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们越是刨根问底,就越会发现,两者的区别是毫无意义的。说到底,唯一的定义就是约定性定义,而且这种定义也只能分为新旧不同的语言惯例。如果我们采取这种遵从惯例的论点,那就应始终如一,不能半途而废。我们不能坚持认为只有约定性定义才有任意性。辞典无助于我们逃避这一结论:所有定义都是任意的。这一结论不可能被以下主张冲淡:辞典定义的任意性范围受制于共同理解的需要和公共话语的要求,因而比约定性定义更少任意性。要么把同样的限制(共同理解的需要)适用于约定,不然就会让“我们可以按约定自由地确定任何一个词,用来指称我们选中的任何事物”这种观点,纯粹成为一项彻底摧毁语言的计划。辞典定义和约定性定义的区分要么会变得很无聊,毫无结果,要么假如有结果,会使语言、交流——我相信——还有思想遭到破坏。倘若把狗称为“猫”或者相反都是完全正确的,只要作出清楚的约定即可,那么我确实承认,约定性定义和非约定性定义大有差别。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造成一个无交流可言的世界,并使之具有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