乃刻石立法。这大概是中国第一个涉及对婚外性行为如何加以处罚的法律了。其惩罚的主要内容是:“有子而嫁,倍死不贞”“夫为寄.(与别人妻子睡觉的人),(亲夫)杀之无罪”“妻为逃嫁(与人私奔),子不得母”。这三条,无一不深刻地说明了父权下专偶制的本质,那就是:让男性得到一个在血统上靠得住的后代。为此,秦始皇还提出了具体实施的办法:“防隔内外,禁止淫佚。”

由上可以看出,在中国,父权制的一夫一妻制,在周是折中于礼,至秦又辅之以律。周完成了由母系向父系的转化,而秦则打破氏族结构,建立起一夫一妻制的小家庭。

根据竺可桢的研究,公元前1000年左右,北半球曾经经历了一次自东渐次向西的严寒,这正与周人自北向南侵入中原的时间相吻合。从那时起直至清朝,农业社会的中原地区与北方及西方的游牧民族间的战争与交融,成为中国历史上从未间断过的主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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