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家的政治行为,本于一定的信仰和方针。要想了解某一政治家的政治行为,亦当以了解其信仰为入手之道。
梁任公在民国政治中,虽仅两次短暂出任阁员,然其与政党政治、讨袁护国、反对复辟、社会文化运动等均有密切关系。尽管康有为批评他“个性流质”,自己亦尝“以今日之我攻昨日之我”,然而在这些事件中他均有一定的立场。有时固然不免于利害之权衡,内心深处仍有一向服膺的基本理念。因此,探讨任公的政治理论基础,实属必要。
(一)拥护共和
辛亥革命爆发后,梁任公曾附和其师康有为,发表“新中国建设问题”一文,主张虚君共和,仍旧是君主立宪主义者。及至南北议和达成清帝退位及实行共和之协议,任公即不再坚持原先的主张,反而进一步积极表示支持共和。其首次公开拥护共和之言论,见于“中国立国方针商榷书”。这篇长文系以共和建设讨论会的名义发布,任公为该会领袖,可以看出他的拥护共和态度。他说革命之后,当行共和;能行君主立宪,即能行共和政治;有行共和政治的意志,必能使共和政治成为事实。
若夫悲观者流……谓共和政体万不能行于我国,至并以咎革命之非计,此其暗于事理,抑更甚焉。夫共和是否决不能行于我国,此非可以空言折人口也,必有待于他日之试验,此勿深论。然问国家之敝,极于前清时代,不行政治革命,庸有幸乎?欲行政治革命,而不先之以种族革命,为道果克致乎?今虽新政治之建设,茫乎未有端倪也,而数千年来恶政治之巢穴,为国家进步之一大障物者既已拔去,此后改良政治之余地,较前为宽,其机会较前为多,其用力较前为易。夫岂无新魔障之足以为之梗者,然其根据绝非如旧魔障之深远,未足引为病也。夫谓共和不能行于中国,则完全之君主立宪,其与共和相去一间耳。……若我国民而终不能行共和政治也,则亦终不能行君主立宪政治。若是,则吾洵劣种,宜永为人役者也。既认为可以行君主立宪之国民,自应认为可以行共和之国民。闻诸,眇不忘视,跛不忘履;虽审不能,犹当自勉,而况于我之挟持本非无具者也。
夫今日我国以时势所播荡,共和之局,则既定矣,虽有俊杰,又安能于共和制之外别得活国之途?若徒痛恨于共和制之不适,袖手观其陆沉,以幸吾言之中,非直放弃责任,抑其心盖不可问焉矣。夫为政在人,无论何种政体,皆以国民意力构造之而已。我国果适于共和与否?此非天之所能限我,而惟在我之自求。
任公认为中国将成为世界上之第一大共和国,盖美国为联邦制国家,非真正大一统之共和国;大共和国将以中国为最先之实验:
我国此次新政体之建设,若克底于成,则岂惟一新国命而已,且将永为世界模范。何也?大共和国、大立宪国试验成功与否,实将于我国焉决之也。
梁任公的这一转变,有其来龙去脉。按任公自1903年放弃了革命言论,走向和平改革的君主立宪道路,他的态度是相当坚定的。虽然有时仍不免于愤疾清廷的拖延敷衍,总认为终有一日必可达到立宪的目的。岂料和平改革之路是迂回崎岖的,有时前进,有时停止,甚至有时还会却步。清廷虽然一再誓言必定如期召集国会,但种种做法,不见前进,反而有倒退之感。相对的,革命运动方面,当其受到挫折时,似乎已经没有希望,谁又料到它会突然爆发,一爆发即不可向迩。武昌革命就是这样,星星之火,不一月而呈燎原之势。温和的改革家面临这突如其来的变局,不能不通盘考虑,如何应付、如何运用。
在革命爆发之前,任公曾与康有为讨论如何促成提早立宪。自从宣统三年的皇族内阁出现之后,清廷大权操于少数年轻的亲贵,如载洵、载涛、载泽之辈手中。此中比较开明的是载涛,康梁亦认为只有载涛可以扶持。曾计划使载涛掌握禁卫军,成为心腹,发动政变,一举而达成立宪。但是不待时机成熟,武昌革命已经爆发。康梁惊疑之余,觉得革命的情势可以利用。拟运用一部分军队进取北京,与禁卫军里应外合,使清室迫于革命大势,立即宣布召集国会,正式立宪。此一大计决定之后,任公旋于11月6日自日本取道大连入奉天,以“和袁(袁世凯)慰革(革命党),逼满服汉”八字为方针,欲与吴禄贞、张绍曾、蓝天蔚等人联络,直取北京。
但是任公到了奉天,发现情况大与期望相背。第一,最可信赖的吴禄贞已经在石家庄被刺身死;第二,传言蓝天蔚将对其不利。处此情境,知无可为,不得不放弃原定计划,折返日本。
任公受到这次挫折,不能起而行,只有坐而言,是时(11月初)康有为已发表“救亡论”,提出了虚君共和的主张。任公受康的敦促,以“新中国建设问题”一文和之,亦做同样的呼吁。可是时势的发展,实出康梁的意外。两月之间,先后十四省响应独立,一致要求民主共和。康梁遣送回国活动的友人,不断有信函报告民主共和大势趋定,虚君立宪主张不行。到此,康梁才不得不重新检讨个人此后如何进退。
康有为始终没有改变他的君主立宪的主张。任公却为了种种的因素,不得不斟酌自己的态度。第一,他原本是信仰民主共和的,这从他1903年以前的言行可以得到验证。1903年以后转而主张立宪,原因固然很多,避免革命引来瓜分,则属重要因素之一。然而革命既非一己之力可以阻止,不如顺应大势,或者还有实现自己的主张之一日。第二,君主立宪已经穷途末路,无可作为。他在清廷逊位前六日给康有为一信,言及君位问题,谓“匪直留此虚器不得已乱,正以悬兹射的,益用奖争”。这是很明白的表示。第三,立宪派人士多数均已转变拥护共和,占有相当势力,如不随同转变,这一部分可以引为政友的势力亦将失去。到那时,进退失据,虽焦头烂额,亦无可为。
任公的转变,是基于个人的信仰,环境的需要,而加以考虑的。他不仅宣布拥护共和,还要为共和的前途而奋斗。民国四年至五年的讨袁,六年的反复辟,都是本着这一个观念而立志再造共和的。
(二)强有力的政府:中央集权与保育政策
梁任公宣誓效忠共和,但如何建设共和?国内一般政治家多以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为蓝本。任公虽然原则上承认立法、司法、行政各自独立的重要性,但民国建设初期,立法与行政是否应该俨然对峙,大是值得商榷。他认为要想早日建设有成,必须使行政权有充分发挥的余地。他强调立法与行政相辅相成,而隐约中却含有倚重行政之意。任公之敢于修正三权分立理论,盖与他的“强有力的政府”理想有着密切的关系。
溯自严复介绍天演论于中国,任公始受“弱肉强食,适者生存”观念的影响。当其亡命日本时期,亲身体验进化论在日本风靡之种种,进而坚信社会达尔文主义不移,且大有以之代替其早年所服膺的“三世之义”之势。到了民国初年,帝国主义在进化论的鼓动下,中国的存亡面临空前考验。任公认为,惟有建设一“世界性的大国”,始能图存图强,进而与列强并驾齐驱。要做一个世界性的国家,必须自身强大;欲达强大的目的,必须有一强有力的政府。这就是任公的政治理想基础。
所谓强有力的政府,有权限及政策的界说。自权限方面言,则有立法与行政绝对分立或相辅相成之不同,有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之不同;政策方面,究采放任抑或保育,必须熟为斟酌而后采择。
立法与行政,孰重孰轻,此牵涉到“主权在民”与“主权在国家”之基本理论问题。民国初年,此两派学说甚为风行。主权在民派,认为真正的民主,权力倚重于立法机构。盖数千年之专制经流血而推倒,当以立法控制行政,始克实现真正之民主政治。但主权在国家派,则认为中国积弱百年,必须发挥高度的行政能力,始克及早臻国家于强盛。此两派人物,前者激进,革命党属之;后者稳重,立宪派与焉。任公即后者之一。他曾经追述中西思想,指出法家以国权为重,儒家以民权为尊;西方有行国权者,有行民权者;他自己则主张“稍倚重国权主义以济民权主义之穷”。任公之所以主张主权在国家,不仅趋于稳重,且与他的“强有力的政府”理想有关,他并非不重视立法,但认为立法与行政当取调和态度。
所谓调和,不外政府之内阁阁员是否来自议会,或是否得议会之支持。来自议会而得议会之支持者,必为强有力的政府。支持之程度不同,则强力的程度亦不同:
行政府人员,自立法府出,而与立法府融为一体者,其〔政府〕最强有力者也;虽非自立法府出,而能得立法府多数之后援者,其次强有力者也;与立法府划然对峙,而于立法事业,丝毫不能参与者也,其非强有力者也;并行政事业,犹须仰立法府之鼻息者,其最非强有力者也。
阁员来自议会,是属最高理想,惟此又与任公的责任内阁(或政党内阁)主张有密切的关系,下文将有进一步讨论。在此必须指出,民初的“主权在民”派,不仅要求立法部有提案权,同时又要求阁员之同意权和弹劾权;国会总揽一切,行政受其控制。任公认为不可,他指驳此一观念之缺乏学理依据,而迹近暴民政治。因为阁员既经国会同意,表示相信其有负起推行政务的能力。若同意于先,而又弹劾于后,“同一机关,翻云覆雨,揆诸理论,宁得云当?”而且,大总统既为人民选出,由其负责行政,当然应该有遴选阁员之权力。任公接受英法制度,认为有同意权,则不当有弹劾权;有弹劾权,则不当有同意权。若两者并存,国会权力过大,政府将为无能之政府。
调和国会与政府的权力,任公主张国会有弹劾权,政府有解散权。如果国会对政府有异议,自可加以弹劾。相对地,若政府不受弹劾,即可解散国会而诉诸民意。如果再度选出的国会认为前届所决定者为是,则政府只有辞职。
总而言之,阁会关系,相辅相成,以调和为宜,尝云:“政府譬则发动机,国会譬则制动机。有发而无制,固不可也,缘制而不能发,尤不可也。”能发挥“调和之妙”,始能达成强有力之政府目的。
如前所述,政府之是否强有力,系乎立法与行政之是否协调。但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分配,又与“强有力的政府”理论有关。政府认为中央能控制地方,或地方支持中央,则可得强有力的政府:
地方之权,由中央赋予者,政府之强有力者也;中央之权,由地方赋予者,其非强有力者也;中央能实行监督权于地方者,其强有力者也;而不然者,其非强有力者也。
由此可知,任公趋重于中央集权。
革命之后,主权在民派效法美国,拟建联邦政府,行地方分权。此一观念正好与任公相左,双方难免发生驳论。任公根据中美历史发展之不同、地理人文之不同,认为中国绝不宜效法美国:
我国地兼二带,民糅五族,泱泱大风,匪假外求,天然资格,举世莫吾媲也。而论者乃或欲效颦美国,剖之为若干独立小邦,使各自为政。彼美国沿历史上已成之局,不得已而以此为过渡,我何歆焉?人方务合群小以为一大,我乃思剖一大以为群小,梦想倒颠,宁复过此。各省独立,其边瘠之省,财政安出?欲求中国各部分平均发育,云胡可致?人私其省,国中举大政、需大费亦复何赖!且各省既不愿受节制于中央,府厅州县又岂愿受节制于省?势必将粉絮破碎,返于部落政治而已。
首当其冲的问题,是地方首长是否应该民选。如果行联邦分权制,省长(当时称都督)应该民选;如果行中央集权制,则必须由中央指派。任公既反对联邦论,当然反对省长民选。他举出十大反对理由,谓省长民选,则地方党派分歧,人民的国家观念薄弱,中央不易号令,破坏行政一统。而最大缺点,强有力的政府理想不易实现。所以他“绝对的排斥联邦主义”。
当然,任公并非完全忽视地方政治,他极其推崇法国的地方选举制度,以为中国的乡村小镇可以效法法国的邑聚(commune),推行地方自治,实行民选。省县首长则必须由中央指派,另设省县议会监督即可。
综而言之,任公为实现其“强有力的政府”理想,既不主张以立法控制行政,且反对地方分权主义,在民权高张声中,敢于别树一帜,自是另有所见。
如果行政与立法可以获得调和,中央与地方的权限亦能明白划定,紧接着便是政府的政策问题。任公所提出的,谓之为“保育政策”:
欲使我国进为世界的国家,此非可以坐而致也,必谋所以促进之者,于是保育政策尚焉。
这是强有力的政府预定采行的道路。保育政策,乃放任政策之相对。西方社会的发展,有因采用放任政策而强大者,亦有因采用保育政策而致富者,惟视时间与国情之不同决之。何以中国在革命之后,必须采用保育政策,除了歆羡“保育政策……德日行之以霸于东西”而外,尚有下述五大理由:
1.人民程度之需要:任公认为民国初年的人民程度,“与日本维新时代相距非远”,惟日本善用保育政策,所以才在三数十年间强盛起来,基于此,中国宜行保育政策:
试观晚清伪立宪时代,我国民自治事业何如?试观革命以来,我国民自治事业又何如?盖无论在政治上,在生计上,其种种设施,类多不能自举,而必有待于国家之督率,此情实之章章不可掩者也。
2.免除豪强兼并: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之三十年间,欧洲风行放任主义,讲求自由竞争。而竞争之结果,豪强兼并,多数人民,反不能得到充分发展的机会。因此,矫前人之弊,只有藉“一种最高之权力,立乎一般人民之上,抑强扶弱,匡其泰甚者,以诱掖其不逮者,然后个人能力,乃得以平等发挥而无所阂”。
3.生产事业的需要:二十世纪为国与国竞争的时代,本国人民与他国人民竞争,必须以国家为后盾。其次,个人能力所不能举办的事业,只有由政府来举办。再如“关税之保护,特别国产之奖励,货币之统一,金融机关之设置调剂,发明技术之示范改良,交通机关之配置扩张,工场之整理,移民之输送保障,高等教育之普及……”皆惟保育政策以加速其发展。
4.挽救废弛:我国国情与欧洲不同,欧洲因烦苛而革命,我国因废弛而革命,因此欧洲当行放任,我国当行保育:
吾国政治之敝,不在烦苛而在废弛。夫烦苛者,专制之结果,而废弛者,放任之结果也。缘专制之结果而得革命,则革命后当药之以放任,欧洲是也。缘放任之结果而得革命,则革命后当药之以保育,吾国是也。
5.社会建设的需要:辛亥革命,不仅是种族的革命,而且是“思想的革命”,数千年的“公共信条,社会组织,皆已动摇翻根”,如何建设新的秩序,涵养新的信条,建设新的社会组织,非有指导,不足以致之。
任公的保育观念,一则受十九世纪德日富强政策之启示,再则亦颇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孔子云:“道之以政,齐之以刑;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孟子云:“保民若保赤子。”中西思想之糅合,使其有此抉择。早年他曾经一度接受放任观念,现在决定弃放任而行保育。上述之五大理由,为其持论之缘由,亦反映出他的中央集权与强有力政府思想的一贯性。当然,这种只有国家而罔顾个人的思想,不无瑕疵。惟蜕变中的国家究竟何去何从,二十世纪中叶尚有盛倡“指导民主”者,现代化理论家亦多有主张中央集权者。数十年前的任公有此想法,自有他的见地。
(三)中坚阶级领导:政党内阁与二院制
以上是梁任公经国之论的要点——中国既已共和,当建一世界性的国家;此世界性的国家,当由保育政策而达成;欲推行保育政策,当有一强有力的政府——但是强有力的政府从何而来?如何始能中央集权?如何才能阁会调和?他的回答是,政党内阁:
政党内阁,则求得强有力政府之一手段也。
在完全政党内阁之国,阁会常为一体。
我国非采政党内阁制,无以善治。
政党内阁有完全与不完全之分。一国两党,即可行完全政党政治,盖一党在朝,一党在野;在朝者组织内阁,在野者担任监督,最能发生政党政治作用。多党之国,惟有联合数党组阁,始可勉强行政党政治。然多党易致纷扰,所以谓之为不完全政党政治。至于无政党之国,内阁不由政党组织,则属无责任内阁。比较之下,当然以行完全之政党政治为理想。故任公甚推崇两党政治,尤其是英国的两党政治,历史最久,成就最大。中国若行两党政治,当以取法英国为上。
任公强调政党内阁,对内阁与国会之关系有深入之分析,其谓:
内阁既由国会之多数党组织而成,则内阁即为国会之指导者,而国会即为内阁之拥护者。何也?国会之意见,由多数党宰制之,而多数党之党员,咸听命于其首领,而其首领即阁员也。阁员不过以一党首领之资格,指导其本党耳。而事实上即无异于指导全院。院中多数党之议员,亦不过一党员之资格拥护本党首领耳。而事实上即无异于拥护内阁。故内阁与国会,永无相猜相阋之时,夫是之谓阁会一体。问一国最高权所在?谓之在国会也可,谓之在内阁也亦无不可。何也?彼内阁者,实则国会过半数议员所互选而成之一种行政委员会耳。更质言之,则本将使立法部过半数议员共当行政之冲,徒以人多不便,故由彼辈自选其尤以为代表耳。夫国会过半数议员,即代表全国过半数民意者也。而内阁员则直接代表国会过半数,而间接代表国民过半数者也。得代表国会过半数之人,而举全国国命以托之,虽有失其亦鲜矣。故英人之谚曰:“国会权力,无所不能。其有不能,则除是强男女使易体耳。”此言夫国会权之无上也。而与国会合体之内阁,其权亦与之为无上。故在今世界中数强有力之政府,则未有能比英国者也。而推原其故,则皆出于政党内阁之赐。
政党政治既为强有力政府之根本,如何组织政党,运用政党,则系乎人才问题。因此我们不得不进一步讨论任公的“中坚阶级”论或“秀异”论。近二十年来,社会学家一致以秀异(elite)为社会发展之推动者。任公在五六十年前即有此看法,尝谓中坚阶级为一国之不可少,且为多数政治之大原:
国中须有中坚之阶级。所谓阶级者……必有少数优异名贵之辈,常为多数国民所敬仰所矜式,然后其言足以为重于天下,而有力之舆论出焉。夫有力之舆论,实多数政治成立之大原也。
多数政治在议会,在政党。政党是形式上的多数,议会是多数表决的场所。但无论在政党或在议会,主持指挥者,只是少数。所以他说:理论上之多数政治,谓以多数宰制少数;事实上之多数政治,实乃以少数宰制多数。以政党为例,其党若在议会中控制多数,则出组内阁。而政党之指挥者,实为少数之中坚者:
在有中坚阶级之国,则以此少数之中坚阶级为根干,乃孳衍枝叶,以成多数。斯发育有序,盛美可期。
他指出古代之雅典、罗马如此,近代之英国(贵族)、美国(清教徒)如此,都是因为有少数的中坚阶级,才得多数政治。
但所谓中坚阶级,并非纯指门第族姓之谓,而是少数的优秀人才形成一无形的团体,社会上公认他们有一种特殊资格,而又真正与国家同休戚,由他们“董率多数国民”,有如孔子所谓之“以智治愚,以贤治不肖”,而后得多数政治。任公甚而强调,“理论上最圆满之多数政治,其实际必归于少数主政”。主持者少数,信从者多数,谓之多数。
又在“中国立国大方针”一文中,任公有下述之结论:
民之为性也,其多数平善者,恒受少数秀异者所指导而与为推移。故无论何时何国,其宰制一国之气运而祸福之者,恒在极少数人士。此极少数人士,果能以国家为前提,具备政治家之资格,而常根据极强毅的政治责任心与极浓挚的政治兴味,黾勉进行,则虽至危之局,未有不能维持;虽至远之涂,未有不能至止者也。
然则中国的中坚阶级何在?如何始可称之为秀异?细察任公的思想,大有非士绅阶级莫属之概。中国最后一代的士大夫阶级,既有传统儒家的熏陶,同时又具备了与时俱进的西洋知识,承当救中国的大业,自属当仁不让。
中坚阶级表现其政治才能的场合是国会,任公的国会理想如何?国会组织,任公大体上主张两院制。但此一构想至不一贯,民国五年,曾经一度倡言一院制。
民国临时约法定国会为两院制,上院称参议院,下院称众议院,此与任公的主张相同。惟其于两院之外,还有别设国民特会与国家顾问院的想法。国民特会即两院联席会议,无何特殊之处。国家顾问院盖受日本枢密院及智利顾问院之影响而来,且赋予同意权,凡大总统之任命国务总理,解散国会,发布紧急命令,宣战媾和,提议修正宪法,均须得顾问院之同意。然而顾问院仅由十三人组成(国会两院各选四人,大总统推荐五人),人数少而权力大,极可能演成寡头政治,未为时人接纳,任公亦未坚持。
民国五年讨平帝制之后,任公一面主张恢复旧有国会,一面宣言中国宜于一院制,是其对议会组织看法之一大转变。何以有此转变?原来民国二年国会中国国民党与进步党各占一院优势,互不相让,两院极不一致,议案无一成立,因觉两院制之不相宜。再则,任公鉴于英国上院为贵族阶级组成,而中国社会并无类似之特殊阶级,上院殊无存在之必要。惟此一理想旋又改变,民国八年以后,又回复二院制的主张。他找到了两院制的办法,以职业代表及地方代表分别入上下院:
要叫国会真正代表国民,我想莫如施行一种职业选举法,两院中虽不妨有一院仍采代表地方主义,必须有一院采代表职业主义。
他认为职业团体赋予法人资格以后,即可委任办理选举,“选举权被选举权,都以有职业为限”。
任公认为议会有一院代表职业阶层,可以调和劳资冲突,避免社会革命:
将来生产事业发达,资本阶级和劳工阶级都有相当的代表在最高机关(国会),随时交换意见,交让利益,社会革命的惨剧,其或可免。
他这时强调直接民权,一院代表地方,一院代表职业,人民直接投票。
以上是梁任公民国初年对于中国民主政治的几个基本观念。任公的政治思想以民国七年为分水岭,在此之前,他的活动以政治为主,所思所志,大致以这几个观点为出发点;在此之后,由于种种活动皆属失败,被迫自政坛上退了下来,思想为之一变。八年有欧洲之旅,一年之后归来,又有转变。对于民国七年后的思想,本书从第六章起分别有所讨论。在此必须指出的,是任公对于民主共和的信心一直很坚定,对中国的前途也始终是乐观的。民国七年以后虽然有许多转变,万变不离其宗,基本信念仍是一贯的。
Basic Books,1972),pp.21 25.
- 梁启超,“新中国建设问题”,《饮冰室文集》27(台北:台湾中华书局,1960),页27—46。
- 梁启超,“中国立国大方针”,《饮冰室文集》28,页77—78。该文最早见于《时报》,1912年5月7日,题为“中国立国大方针商榷书”。
- 梁启超,“宪法之三大精神”,《饮冰室文集》29,页92—109。
- 丁文江编,《梁任公先生年谱长编初稿》(台北:世界书局,1958),页339—340;Ernest Young,“The Reformer as a Conspirator:Liang Ch'i-ch'ao and the 1911 Revolution”,in Albert Feuerwerker et al.,eds.,Approaches to Modern Chinese History(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7),pp.239 267。
- 丁文江编,《梁任公先生年谱长编初稿》,页342。
- 详张朋园,《梁启超与清季革命》,第二、三章。
- 梁任公致康有为函。(见本书附件)
- 详张朋园,《立宪派与辛亥革命》(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2005年三版一刷),第二编。
- 任公对社会达尔文主义的认识,详Philip C.Huang,Liang Ch'i-ch'ao and Modern Chinese Liberalism,pp.56 61;郭正昭,“社会达尔文主义与晚清学会运动(1895—1911)”,《“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期3(1972年12月),下册,页557—625。
- 梁启超,“中国立国大方针”,《饮冰室文集》28,页40—46。
- 梁启超,“宪法之三大精神”,《饮冰室文集》29,页100。
- 梁启超,“中国立国大方针”,《饮冰室文集》28,页51。
- 梁启超,“中国立国大方针”,《饮冰室文集》28,页62。
- 梁启超,“同意权与弹劾权”,《饮冰室文集》30,页1—5;“梁启超之国会权限论”,《宪法新闻》,期3,页3—4。
- 梁启超,“中国立国大方针”,《饮冰室文集》28,页64。任公另文论解散议会,似有所误会:“问者曰:解散权之不可已……然恐政府滥用之以蹂躏国会,稍附条件,令解散不得过一次以上何如?答之曰:此固未始不可,然吾以为实骈枝之规定耳。解散国会,非有绝大魄力之政治家,固不敢行。解散而至再至三,则其人殆天人矣!中国安得有此等人,今日安得有此等事。”(梁启超,“同意权与弹劾权”,《饮冰室文集》30,页5)又在“进步党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对于国会议员之权限,寥寥数语,显见似有所误解。(见梁启超,《饮冰室文集》30,页75。)
- 梁启超,“宪法之三大精神”,《饮冰室文集》29,页109。
- 梁启超,“中国立国大方针”,《饮冰室文集》28,页51。
- 同上书,页43。
- 同上书,页57—58。
- 梁启超,“进步党政务部特设宪法问题讨论会”,《饮冰室文集》30,页82—95;又见《庸言》,期13(1913年6月1日)。
- 梁启超,“中国立国大方针”,《饮冰室文集》28,页57—58;梁启超,“省制问题”,《饮冰室文集》28,页31—38。
- 梁启超,“中国立国大方针”,《饮冰室文集》28,页46。
- 同上书,页47。
- 梁启超,“中国立国大方针”,《饮冰室文集》28,页48。
- 梁启超,“中国立国大方针”,《饮冰室文集》28,页48。
- 同上书,页49。
- 同上书,页50。
- Marion J.Levy,Jr.,Modernization:Latecomers and Survivors(New York:
- 梁启超,“中国立国大方针”,《饮冰室文集》28,页50;黄远庸曾引梁任公语谓:“有何人主张政党而不主张党阁者,即是梁某主张我不姓梁,我不叫梁启超。”见黄远庸,《远生遗著》(台北:文星书店,1962),卷2,页127。
- 梁启超,“中国立国大方针”,《饮冰室文集》28,页65。
- 同上书,页70。
- 梁启超,“中国立国大方针”,《饮冰室文集》28,页65—66。
- T.B.Bottomore,Elites and Society(London:Penguin Books,1966);C.Wright Mills,The Power Elite(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56).
- 梁启超,“多数政治之实验”,《饮冰室文集》30,页35—36;又载《庸言》,号12(1913年5月16日)。
- 梁启超,“多数政治之实验”,《饮冰室文集》30,页36。
- 梁启超,《饮冰室文集》28,页76。民国四年,任公有类似之论说。在“政治之基础与言论家之指针”文中,谓运用现代政治,其必要条件有十,第一条谓“有少数能任政务官或政党首领之人,其器量、学识、才能、誉望,皆优越而为国人所矜式”。见梁启超,《饮冰室文集》33,页39。
- 关于民初中坚阶级,请参阅P'eng-yuan Chang,“Political Participation and Political Elites in Early Republican China,”Journal ofAsian Studies 37:2(February 1978),pp.293 313。
- 梁启超,“进步党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饮冰室文集》30,页65—69;又见《庸言》,期18(1913年6月16日)。
- 梁启超,“进步党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饮冰室文集》30,页65—69;又见“党史”,《宪法新闻》,期18(1913年9月8日),页2—3。
- 梁启超,“与报馆记者谈话”,《饮冰室文集》55,页8—11;《时报》,1916年9月11日;又谓:“我们办了几年共和政治,都是演翻桌子的把戏。”见梁启超,“伦敦初旅”,《梁任公近著》(上海:商务印书馆,1926),第一辑,册下,页118。
- 任公尝云:“代议制乃一大潮流,亦十九世纪唯一之宝物,各国皆趋此途,稍有成功,而中国独否,此何故?盖代议制在欧洲确为一种阶级,而在中国则无可能性。盖必有贵族地主,方能立宪,以政权集中于少数贤人之手,以为交付于群众之过渡。如英国确有此种少数优秀之人,先由贵族扩至中产阶级,再扩至平民,以必有阶级始能次第下移,此少数人皆有自任心。日本亦然,以固有阶级之少数优秀代表全体人民。至于中国则不然,自秦以来,久无阶级,故欲效英、日,竟致失败,盖因社会根底完全不同故也。”见丁文江编,《梁任公先生年谱长编初稿》,页573。
- 梁启超,“与报馆记者谈话”,《饮冰室文集》55,页8—11。
- 梁启超,“欧游中一般观察及一般感想”,《梁任公近著》,第一辑,册上,页58。
- 梁启超,“欧游中一般观察及一般感想”,《梁任公近著》,第一辑,册上,页58;又见梁启超,“解放与改造发刊辞”,《饮冰室文集》35,页19—22。
- 梁启超,“欧游中一般观察及一般感想”,《梁任公近著》,第一辑,册上,页59。
- 同上书,页5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