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根结底,这是个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接受一个定义的问题。一开始就应当表明一点:我们并不关心语言的起源。第一个有意义的发声是如何出现的,即某个意义如何与某个音节分明的发音联系在一起,这已无从查考,也无关紧要。即使设想语言是源自偶然的、任意的发声,所以惯例是尼安德特人的语言基础,能否就认为(至少)一百多万年之后惯例仍是语言的唯一基础?当然不能。如果我们打算给约定的任意性以重要地位,那一定另有理由。我建议通过对以下四个问题的验证来向这些理由挑战:
(1)定义是语言游戏的规则吗?
(2)助长混乱的标准是健全的吗?
(3)定义可以是公理吗?
(4)惯例有没有替代物?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认为惯例论者是自相矛盾的;对于第二个问题,在我看来,被视为解决认识论问题的实用方法的功利准则,总的来说是不健全的;对于第三个问题,我认为它的全部立场是基于一种错误的类比;至于第四个问题,我想我们会陷入一种非此即彼的错误观点不能自拔。
第一,自相矛盾。对语言是“约定俗成的”这一本来很陈腐的观点给以重视的原因之一,是语言和博弈之间具有可比性。因此人们发现,定义相当于语言规则,它很像是“博弈规则” 。为了进行论证,我假定这是正确的。但如果这是正确的,语言的博弈论者就是自相矛盾的。一边在谈论规则,一边又宣称打破规则是完全正当的,这样做毫无意义。如果我们确信大家都有权根据个人意志作出约定,那就无规则可言;而如果有规则,我们就不能坚持认为违反规则是正当的。一个想对规则挑战的博弈者的权利,并不是打破正在进行的博弈,而是撤出博弈并发明一种新的博弈(如果他能找到另一个博弈者群体的话)。然而请注意,新的博弈规则也会像旧的一样不容违反。假定这博弈是下国际象棋,一位棋手发现自己处于这样的境地:他的对手拿着国王走王后的招数。按照论述博弈模型的哲学家的说法,这位对手只要有言在先,并且始终如一,这样做就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头一位棋手会作出另一种判断:他的对手不会下棋,因而不能让他再下下去。我认为前一位棋手是对的,而哲学家错了。用国王走王后的路数,并没有创造出另一种博弈,而是破坏了这种博弈。既然这样,我的第一个观点就是,由于定义像博弈一样是有规则的,那就必须要求充分遵守规则。鼓励犯规是明显的自相矛盾。
第二,不健全。如果我们声称,采纳某个定义是因为发现它有用,此言何所指呢?我想大多数学者可能会说,因为它对科学有用,对知识的进步有用。既然如此,那就很明显,我们是在谈论对认知有用。一旦我们承认了这一点,我对真—假和有用—无用的标准还有多大差别便颇感不可思议了。差别肯定有一个,那就是认识的唯实论和唯名论的差别、真理“对应论”和真理“统一论”的差别。这的确是个重大问题,但差不多跟非哲学家无关。对于实干家来说,这个问题可被简化为有保障的可证实性。至于真理是精神与物质的对应(按托马斯的说法),还是(按唯名论的主张)有关真理的陈述,这种问题对他的实际操作几乎没有什么影响。当然,信奉真理对应论的学者是自信不疑的;相反,持有真理相对论或唯名论观点的学者甚至有可能完全闭口不谈这个名称。然而,他们心中还是存在着某种真理价值观的。如果我们拒绝承认“有用”不过是为了谨慎地对待真理,功利标准就根本无效了。如果我们希望解决认识问题,那就必须依靠某种认识标准。无论我们称其为真理还是称其为有用,后一说法不过是前一说法的谨慎表达。提倡功利实质上是把一个根本不健全的标准悄悄塞进争论。除非“有用”指的是“对认识的用处”,否则它就无助于我们确定某个定义有用而另一个定义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