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在15世纪晚期,英国的玫瑰战争(大贵族的联盟)也是通过联姻和一方的胜利而告终。都铎王朝的前两任国王实行的几乎是君主式的统治。到亨利八世时发生了一场叛乱。到伊丽莎白时期,内乱重起,削弱了专制统治。查理一世试图恢复专制,但他的这一企图在英国内战中土崩瓦解(263>)。直到1688年的光荣革命(其实并不是革命,只是一场光荣的妥协),英国的君主制才站稳脚跟。18世纪间两次企图推翻它的努力均未成功,这表明了它的力量。需要顺便提一下,1066年以后,英格兰从未有过自己的世袭国王:征服者威廉一世是诺曼底人,金雀花王朝是从法国来的,都铎王室是威尔士人,斯图亚特王室是苏格兰人,汉诺威王室是德意志人。王位的不断易手无疑帮助议会保留了它的权力,在一个连贯的君主制下,这些权力很可能会被取消。
在瑞典,瓦萨家族很早就建立了在整个斯堪的纳维亚地区的统治。尽管古斯塔夫斯·阿道弗斯在“三十年战争”中去世,奇女子克里斯蒂娜逊位(<207),但这一统治并未动摇。16世纪晚期的波兰有民族国家的精神,似乎也有一个单一的统治者,但可惜他是选举出来的君王,而且受到的制约特别大,因为选举他的贵族对立法机构颁布的法令有否决权。结果造成制度上的无政府和互相矛盾。结束了“三十年战争”的全面条约所创立的两个“半国家”——241荷兰和瑞士——没有君主制,它们的治理制度采用的是它们属下各郡制度的合成。被称为德意志和意大利的两个地区幅员辽阔,没有固定的边界。它们被各自的历史所牵累,不能获取革命的裨益。以后的200年内,它们仍然四分五裂,既自受分裂之苦,又因虚弱致敌而贻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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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到绝对君主这个词,就容易想到法国,特别是路易十四。这种联想有理也有误。确实,要了解君主-和-国家这种制度的具体细节,就得到17世纪的法国去找;远在路易十四之前,它就具备了完整的细节。自15世纪起,法国的国王和大臣就努力控制贵族,确定疆界,并精心理财以保持独立。末一条尤其重要。国王一旦掌握了打仗的独断权就成为君主,而打仗需要有钱维持正规军。金钱还带来对司法、赋税和造币的垄断——这一切都由一支负责执行规定的公务员队伍保证落实。这些不可缺少的事务进行的先决条件是来自中央的指导。君主制就意味着中央集权。没有它,一个称为国家的界线分明的地区就不是一个民族国家。君主的代理人取代地方当局,治理的方法尽可能一致。官僚机构因此诞生或至少大为扩张。
在法国筹划建立起这套制度是是黎塞留大主教,他曾任路易十三的大臣达25年之久。他和那些阴谋策划,一心要阻挠他的贵族和教士针锋相对。大仲马的小说《三个火枪手》生动地描绘了黎塞留的心腹和间谍以及他们招致的仇恨。在黎塞留的掌管下,国家得到了巩固,外国势力无法靠近,持异见的胡格诺教徒被圈在特定的城镇中,无须先例即可把人扣上破坏法律罪而处决,以杀一儆百,因此贵族也畏惧噤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