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社会管理方面不是一个具体的行动者,而是要提供关于社会的法制结构这一公共物品。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的责任现在还远远未能充分地实现。不论是由于现代社会的发展阶段,还是因为受市场经济的影响,抑或是基于政府主动选择的结果,现代社会都要求形成完善的组织体系与治理体系。政府在社会管理中不应纠缠于具体事务,面对每一个具体的公民和企业,而应该放在善制的建设与完善上,并通过社会组织这一中介来实现对社会的管理。
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建立离不开完善的法制保障。当前,对于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而言具有关键性作用的与结社和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仍然是非常不完善的。
一 与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有关的现有法律、法规
从结社角度而言,经济结社是实现最充分的,政治结社是限制最严格的,社会结社则处于中间状态。经济类法律的主要目的和任务是保障公民实现经济自由,限制国家对经济的微观介入,以及政府对经济的宏观管理;政治类结社由于直接以政治诉求为目的而受到政治体制、国家体制的影响,处于被禁止的状态;社会领域的结社主要是保障公民实现社会权利,由于全能政府、支配性政府以及泛政治化的影响,尤其是保障公民通过组织实现公民权利的结社自由在我国还是具有较强的政治性,因此社会结社仍然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此结社的实现还远远不及。关于社会结社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仅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两部行政法规。由于关于社会团体的规制较早,且基金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被当作社会团体对待,民办非企业单位一直到现在还未能有一个明晰的法律地位,因此关于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除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以外,仅有《工会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其中,《工会法》《红十字会法》更多的是强调其政治性、功能性而非社会组织性。其他法律的部分条款从一般意义上涉及了社会组织,如《民法通则》中关于法人的规定、《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可以获得税收减免的社会组织的基本要件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事项的部门规章在规范社会组织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由各个职能部门颁布、实施的部门规章中,关于社会团体的部门规章有100余条,关于基金会的部门规章有120余条,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部门规章有30余条。目前与结社和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主要存在的问题有四:一是,缺少一部关于结社的基本法律,亦缺少一部关于社会组织的基本法律。由于宪法的概括性和抽象性,要保障社会结社活动与社会组织权利就必须制定《结社法》和《非营利组织法》或《社会组织法》。虽然中共十三大确定了结社法起草这一重要的立法工作,民政部也接受委托从1988年开始起草了十一稿《结社法(草案)》,但由于各种原因,《结社法》的起草工作自1994年终止以来从未再次进入立法规划之中。近年来,国务院相关部门和许多专家都提出起草《非营利组织法》《社会组织法》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