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重点防范与银行高度关联的影子银行业务,防止监管套利和风险传染,同时,应该允许银行设立子公司从事有限牌照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与其他很多国家类似,中国影子银行业务的绝大多数与银行业密切相关,甚至是银行主导的。这就要求在银行的并表管理、表外资产的界定、银行对关联机构的隐性信用担保和流动性支持的资本计提等方面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框架,杜绝纯粹以监管套利为目的的银行通道类业务。
另一方面,应该允许银行设立独立的子公司专门从事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规范银行的理财业务。目前中国银行的理财产品业务种类繁多,类似于美欧的货币市场基金和结构性投资载体的混合体,具有明显的资产管理业务的特征。可以考虑允许商业银行以子公司的方式从事有限牌照的资产管理业务,同时将具有刚性兑付性质的理财产品纳入表内,客观反映银行的实际风险。这有利于在银行与影子银行体系之间建立有效的防火墙,防范影子银行体系与银行体系之间的风险传递。
(五)建立对影子银行业务的全面监测体系,提高信息透明度。目前世界各国普遍缺乏有关影子银行业务的高质量数据和检测体系,迫切需要建立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收集影子银行业务活动数据的统计体系,掌握影子银行业务的准确动态。
要求影子银行加强对其业务活动各环节的全方位、多角度的信息披露,提高影子银行的透明度。要规定影子银行明确的信息披露周期和披露内容,特别是要加强对证券化、表外资产、杠杆使用等信息的披露。统一对影子银行的会计处理,实现标准化,便于监管部门和投资者的理解。
(六)对从事影子银行业务的机构进行直接监管,减少影子银行与传统银行之间的监管差异。同时,对金融机构间的同业市场实施前瞻性的规范和管理,消除系统性风险的隐患。
一方面,对主要的影子银行机构在资本充足、流动性标准和大额暴露方面提出监管要求,消除或减小影子银行与银行的监管成本差异。
另一方面,中国的银行间同业市场已经发展成为最重要的批发融资市场,成为为一些影子银行业务提供资金的重要通道,在影子银行体系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个市场存在不小的监管套利和流动性风险隐患,对这个市场上的监管套利行为和买入贩售交易中抵押品的使用等实施具有宏观审慎思维的、前瞻性的规范和管理,对防范系统性风险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七)尽快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机构破产处置机制等金融基础设施的建立。这轮金融危机的一个重大教训是各国在金融机构的危机处置方面的基础设施极其薄弱,危机时对破产的金融机构的有序处置能力严重不足,从而对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稳定造成了很大的冲击,而中国在这方面更是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机构破产处置机制的建立可以从制度上确定金融机构债权人在金融机构破产处置时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在金融市场上减少道德风险的隐患,促进固定收益市场的健康发展。
总之,影子银行业务的兴起对中国金融体系的结构、实体经济的金融服务以及宏观货币政策的传导等各个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总体思路应该是坚持市场化导向,在防范风险的同时,引导影子银行业务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而影子银行监管的应对之策必须是全方位的,包含金融体系的全面改革、金融基础设施的建立和金融监管改革,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
(原载财新《中国改革》2013年第8期,本文观点只代表作者,不代表中国银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