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要以改革现行管理体制为突破口,为公民社会的发展创造条件。2013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提出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取消四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探索实行统一直接登记并建立依法自治的监管体制。目前相关部门正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要求修订社会团体等三大条例,新体制有望在2014年全面启动,有关公益慈善法的起草工作也已在立法机关启动。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和制度层面正在发生的这些深刻变化,将会使一大批未经登记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获得合法地位,从制度上保障和规范公民社会的发展。
第四,要以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为重点,推动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深度合作。近年来各级政府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中积极探索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取得了许多成功的经验。《方案》要求进一步扩大转移职能的范围,加大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新公共管理运动的主要趋势,其显著作用在于推动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深度合作。据悉,国务院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已经出台有关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相关部门也在加紧推动审批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拟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清单,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用于购买服务的预算规模也在逐年扩大。这些重要的改革举措表明:社会组织的发展正在获得来自政府改革越来越多的资源及政策支持,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深度合作必将大大推进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
第五,以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为目标,全面推进公民社会建设。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社会体制改革的战略目标之一。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归根结底就是公民社会的保障和发展体制。政社分开强调的是政府要向社会放权,社会组织要独立于党政体系之外;权责明确强调的是政府要与社会各就各位,社会组织应行使社会权力并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自治强调的是政府要保障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要推动社会组织实现民主自治。
第六,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理论,掌握公民社会话语权。如同在过去30多年经济改革与发展中我们逐步建立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一样,在全面推进社会改革与建设的实践中,必须从理论上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社会发展的基本问题。要在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公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上,对西方公民社会的理论进行批判和扬弃,结合中国改革发展的实际,努力建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理论。
总之,公民社会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学术范畴,不仅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有一席之地,在我国改革开放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国家建设的进程中,也能够并正在焕发出时代的光彩。如同在经济改革中我们逐步接受市场经济的理念并最终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一样,在正在推进的社会改革中,相信我们也能批判继承公民社会这一范畴,并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民社会这一改革的新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