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萌芽时期
第一章 非文学散文
在古罗马文学的萌芽时期,广义的散文随着文学的出现和流行而萌芽。史料表明,在古罗马文学早期,有过多种形式的散文,例如年代记(annales)、释义书(commentarii)、演说辞、法律和契约。
第一节 年代记[1]
西塞罗借马·安东尼之口说,“历史的首要原则是不可有任何谎言,其次是不可有任何不真实,再次是写作时不可偏袒,不可怀怨”(《论演说家》卷二,章15,节62,页249-251)。
最早的史学作品是年代记(annales)和释义书(commentarii)。科瓦略夫认为,年代记是大祭司为了历法的目的而编制的,附在执政官或其他官吏名单之上,按编年顺序简要记录最重要的事件,它起源于公元前5世纪中叶,从公元前3世纪初起编制更加详细。而“大祭司释义书(commentarii pontificum)”是年代记的补充,包括礼拜性质的和法律性质的各种指令(《古代罗马史》,页13)。
不过,依据西塞罗和注疏家塞尔维乌斯(Servius)的记载,在早期,大祭司年复一年地将重要的国事记载下来,并把这些记事板收集起来,这就是“大年代记”(《论演说家》卷二,章12,节52,页239-241)。史学家李维称,大祭司的这种记事传统产生于罗马王政时期的第二位国王努玛(萨宾人)在位期间(《建城以来史》卷一,章20,节5),即公元前8至前7世纪之交。大年代记的编撰方式是这样的:大祭司在宅前立一块白色木板,每年初在上面表明命年官的姓名,然后记录该年发生的重要事情。记录的内容主要是与宗教直接有关的事项,例如神庙的奠基和修建、祭祀活动,同时也包含其他方面的一些事件,例如对外战争、凯旋仪式的举行、灾荒饥馑、日蚀和异兆,因此具有编年史的性质。除了大祭司的记事,前述的各种祭司组织都有自己的记事传统,例如“释义书”。尽管那些记事的规模和影响不能与大年代记相比,但是它们表明当时宗教记事的存在。这种宗教记事即“大年代记”。需要注意的是“大”的含义。辞疏家斐斯图斯说:“所以称之为‘大年代记’,并不是由于它们所具有的规模,而是由于它们为大祭司所撰”。4世纪注疏家塞尔维乌斯也有类似的解释(参塞尔维乌斯,《维吉尔〈埃涅阿斯纪〉笺注》卷一,行373)。
从较后的拉丁铭文来看,与年代记有关的早期史学作品还有职官表(即记录共和国高级官吏的名单)、凯旋表和历书,例如直到奥古斯都时代才编成的《执政官表》(Fasti Consularis)或《卡皮托尔职官表》(Capitolini)、起源于罗慕路斯[2]时代、不过从公元前2世纪30至20年代起才比较可信的《凯旋表》(Fasti Triumphales或Acta Triumphorum)和公元前1世纪末、1世纪初的《尤利乌斯年历》(Fasti Anni Iuliani,参科瓦略夫,《古代罗马史》,页9)。
除了大祭司,一些高级官吏,如执政官、监察官、市政官等,也都有相应的政务记事传统。这就是“官方记事”。[3]
另外,古罗马还存在过私人记事。私人记事主要是一些贵族家庭的记事。虽然这些记事的内容偏重于家政,但是从另一个侧面表明古罗马历史记事的存在的广泛性。属于此列的史学作品还有在举行葬仪时为死者发表“称颂演说(laudationes funebres)”(参科瓦略夫,《古代罗马史》,页13)。
由此看来,早期的大祭司、官员和私人似乎都在进行“年代记”的编撰工作,而且这些年代记也具备一定的史料价值。但是,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当时的年代记都还算不上真正的史书作品,很少为后世史家利用。
第二节 演说辞
在废弃王政,建立共和以后,共和制的主要机构公民大会和元老院以及诉讼制度仍然保持相当的民主气氛。这些都为演说才能的发挥和运用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场所,使古罗马政治演说和诉讼演说很早便得到发展。公元前338年,罗马人在拉丁战争中俘获安提乌姆人的舰队,把船首装饰卸下,运回罗马,装饰罗马广场的演讲台。这表明,演说在古罗马所占的地位较高。
尽管没有流传下来,可当时的文录中确实存在过演说辞,并且流传很久。如西塞罗在《老加图论老年》(Cato Maior de Senectute,以下简称《论老年》)中说,阿皮乌斯本人的演说辞现仍存在(《论老年》,章6,节16)。西塞罗所说的演说辞是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于公元前280年在元老院发表的,书面内容是反对与希腊雇佣军首领皮罗斯媾和。这标志着口头文学向书面文学的过渡。
此外,古罗马还存在过一种演说——葬礼演说,其内容近似悼亡曲,但风格更加夸张,更多伪饰,因而曾经受到西塞罗的批评。可以认为,葬礼演说是古希腊典礼演说在古罗马的早期的特殊表现形式。[4]
第三节 法律[5]
在萌芽时期,除了年代记、演说辞,不可忽略的广义古罗马散文还有法律、条约等文字。罗马法的形成是罗马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公元前6世纪中叶至公元前2世纪中叶是罗马的公民法或市民法(ius civile)阶段。在这个时期,罗马法包括习惯法和成文法。
王政时代的司法状况是有据可查的。依据罗马神话传说,努玛(Numa Pompilius,公元前715-前673年在位)把由自己颁布的一切宗教法令全让人书写成文:“一部天命的法典”,交由大祭司保管。后来,高卢人入侵罗马,放火烧了这部法令。这种说法虽然不可信,但是从某种程度上表明,罗马王政时代的法律和宗教不可分离。事实上,“还有一些法律上的发现是图卢斯(Tullus Hostilius,公元前673-前641年在位)和安库斯(Ancus Marcius,公元前641-前616年在位)作出的。然而,最早制定法律的人却是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Servius Tullius,公元前578-前534年在位)”(塔西佗,《编年史》卷三,章26)。
在历史上,古希腊人和古罗马人声称他们保存着自王政时代以来名副其实的法律。
某个生活在王政末期的名叫帕皮里乌斯的人写了1部“王法”汇编,据法学家蓬波尼乌斯断定,这些法律是在此王或彼王的倡议下,由“人民大会”即“库里亚大会”投票通过的正式的库里亚法(见杨俊明,《古罗马政体与官制史》,页33以下;布洛克,《罗马的起源》,页99)。
学界普遍认为,“王政法”不可能是经人民投票通过的真正的法律。所谓的《帕皮里乌斯法》(Lex Papiria,即Lex Papiria de Dedicationibus,公元前304年左右制定)只是以帕皮里乌斯[Publius(Sextus)Papirius,公元前6世纪的法学家]之名出版的汇编。值得注意的是,这部法律汇编的存在是到了恺撒时代或西塞罗时代才第一次得到证实,[6]最先引用它的作家是李维和丹尼斯。
如上所述,直到公元前5世纪中期,罗马的法律还不是成文法,而是习惯法。只有大祭司才是该法的保管者,而且贵族的习惯法和平民的习惯法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带有宗法和宗教性,由元老、高官和祭司等贵族领导人掌握。平民有诉讼事件时,常因贵族滥用职权而受欺压。平民为争取自身的安全和财产的保障,早有编纂成文法的要求。据说,在公元前462年,保民官哈尔萨(Gaius Terentilius Harsa)提出了编纂成文法的要求。
公元前451年,贵族才同意制订成文法,并责成一个由执政官(贵族)组成的十人委员会(decemviri legibus scribundis)参照3位考察人员从雅典带回的外国法律(参《十二铜表法》,前揭,页83),把习惯法中的公法和私法归结为成文法,总共10表(李维,《建城以来史》卷三,章34)。公元前450年平民占据第二次召集的十人委员会的一半(依据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卷十,58,平民仅有3个人),并补充了两表,然后把制订完成的这部法典镌刻在12块铜表上,并且在罗马广场公之于众。作为平民与贵族反复斗争的结果,[7]《十二铜表法》(XII Tabulae sive Lex XII Tabularum)是流传至今的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
遗憾的是,在公元前390年高卢人焚毁罗马的时候,《十二铜表法》原文也被毁灭了。传世的文字是根据古代作家——例如西塞罗、[8]李维(《建城以来史》)、乌尔比安(Ulpianus,170-228年,《特殊条例集》)、特里沃尼安努士(Trivonianus,参《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二十条)、老普林尼[《自然史》(Naturalis Historia)]、马克罗比乌斯(《萨图尔努斯节会饮》)、斐斯图斯(Festus,《论词语的意义》,即《辞疏》)、革利乌斯(《阿提卡之夜》)、塔西佗(《编年史》)、加图《农业志》、法学家保罗(Julius Paulus,121-180年,《断片》和《判决词》)、[9]盖尤斯(《律例》,即《盖尤斯法学阶梯》)和优士丁尼(参《十二铜表法》第七表第十一条)、哥尔狄昂努斯(参《十二铜表法》第五表第九条A)、戴克里先(Diocletianus,中译本原文为“狄俄克列提昂努斯”,参《十二铜表法》第五表第九条B)、法学家蓬波尼乌斯(参《十二铜表法》第七表第九条B)、演说家拉特罗(M.Porcius Latro,[10]参《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二十六条)、马尔齐安(Marcianus,参《十二铜表法》第九表第五条)——的称引汇集而成的。
依据传世的文字,后世学者重构《十二铜表法》如下:第一表“审判引言、审判条例”;第二表“审判条例”(第一表的续写);第三表“债务法”;第四表“父权法”;第五表“监护法”;第六表“获得物、占有权法”;第七表“土地权利法”;第八表“伤害法”;第九表“公共法”;第十表“神圣法”;第十一表是对前5表的“补充条例”;第十二表是对后5表的“补充条例”。
从传世的具体条文来看,《十二铜表法》具有3个显著的特点:第一,内容广泛,诸法合体,既有公法(如第九表)又有私法(如第四表),既有实体法(如第七表)又有程序法(如第一表、第二表);第二,强调程式的合法性,重要的法律行为都必须遵循繁琐的程式,例如第九表第六条规定“任何人未经审判,不得处以死刑[萨尔维安,《论管理神》(即《论神统治世界》)卷八,5]”(见《十二铜表法》,前揭,页48);第三,新旧法制并存,刑法与民法交错,既有比较原始的社会习惯法的残余“同态复仇”,例如第八表第二条,又有较晚发展起来的一些立法“罚金赔偿”,例如第八表第二条,既有氏族继承,例如第五表第五条,又有遗嘱自由,例如第五表第三条(见《十二铜表法》,前揭,页4及下)。
当然,《十二铜表法》也具有一些局限性。从法律的内容来看,《十二铜表法》有局限性。首先,在法理原则上,诸法不分。譬如,第三表第七条既可归诸于私法,又可以归诸于公法。第二,其中仍然残留了原始野蛮的习惯法条规。譬如,除了上述的同态复仇,违背人性的还有歧视残疾人的第四表第一条:“婴儿[被识别出]为特别畸形者,得随意杀之(西塞罗,《论法律》卷三,章8,节19)”(见《十二铜表法》,前揭,页13)。第三,《十二铜表法》具有明显的保守性和浓厚的形式主义色彩。譬如,虽然第七表第十一条在当时具有一定的合理因素,但是物品交易的形式性体现了古代社会经济和文化落后的实质。
从法律的主体来看,《十二铜表法》在保护对象方面存在不公和歧视。首先,法律的主体范围很小,《十二铜表法》保护的对象仅仅局限于罗马公民(cives Romani),而不包括没有罗马公民权的意大利人和行省(provincia,意为“委托”或“管辖”)居民。其次,这部成文法的核心本质是保护奴隶主的利益,明显歧视奴隶,例如自由人和奴隶因为受到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赔偿金额存在很大的差异(第八表第三条)。第三,立法虽然由平民推动,但是由贵族主导,因此,它不可避免地以保护贵族利益为主。
从法律理论来看,《十二铜表法》存在显著的瑕疵,譬如《十二铜表法》规定人民可以上诉,但是没有明确审判官和裁判官的权限,也没有限制执政官的强制权,直到公元前367年制定的《李锡尼法》,平民才能担任两名执政官中的一名。平民阶层获得了行政官的职位,才为平民进入立法和执法的元老院铺平了道路。《十二铜表法》甚至开历史的倒车,例如第十一表第一条规定,“禁止平民与贵族通婚”(西塞罗,《论共和国》卷二,章37,节63)。公元前445年,保民官卡努莱乌斯制订的法律《卡努莱乌斯法》(Lex Canuleia),才废除了贵族与平民不准通婚的禁令。公民内部在法律上(尽管只是书面意义上的)平等的标志是公元前287年《霍尔滕西乌斯法》(Lex Hortensia),因为这个法律规定平民大会享有最高立法权。
从法律实践来看,《十二铜表法》虽然保障平民不再受贵族任意横加的处罚,但是这种保障还不完整,从而导致平民与贵族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譬如,尽管向人民颁布了法律的条文,可是大祭司仍然对诉讼的语言、诉讼的格式和吉凶日期(开庭日期)的确定严加保密。公元前304年,格·弗拉维(Cnaeus Flavius,曾任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的秘书)当选市政官。格·弗拉维才把以前被大祭司密存的民事诉讼规则向公民公布,并在广场四周设置白板,上面写开庭的日子[李维,《建城以来史》(前言·卷一),章9,节16]。尽管如此,由于当时祭司(法学家)可以驾轻就熟地义务解释法律,直到公元前3世纪以前,祭司仍然把持着法律事务。这就导致一般平民在诉讼事务上处于完全被动的劣势,甚至毫无办法。直到公元前3世纪,更确切地说,公元前253年,[11]平民出身的第一任大祭司克伦卡里乌斯(Titus Coruncarius)才将以前由大祭司掌握的《宗教法律一览表》(La Tabula Pontificis)公诸于世,并面向公民公开解答法律疑问,传授法律知识。此外,为了执法,公元前366年设立城市裁判官(praetor urbanus),公元前242年设立外事裁判官,分别处理国内、国际的法律事务。
从历史地位来看,《十二铜表法》是“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渊源”(李维)和“人类智慧的完美体现”(西塞罗),是罗马法历史中独一无二的立法里程碑,对于罗马法的发展史具有重大意义。首先,虽然从整体上讲《十二铜表法》的核心是保护奴隶主私有制,例如第五表的私有财产权,继承法、遗嘱法等和第六表的契约法,但是不可忽视的是它标志着平民对贵族斗争的胜利,打破了贵族祭司对法律的垄断,无论是公布的法律条文还是严格的诉讼程序都极大地限制了贵族的专横。更为可喜的是,平民在该法规定的范围内还是取得同贵族平等的地位,例如第十二表第五条规定,“以后凡人民会议的所有决定都应具有法律效力(李维,《建城以来史》卷七,章17,节12)”(见《十二铜表法》,前揭,页56)。第二,《十二铜表法》打破了“法律神授”的宗教信条,标志着罗马法律从宗教走向世俗的进步。第三,《十二铜表法》关于法律诉讼程式的规定,法官和裁判官的区分,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以及要式契约等内容都对后世罗马法产生深远的影响,奠定了整个罗马法体系的基础。
《十二铜表法》自从拟定并颁布以后,直到优士丁尼编撰法典,在罗马史上都从未废除过。有些条款甚至一直保留下来,到罗马后期仍然有效。罗马人后来对这部古代法典有一种引以为傲的感情。《十二铜表法》的语言“言简意赅”,使用“格言般短句”,也成为后世法典语言的典范。
第四节 条约[12]
在同邻邦或邻国的交往中,曾经签订一些成文的条约、协议等。保存下来最早的档案文献是第二个塔克文同伽比人签订的和约,写在一块盾牌的牛皮革面上,到奥古斯都时代还保存在奎里纳尔山的圣殿里。此外,保存下来的档案文献还有公元前493年执政官克西乌斯与拉丁人订立的和约、人民大会的一切立法条文、元老院的决议等。
公元前2世纪历史学家波吕比奥斯曾经提及,在共和国初年,即公元前508年,罗马人曾经同北非的迦太基人签订过一个划分势力范围和商业利益的条约(波吕比奥斯,《历史》卷三,24)。这份商业条约是由荷兰史学家尼布尔(Niebuhr,1770-1831年,著有《罗马史》3卷)[13]发现的(参爱克曼辑录,《歌德谈话录》,页117)。关于签约时间,德国的罗马史专家蒙森持不同的看法:公元前348年(《罗马史》卷三,章1)。
又如,依据公元前1世纪后半期历史学家狄奥尼修斯的称引,公元前493年,在面临沃尔斯克人(Volski)和埃魁人(Äquer)联合进攻的情况下,罗马人同拉丁人缔结过一个同盟条约(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卷六,章95)。
此外,公元前354年,罗马人与萨姆尼特人为防御高卢人的入侵曾缔结过一个同盟条约(科瓦略夫,《古代罗马史》,页148)。
第五节 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14]
关于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Appius Claudius Caecus)的生平,只有后世作家对他的为数不多的称引。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出身于贵族家庭,是制定《十二铜表法》的主导者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参科瓦略夫,《古代罗马史》,页90及下)的玄孙,以高傲、固执和暴烈的性格而出名。尽管如此,从后来的政治生涯与文学成就来看,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可能受到过良好的教育。
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首先是一个政治家。公元前312年,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曾任监察官。在任期内,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修建了古罗马第一条水渠和第一条军用大道(科瓦略夫,《古代罗马史》,页109)。公元前272年,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修建了罗马供水系统,即长约15公里的阿皮亚水道(Aqua Appia),把离阿尔诺河不远处的那些水源的饮用水引到罗马。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修筑了闻名于世的阿皮亚大道:从罗马一直到拉丁姆沿海大城塔拉其那(Tarracina),再从此沿海岸向东南直达卡普阿。至公元前244年,这条国道已经远至布伦狄西乌姆(Brundisium)。
更为重要的是,在监察官中,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第一个着手审查元老的名单,并把获释奴隶的儿子们(富有市民和工商业集团代表)加了进去。尽管遭到显贵的激烈反对,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还是继续掌权,直到公元前308年他第一次当选执政官。作为执政官,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进行了另一个改革:每个公民均有权加入任何一个特里布斯并在他所愿意的地方登记自己的财产(科瓦略夫,《古代罗马史》,页108)。依据西塞罗的说法,可能在公元前297年,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又第二次担任执政官(《论老年》,章6,节16)。
17年以后,即公元前280年,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在元老院发表演说,反对与皮罗斯(Pyrrhos)的媾和。当时的局面是这样的:皮罗斯应南意大利的希腊移民地的要求,率领希腊雇佣军来意大利,以期阻挡罗马向南部地区的扩张;而元老院倾向于与皮罗斯媾和结盟。当时,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年迈失明:
虽然既老又瞎,但仍然能指挥四个身强力壮的儿子和五个女儿,仍然是一家之主,所有那些门客也都听他的调遣。这是因为,他的心灵总是像一张拉满了弦的强弓一样绷得紧紧的,绝不因为年老而逐渐松懈(西塞罗,《论老年》,章11,节37,徐奕春译,见西塞罗,《论老年·论友谊·论责任》,页19及下)。
外号“克库斯”(Caecus,意为“盲者”)的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毫不迟疑地发表演说,以示反对。恩尼乌斯曾在《编年史》中转述了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的演说辞:
以前你们的心灵可一向坚韧刚毅,
为何如今失去理智,要改变主意(西塞罗,《论老年》,章6,节16,王焕生译,见王焕生,《古罗马文学史》,页19。参西塞罗,《论老年·论友谊·论责任》,页11)?
在文学受到轻视的罗马古代,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的这篇演说辞却能在演说之后得以公开发表。这表明,当时肯定存在公之于世的会议记录。这篇演说辞的水准较高,因为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有准备的演讲者”(西塞罗,《布鲁图斯》,章14,节55,参LCL 342,页54-55)。
除了演说辞,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还写过诗。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的《箴言集》采用萨图尔努斯诗行(versus saturnius),不仅总结了本人的生活经验,而且包含了当时普遍流行的一些生活格言,反映了罗马人的生活智慧。例如,“每个人都是自身幸福的缔造者”(王以铸译,参科瓦略夫,《古代罗马史》,页209)。这条传世的格言表明,在奴隶制经济发展的条件下,人的自我意识开始觉醒,开始认识自我价值。
此外,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写过法学论著著有司法年历、《诉讼编》(Liber Actionum)、《论占有中断》(De Usurpationibus)、《论所有权》和语言学方面的论著。在语言学方面,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力求使一些业已流行的语言现象规律化。这表明,当时人们对语言应用的要求提高了。值得一提的是,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进行正字法改革,主张用r代替两个元音之间的s,例如用Valerius替代 Valesius,而arbosibus演变为arboribus(科瓦略夫,《古代罗马史》,页209)。[15]
尽管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的著作都失传了,可从其他作家对他的称引来看,他在诗歌、散文等方面都取得了较高的成就,显示了他具有多方面的文学才能。在已知姓名的古罗马作家中,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堪称第一位。
[1] 参王焕生,《古罗马文艺批评史纲》,页12及下;王焕生,《古罗马文学史》,页16及下;李维,《建城以来史》(前言·卷一),页4和65;杨俊明,《古罗马政体与官制史》,页140及下;李雅书、杨共乐,《古代罗马史》,页34。
[2] 参普鲁塔克,《罗慕路斯传》,参普鲁塔克,《希腊罗马名人传》上册,陆永庭等译,页39以下。
[3] 参蒙森,《罗马史》卷二,李稼年译,页203及下。
[4] 参王焕生,《古罗马文学史》,页17及下;王焕生,《古罗马文艺批评史》,页13及下;《论老年·论友谊·论责任》,页11;Loeb Classical Library(《勒伯古典书丛》,简称LCL)154,founded by James Leob 1911,ed.by Jeffrey Henderson,Harvward Universtiy Press,页2以下,尤其是页8以下。
[5] 参LCL 329,页424以下;张生:十二铜表法评介,参《十二铜表法》,前揭,页2以下;塔西佗,《编年史》上册,关于塔西佗,页154;格兰特,《罗马史》,页64、67、70和86及下;布洛克,《罗马的起源》,页2和100;格罗索,《罗马法史》,页348;夏尔克,《罗马神话》,页102;杨俊明,《古罗马政体与官制史》,页129以下;李雅书、杨共乐,《古代罗马史》,页386以下;朱龙华,《罗马文化与古典传统》,页237。
[6] http://en.wikipedia.org/wiki/Lex_Papiria_de_dedicationibus。
[7] 古希腊人把制定法典当作政治妥协的手段,属于权宜之计。参格兰特,《罗马史》,页64。
[8] 例如《论法律》、《论共和国》、《论题》(Topica)、《论责任》或《论义务》(De Officiis)和《反腓力辞》(Philippics)。
[9] 法学家保罗(Julius Paulus或Giuliu Paolo)是古罗马最伟大的法学家之一,维尔维狄乌斯·斯凯沃拉(Vervidius Sacaevola)的学生,极端多产的作家,写有专著和评论,例如78编《论告示》(Ad edictum)、16编《论萨宾》(Ad Sabinum)、26编《问题》(Quaestionum)、23编《解答》(Responsorum)、《规则》(Regulae)、《法学阶梯》(Institutiones)和5编《论判决》(Sententiae ad Filius,关于子的见解),被《法学汇编》的编者采用(参格罗索,《罗马法史》,页271及下)。不过,保罗被古罗马皇帝埃拉加巴卢斯(Elagabalus,原名Varius Avitus Bassianus,204-222年)流放。
[10] 拉特罗是奥古斯都时期的演说家和老师,奥维德是拉特罗的学生。塞涅卡高度赞扬拉特罗的能力。
[11] 或为“公元前254年”。
[12] 参王焕生,《古罗马文艺批评史》,页14及下;王焕生,《古罗马文学史》,页18;李雅书、杨共乐,《古代罗马史》,页346。
[13] 关于尼布尔的理论,参曼廷邦德,《拉丁文学词典》,页196及下。
[14] 参LCL 154,页24-27和44以下;西塞罗,《论老年·论友谊·论责任》,页11和19及下;王焕生,《古罗马文学史》,页18及下;格罗索,《罗马法史》,页195;蒙森,《罗马史》卷二,李稼年译,页191及下和213;格兰特,《罗马史》。
[15] 拉丁语arbor,arbororis,意为“树”、“船”和“花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