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不患寡而患不公(2)

情商中国 作者:徐彦平


机会平等,最关键的是教育机会、就业机会的平等。当前的实情是,这两类机会都存在着严重的不均衡。

以高考为例,很多人说高考的制度设计固然有不妥之处,毕竟,相对于其他考试,它还是一个比较公平的改变考生命运的机会。但是,不要忘了,这种公平是以更大的不公平为前提的。城市考生的录取机会要远大于农村考生,京沪等发达城市的考生的录取机会又远大于其余中小城市。对于中小城市,尤其是农村的考生来说,要想通过高考来改变命运,向社会上层流动,通道已经越来越狭窄,机会要远小于一二十年前。据北大法学教授张千帆的调研:一名高三学生,在不同省份,考上名校的几率最大差别是288倍!以北京大学为例,北京每190名考生中,就有一个可以上北大,其几率是安徽考生的41倍、广东考生的37.5倍、贵州考生的35.4倍,河南考生的28倍……①

至于就业中的机会不平等,更是众所瞩目的社会现象。比如大量农民工进入城市,尽管为城市的发展做出巨大贡献,可他们由于尴尬的农民身份,并未能享受与所在地区市民同等的就业权利,这是普遍存在的事实。即使是大学毕业生,在求职时也频频遭受歧视之苦。性别、户籍、学历、年龄等,是最常见的入职门槛。除此之外,有的用人单位还设置匪夷所思的要求,如湖南省2009年招收公务员,对女性考生特设“双乳对称”条款,叫人哭笑不得。

教育、就业机会的不平等,所造成的后果是社会结构相对固化,各阶层之间无法有效流通,产生断裂,而资源更多地流向强势阶层,于是强者愈强而弱者愈弱,富者愈富而贫者愈贫。在这种情况下,向上晋升的通道更加紧缩,机会将对弱势者关闭。拿我稍微熟悉一点的房地产行业来说,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市场经济作为新生事物初兴时,机会的确很多,门槛也不是很高,不需要特别大的资本便可进入地产领域。这种机遇,放在今天,已是奢求。这个行业已经相当成熟,不再是一般人所能轻易问津的了。社会在逐渐定型,各个行业、部门、领域都有着各自特定的门槛,把不合格者挡在门外,限制了人的自由流动,其结果是面向大众的上升机会减少,各阶层开始在内部自我繁殖、生长。社会不公的裂痕更明显了。

2.司法不公

社会的有效运转,需要一些基础秩序,而法律则是基础性秩序之一。司法的公正,保障着社会的稳定,保障着人的自由,也保障着人的平等。由此之故,英国社会学家霍布豪斯说:“在假定法治保证全社会享有自由时,我们是假定法治是不偏不倚、大公无私的。如果一条法律是对政府的,另一条是对百姓的,一条是对贵族的,另一条是对平民的,一条是对富人的,一条是对穷人的,那么法律就不能保证所有人都享有自由。就这一点来说,自由意味着平等。正因为如此,自由主义才要求有一种能保证公正地实施法律的诉讼程序。才要求司法部门独立,以保证政府及百姓之间处于平等地位。才要求诉讼收费低廉,法院大门敞开。才要求废除阶级特权。” ①

在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中,当民众之间,或者民众与政府之间,发生冲突时,往往求助于中立的司法机构裁决。司法机构因其独立的地位,所以具备裁判者的资格,能够做出公正的仲裁。所以,纠纷,冲突,矛盾,可以用平和的、理性的方式来消除。但目前的中国,由于历史的负担过重,还在向法治社会过渡。司法机构,从根本上说,还附属于政府,是政府行政的工具之一。当民众和政府有利益冲突产生的时候,司法机构很难保持中立,不得不把政府的利益作为预设。这样的情节在各地反复上演,自然会“教育”民众:出了问题,不必指望法律,最好是“闹”,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一般情况下,政府作为强势一方,当然是不甘受制,态度先是强硬。由于没有调和余地,矛盾双方以硬碰硬,往往上演“玉石俱焚”式的惨剧。事情闹大了,在上级的关注、舆论的压力下,政府为了摆平事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得不用“人民币”解决“人民内部矛盾”。这就从形式上肯定了“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时也显示了“法律”在冲突过程中的苍白形象。

法律的权威,来自法律的公正。现实状况是,法律不得不偏向政府一边,以维护政府的根本利益为前提,丧失了必要的中立性以及公正性,所以在大众的心目中,法律无权威。上上下下都无视法律的权威,这样的社会自然陷入不公平的泥沼里。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Copyright © 读书网 www.dushu.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5019699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