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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龄与婚姻决定权(3)

中国妇女史 作者:罗慧兰


(二)婚姻决定权

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贯穿于历朝历代,甚至在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这种观念依然根深蒂固地影响着人们的婚姻生活。

1.父母之命。

按照礼法,婚姻原则上是必须由父母决定、媒人撮合而成,男女自己不能做主。《白虎通·嫁娶》中说:“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由父母,须媒妁何?远耻防淫佚也。”可见,婚姻之所以不能让男女自主,正是为了预防可耻的“淫佚”之事发生。

由于婚姻是两个家族的结合,所以对于儿女婚姻,父母一般都有发言权,但最终决定权则往往操在父亲手中,这是由夫为妻纲、妻要从夫的家庭性别关系所决定的。

2.媒妁之言。

媒,古通谋,《说文》中如此解释:“媒,谋也,谋合二姓者也。”可见,“媒”的最初含义,为谋合两姓之好的中介人,秉承一种神圣的职务,起着婚姻保证人的作用。

媒的出现,是一夫一妻制文明社会的产物,标志着以聘娶婚制取代掠夺婚、对偶婚等早期婚姻形态。周朝统治者鉴于殷商“兄终弟及”和“少子继承制”带来王室的祸乱,竭力改革并形成以嫡长子承嗣的宗法制度,同时为了扩大子嗣,需要在婚姻上实行多妻制,制定出“诸侯一娶九女”不再娶的媵妾制。婚姻必须通过媒人在双方中间说合,媒人这一职业便应运而生,官府设有“官媒”,民间也有许多妇女以此作为生计,称为“私媒”。《礼记·坊记》记载了当时的礼俗:“男女无媒不交,无币不相见,恐男女之无别也”,倘若女子自选夫家,会被人认为是一种可耻的丑行,《诗经》中如此告诫人们:

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

析薪如之何?匪斧不克,

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

诗中把媒人的作用夸张到像砍柴时的斧子一样是不可缺少的要件。《礼记·曲礼》也说:“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孟子·滕文公章句下》更有“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之说,认为,非媒主婚违背礼数,是受人蔑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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