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章 文言小说文类观之生成过程——由“子之末”到“史之余”

文言小说文类与史部相关叙事文类关系研究:“小说”在“杂史”、“传记”、“杂家”之间 作者:王庆华 著


第二章 文言小说文类观之生成过程——由“子之末”到“史之余”

以史书艺文志为标志,中国传统文言小说文类观的确立,经历了《汉书·艺文志》、《隋书·经籍志》、《新唐书·艺文志》三座里程碑。在此过程中,“小说”作为一种文类概念,其内涵和指称也经历了一个由“子之末”到“史之余”的演化过程。目前,学界对《汉志》“子之末”的小说文类观和《新唐志》“史之余”的小说文类观都有较深入的探讨,对由《汉志》到《新唐志》所反映的小说观变迁现象也有着较充分的论述。然而,遗憾的是,前辈学者的研究多集中于小说观和小说观的演化本身,而忽略了变迁的具体历史线索和背后的文化成因。本文试图以回归还原的思路,将“小说”文类及其文类观念看作当时整个文化体系的一部分,通过它与相关门类(特别是子部和史部)的具体联系来探讨“小说”作为文类概念由“子之末”到“史之余”的发展线索和内在成因,进而揭示传统文言小说观发生起源的具体历史过程。

一、旧词新用:“史之余”的“小说”内涵之确立

从语用学的角度来看,《汉志》“子之末”的小说文类观到《新唐志》“史之余”的小说文类观,实质上是一个旧词新用的过程,其中存在着一条较为明晰的发展线索。

“小说”一词最早作为社会一般用语见于先秦诸子之作,产生于诸子论争中,是他们互相驳难,贬低对方的鄙称,泛指与智者所言高深之理相对应的浅薄之论,相当于“小道”。“小说”作为文类概念最早见于《汉志》“诸子略”之“小说家”。《汉志》以“辨章学术,考镜源流”为原则,对众典籍进行分类。“小说”归于“诸子略”,表明它与诸子著作性质相似或相近,基本可做子书看待。诸子之作都是阐明某种道理的“入道见志之书”,“小说家”在文类性质上也应基本与之相似,主要为论说性文字,与先秦“小说”一词一脉相承,指与诸子相似,记载社会下层人士谈说某些浅薄道理的论说性著作。《汉志》著录的“小说十五家,千三百八十篇”与上述内涵的界定基本一致。魏晋南北朝时期,“小说”一词基本延续了汉代“子之末”的内涵,或指称“小道”,或指称论说“小道”的著作。

梁代的殷芸借用“小说”一词来命名自己的一部著作,这部著作并不属于汉人所言谈说浅薄道理的“子之末”之“小说”文类范畴。刘知几《史通·杂说中》称:“刘敬升《异苑》称晋武库失火,汉高祖斩蛇剑穿屋而飞,其言不经。致梁武帝令殷芸编诸《小说》。”姚振宗《隋书经籍志考证》卷三十二也称:“梁武作通史时凡不经之说为通史所不取者,……犹通史之外乘。”可见,该书无疑属于“史之余”的文类范畴。显然,殷芸借“小说”为自己的著作命名,实际上是对原有文类概念的借用。通过借用,“小说”一词被特别引申为不经的历史传闻,指称那些虚妄荒诞的杂史、野史。“小说”被如此借用应源于《汉志》所言之“街谈巷语,道听途说者之所造也”。这一句话被特意引申为“街谈巷语,道听途说”的历史传闻,从而赋予了“小说”一词新的内涵。当时,殷芸把一种通行的文类概念“小说”作为个人著作之书名显然还是比较新奇的用法,也就是说,“小说”被引申为不经的历史传闻还只是一种个人化的、富有新意的借用。试想,如果“小说”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指称虚妄荒诞的野史杂史的文类概念,谁还会把自己的此类著作再特意命名为《小说》呢?殷芸对“小说”一词的旧词新用虽然只是一种个人化的创新,但却开启了“小说”另一种新的“史之余”文类观念——正史之外虚妄的杂史、野史。

唐代初年,殷芸对“小说”一词的引申和借用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小说”指“史之余”开始成为一种文类观念,如李延寿《北史》卷一百《序传》:“然北朝自魏以还,南朝从宋以降,运行叠变,时俗污隆,代有载笔,人多好事,考之篇目,史牒不少,互陈见闻,同异甚多。而小说短书,易为湮落,脱或残灭,求勘无所。”显然,此处之“小说短书”应指魏宋以来大量“互陈见闻”的杂史、杂传之流。在“史之余”之外,当时人们对“小说”还有着另外一种理解。《隋书·经籍志》对“小说家”的阐释基本沿袭《汉志》,不过,《隋志》对“小说家”内涵的阐发虽在文字上与《汉志》大体相同,但两者的具体内涵还是存在很大差异。《汉志》“街谈巷语,道听途说者之所造”,指此类作品是社会下层人士所造作的“小道”;而《隋志》“街说巷语之说”,指此类作品载录社会人士的言说。通过收集此类言说,统治者可以“知风俗”、“正过失”。无疑,这实质上也是对《汉志》“小说家”文类观的引申。与此相对应,其著录的具体作品也基本以集缀人物言说应对的琐言类作品为主,此外,还有一少部分无类可归的艺术器物介绍类作品,也按照“小道”的原则被归了进来。综上所述,唐代初年,“小说”作为文类概念大体被引申为两种内涵和指称,一种为“史之余”,指称记载见闻的杂史、野史之类作品,一种为社会人士的言说,指称集缀人物言说应对的琐言类作品。“左史记言,右史记事”,后一类作品实质上也属于“史之流”,唐代刘知几《史通·杂述》就将其作为正史之外“杂述”的一种类型——“琐言”。因此,唐初,“小说”作为文类概念实际上主要内涵已由“子之末”转变为“史之余”。

唐代中期之后,“小说”指正史之外的杂史、野史已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文类概念。如刘知几《史通·杂述》:“是知偏记小说,自成一家,而能与正史参行,其所由来尚矣。”《隋唐嘉话自序》:“述曰:余自髫丱之年,便多闻往说,不足备之大典,故系之小说之末。”李肇《唐国史补自序》:“《公羊传》曰:‘所见异辞,所闻异辞。’未有不因见闻而备故实者。昔刘集小说,涉南北朝至开元,著为《传记》。予自开元至长庆,撰《国史补》,虑史氏或阙则补之意,续《传记》而有不为。”佚名《大唐传载自序》:“书云:‘不有博弈者乎,犹贤乎已。’……八年夏,南行极岭峭,暇日泷舟传其所闻而载之,故曰《传载》。虽小说,或有可观,览之而喁而笑焉。”参寥子《阙史序》:“故自武德、贞观而后,吮笔为小说、小录、稗史、野史、杂录、杂纪者多矣。贞元、大历以前,捃拾无遗事;大中,咸通而下,或有可以为夸尚者、资谈笑者、垂训戒者,惜乎不书于方册。辄从而记之,其雅登于太史氏者,不复载录……讨寻经史之暇,时或一览,犹至味之有菹醢也。”段成式《酉阳杂俎序》:“夫《易》象一车之言,近于怪也;诗人南箕之奥,近乎戏也。固服缝掖者,肆笔之余,及怪及戏,无侵于儒。无若诗书之味大羹,史为折俎,子为醯醢也;炙鸮羞鳖,岂容下箸乎?固役而不耻者,抑志怪小说之书也。”康骈《剧谈录序》:“因想时经丧乱,代隔中兴,人事变更,邈同千载,寂寥湮没,知者渐稀。是以耘耨之余,粗成前志,所记亦多遗漏,非详悉者不复叙焉。……文义既拙,复无雕丽之词,亦观小说家流,聊以传诸好事者。”陆希声《北户录序》:“近日著小说者多矣,大率皆鬼神变怪荒唐诞委之事,不然则滑稽诙谐,以为笑乐之资。”苏鹗《苏氏演义》卷上:“凡善恶必书,谓之良史。汤、武王,圣人也。汤放桀于南巢,武王伐纣,伯夷、叔齐不食周粟,而经史不为之讳,则岂独讳舜、禹之事而反褒之乎?知小说者之为滥矣。”综上所述,唐代中后期,人们对“史之余”的“小说”文类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理解:一、“传其所闻而载之”,是对传闻的记载。二、“不足备之大典”、“虑史氏或阙则补之意”,以补史之阙,为史书编纂提供具有一定价值的史料为主要宗旨。当然,也有部分作品“大率皆鬼神变怪荒唐诞委之事,不然则滑稽诙谐,以为笑乐之资”,而仅仅具有“为夸尚”、“资谈笑”的功用。当然,“子之末”的“小说”观在唐代也并未完全消逝。

至北宋初年,欧阳修等人编撰《新唐书·艺文志》就基本承袭了唐人“史之余”的“小说”文类观念,《艺文志序》明确称:“至于上古三皇五帝以来世次,国家兴灭终始,僭窃伪乱,史官备矣。而传记、小说,外暨方言、地理、职官、氏族,皆出于史官之流也。”以“史之余”的“小说”文类观念为依据,《新唐志》著录了大量原应隶属史部杂传杂史类的作品。至此,“史之余”的“小说”文类观正式以史志目录学的形式确立起来。不过,“子之末”的“小说”文类观也并未因此而被完全摈弃,《新唐志》还以“小道”的内涵著录了陆羽《茶经》、封演《续钱谱》、狄仁杰《家范》等一批非叙事性作品。

综上所述,从语用学的角度来看,《汉志》“子之末”的小说文类观到《新唐志》“史之余”的小说文类观,实质上经历了一条较为明晰的发展线索:“子之末”的“小说”文类观由《汉书·艺文志》“小说家”确立,魏晋南北朝时期,“小说”一词一直基本沿用着《汉志》的内涵和指称。梁代殷芸的《小说》旧词新用,将“小说”引申为不经的历史传闻,指称那些虚妄荒诞的杂史、野史,开启了“小说”另一新文类概念——“史之余”。唐代,“小说”指称“史之余”逐渐被人们广泛接受,从而成为“小说”文类观的主流和主体。至《新唐志》,“史之余”的“小说”文类观正式以史志目录学的形式确立起来。

在社会历史文化发展过程中,或出现了一些新的文类,或对一些旧的文类产生了新的认识,都需要新的名称来指称或表达。而这种指称和表达往往通过自创新词,或通过旧词新用来完成。“小说”的旧词新用——由“子之末”到“史之余”,应主要源于魏晋南北朝和唐代史部的发展分流和史学理论的发展成熟。

二、史学与史学理论的发展——“史之余”的“小说”指称对象之形成

魏晋南北朝和唐代史部的发展分流和史学理论的发展成熟,使得一部分史学价值低下的野史杂传类作品逐渐为史部所不容。这自然就产生了将此类作品逐出史部,并为之重新命名的需要,从而不但为“小说”一词的旧词新用提供了契机,而且直接形成了“史之余”小说观的具体指称对象。

魏晋南北朝时期,史学获得巨大发展,私家撰述成风,分化分流出大量各种类型的杂史杂传,“但中世作者,其流日烦,虽国有册书,杀青不暇,而百家诸子,私存撰录”,“爰及近古,斯道渐烦,史氏流别,殊途并鹜”。史部的发展分流在《隋书·经籍志》“杂史”“杂传”类的“小序”中揭示得非常充分:“灵、献之世,天下大乱,史官失其常守。博达之士,愍其废绝,各记闻见,以备遗亡。是后群才景慕,作者甚众。”“又汉时,阮仓作《列仙图》,刘向典校经籍,始作《列仙》、《列士》、《列女》之传,皆因其志尚,率尔而作,不在正史。后汉光武,始诏南阳,撰作风俗,故沛、三辅有耆旧节士之序,鲁、庐江有名德先贤之赞。郡国之书,由是而作。魏文帝又作《列异》,以序鬼物奇怪之事,嵇康作《高士传》,以叙圣贤之风。因其事类,相继而作者甚众,名目转广。”

随着史部的不断发展分化和大量各种流别的杂史杂传著作的兴起,一些史学家和学者也开始不断以“信史”、“实录直书”、“劝善惩恶”、“雅正”等正统史学原则来批判其中的怪诞性、虚妄性、鄙俗性。如梁代刘勰《文心雕龙·史传》就指出:“盖文疑则阙,贵信史也。然俗皆爱奇,莫顾实理。传闻而欲伟其事,录远而欲详其迹,于是弃同即异,穿凿傍说,旧史所无,我书则博,此讹滥之本源,而述远之巨蠹也。”以“文疑则阙”的“信史”原则指责一些史书随意采录传闻以耸动视听而不加考核征实的不良倾向。唐初《隋志》在“杂史”、“杂传”小序中也对此类著作批评说:“体制不经,又有委巷之说,迂怪妄诞,真虚莫测。”“杂以虚诞怪妄之说。”“妄诞”、“虚诞”、“真虚莫测”显然是指此类著作大量以“传闻”为素材,而违背了史家之“实录”原则;“迂怪”、“怪妄”则指这些著作大量记载录鬼神怪异内容,与正统史学“不语怪力乱神”的原则相悖。

唐代史学发达,官修前代史有唐初八史《晋书》、《梁书》、《陈书》、《北齐书》、《周书》、《隋书》、《南史》、《北史》,私修前代史有李延寿的《南史》、《北史》。太宗贞观初年,高宗显庆元年,高宗龙朔年间,武后长寿、长安年间曾由官方组织大规模修撰当代史。个人撰述的历史著作更是数量惊人。历史著作的大量涌现,修史热情的空间高涨,促使唐人不断对史学进行反思。唐中宗景龙年间,刘知几的《史通》较全面地阐述了史书的源流、体例、编撰方法、史家修养及诸书得失等,标志着中国古代史学理论的发展成熟。该书以“国史”的编纂为中心进一步系统批判了史书中的怪诞性、虚妄性、鄙俗性内容,基本否定了部分“虚妄传闻”、“怪力乱神”、“诙谐小辩”的杂史杂传类作品。

其一,反对以虚妄不实的“传闻”入“国史”,强调采撰要考核征实。刘氏对大量载录传闻的杂史杂传并非全盘否定的态度,而首先肯定了其所具有的一定史料价值,如《史通·采撰》:“是知史文有阙,其来尚矣。自非博雅君子,何以补其遗逸者哉?盖珍裘以众腋成温,广厦以群材合构。自古探穴藏山之士,怀铅握椠之客,何尝不征求异说,采摭群言,然后能成一家,传诸不朽。”但也以“传信”、“实录”为原则对此类著述中的诸多虚妄失实之作严加批判:“其失之者,则有苟出异端,虚益新事,至如禹生启石,伊产空桑,海客乘槎以登汉,姮娥窃药以奔月。如斯踳驳,不可殚论,固难以污南、董之片简,霑班、华之寸札。”“又讹言难信,传闻多失,至如曾参杀人,不疑盗嫂,翟义不死,诸葛犹存,此皆得之于行路,传之于众口,傥无明白,其谁曰然。”“况古今路阻,视听壤隔,而谈者或以前为后,或以有为无,泾、渭一乱,莫之能辨。而后来穿鉴,喜出异同,不凭国史,别讯流俗。”“故作者恶道听途说之违理,街谈巷议之损实。”

《史通·杂述》将“正史”之外的“杂史杂述”划分为十类:“史氏流别,殊途并鹜,榷而为论,其流有十焉:一曰偏纪,二曰小录,三曰逸事,四曰琐言,五曰郡书,六曰家史,七曰别传,八曰杂记,九曰地理书,十曰都邑簿。”刘氏分别以“信史”、“实录直书”、“劝善惩恶”、“雅正”等正统史学原则论述评价了这十类著述的优缺点和史学价值,并特别指出了其中一些“妄者为之”、“缪者为之”的末流之作几乎毫无史学价值可言。其中,“逸事类”中的“为弊之甚者”就因虚妄不实而为史家所不容:“逸事者,皆前史所遗,后人所记,求诸异说,为益实多。及妄者为之,则苟载传闻,而无铨择,由是真伪不别,是非相乱,如郭子横之《洞冥》、王子年之《拾遗》,全构虚辞,用惊愚俗,此其为弊之甚者也。”“传信”、“实录”一直是中国古代史学的优良传统,如《穀梁传》桓公五年:“《春秋》之义,信以传信,疑以传疑。”班固《汉书·司马迁传赞》:“其文直,其事核,不虚美,不隐恶,故谓之实录。”刘知几反对以虚妄不实的“传闻”入“国史”,强调采撰要考核征实,显然也是对这种史学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其二,反对以“怪力乱神”、“诙谐小辩”入“国史”,强调取材要雅正。《史通·书事》:“抑又闻之,怪力乱神,宣尼不语;而事鬼求福,墨生所信。故圣人于其间,若存若亡而已。若吞燕卵而商生,启龙漦而周灭,厉坏门以祸晋,鬼谋社而亡曹,江使返璧于秦皇,圯桥授书于汉相,此则事关军国,理涉兴亡,有而书之,以彰灵验,可也。而王隐、何法盛之徒,所撰《晋史》,乃专访州闾细事,委巷琐言,聚而编之,目为鬼神传录,其事非要,其言不经。异乎《三史》之所书,《五经》之所载也。”虽说“怪力乱神,宣尼不语”,但刘知几对此也并不完全排斥,“若存若亡而已”。对于“事关军国,理涉兴亡”者,则认为“有而书之,以彰灵验,可也”;对于“州闾细事,委巷琐言”者,则认为“其事非要,其言不经”,不应载入史书。中国古代正统史学一直有排斥“怪力乱神”的传统,如《论语·述而》:“子不语怪、力、乱、神。”《史记·五帝本纪》:“然《尚书》独载尧以来,而百家言黄帝,其文不雅驯,缙绅先生难言之。……轶事时见于他说,余择其言尤雅者。”《史记·大宛列传》:“至《禹本纪》、《山海经》所有怪物,余不敢言也。”王充《论衡·案书》:“左氏得实明矣,言多怪,颇与孔子‘不语怪力’相违反也。”刘氏反对“其事非要,其言不经”的“怪力乱神”入“国史”显然也是继承了正统史学的这一传统。对于“其事芜秽,其辞猥杂”的“调谑小辩,嗤鄙异闻”,刘知几也以取材雅正为原则大加斥黜,如《史通·书事》:“又自魏、晋已降,著述多门,《语林》、《笑林》、《世说》、《俗说》,皆喜载调谑小辩,嗤鄙异闻,虽为有识所讥,颇为无知所说。而斯风一扇,国史多同。至如王思狂躁,起驱蝇而践笔,毕卓沉湎,左持螯而右杯,刘邕榜吏以膳痂,龄石戏舅而伤赘,其事芜秽,其辞猥杂。而历代正史,持为雅言。苟使读之者为之解颐,闻之者为之抚掌,固异乎记功书过,彰善瘅恶者也。”因此,对于《晋书》采择“诙谐小辩”、“神鬼怪物”的做法,刘知几自然难以容忍。“晋偏杂书,谅非一族,若《语林》、《世说》、《幽明录》、《搜神记》之徒,其所载或诙谐小辩,或神鬼怪物。其事非圣,扬雄所不观;其言乱神,宣尼所不语。皇朝新撰《晋史》多采以为书。夫以干、邓之所粪除,王虞之所糠秕,持为逸史,用补前传,此何异魏朝之撰《皇览》,梁世之修《偏略》,务多为美,聚博为功,虽取说于小人,终见嗤于君子矣。”

在《史通·杂述》中,“琐言”类之“诋讦相戏,施诸祖宗,亵狎鄙言,出自床笫”、“杂记”类之“苟谈怪异,务述妖邪”等末流之作也都相应被全盘否定,为史家所不容。“琐言者,多载当时辨对,流俗嘲谑,俾夫枢机者藉为舌端,谈话者将为口实,乃蔽者为之,则有诋讦相戏,施诸祖宗,亵狎鄙言,出自床笫,莫不升之纪录,用为雅言,固以无益风规,有伤名教者矣。……杂记者,若论神仙之道,则服食炼气,可以益寿延年,语魑魅之途,则福善祸淫,可以惩恶劝善,斯则可矣。及谬者为之,则苟谈怪异,务述妖邪,求诸弘益,其义无取。”

无疑,刘氏的上述观点实际上并非一家之言,而代表了正统史学比较普遍的一种价值判断和理论认识。在这样比较成熟的史学观念观照之下,史家更加注重史料的可信性和取材的雅正,愈来愈以严肃冷峻的态度记事存人,一部分“苟载传闻,而无铨择”、“苟谈怪异,务述妖邪”、“诙谐小辩”的杂史杂传著作类型就容易因史学价值极其低下而为史家所不容。这些作品被逐出史部之后,归属和命名问题自然就成为一种迫切的需要,而这正好为“小说”一词的旧词新用提供了契机。实际上,殷芸最早用“小说”来指称那些不经荒诞的历史传闻就是借此为那些被逐出正统史书的作品命名,或者说,殷芸将史部中的“不经之说”单独辑出而将其命名为“小说”实际上就是要把此类作品与正统史书区别开来。

北宋初年,《新唐志》“小说家”著录的杂史杂传类作品就与上述史学观念存在着显而易见的对应关系,一方面,将原属于《隋志》史部“杂传类”的一批志怪书改隶小说家,如戴祚《甄异传》、袁王寿《古异传》、祖冲之《述异记》、刘质《近异录》、干宝《搜神记》、梁元帝《妍神记》、祖台之《志怪》、孔氏《志怪》、荀氏《灵鬼志》、谢氏《鬼神列传》、刘义庆《幽明录》、东阳无疑《齐谐记》等。另一方面,收录了大量唐代史学价值非常低下的志怪、琐闻、传奇类作品,如唐临《冥报记》、王方庆《王氏神通记》、陈翱《卓异记》、谷神子《博异志》、沈如筠《异物志》、朱肃《纪闻》、牛僧孺《玄怪录》、李复言《续玄怪录》、陈翰《异闻集》、李隐《大唐奇事记》、段成式《酉阳杂俎》、康骈《剧谈录》、高彦休《阙史》、裴铏《传奇》等。这些作品与刘氏反对的“虚妄传闻”、“怪力乱神”、“诙谐小辩”类杂史杂传作品基本一致。也就是说,史学与史学理论的发展不仅为“小说”的“史之余”新内涵的出现提供了契机,而且直接促成了其对应的指称对象。

三、宋人对“小说”与“杂史”、“杂传”之区分

《新唐志》之后,作为被逐出史部的杂史野史之作,“史之余”的“小说”与史部之“杂史”、“杂传记”类作品文类性质非常接近,容易相互混淆,有时很难截然区分开来。“古今编书所不能分者五:一曰传记,二曰杂家,三曰小说,四曰杂史,五曰故事。凡此五类之书,足相紊乱。”然而,在宋人眼中,作为不同的文类,“小说”虽与“杂史”、“杂传”同属“野史”,容易混杂,但却也有着自己相对独立的文类规定性。概言之,这种文类间的畛域划分主要体现为题材选择。一般说来,主要述怪语异的“志怪”之作多归为“小说”,还是比较明确的,《郡斋读书志》卷一三《周卢注博物志》:“《西京赋》曰:‘小说九百,起自虞初。’周人也,其小说之来尚矣,然不过志梦卜、纪谲怪、记谈谐之类而已。其后史臣务采异闻,往往取之。”载录各类历史人物琐闻佚事之作,“小说”与“杂史”、“杂传”最容易混淆。大体而言,两者的主要区别为:“小说”所记琐闻佚事多无关“朝政军国”、“善善恶恶”之史家旨趣,而为日常之琐碎小事,如《郡斋读书志》卷八《传记类》:“《艺文志》以书之纪国政得失、人事美恶,其大者类为杂史,其余则属之小说。”晁载之《续谈助·殷云(芸)小说跋》:“右钞殷云(芸)《小说》,其书载自秦汉迄东晋江左人物,虽与诸史时有异同,然皆细事,史官所宜略。又多取刘义庆《世说》、《语林》、《志怪》等已详事,故钞之特略,然其目小说,则宜尔也。”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九五“经籍考二十二”:“《宋两朝艺文志》曰:传记之作,近世尤盛,其为家者,亦多可称,采获削稿,为史所传。然根据肤浅,好尚偏驳,滞泥一隅,寡通方之用,至孙冲、胡讷,收摭益细,而通之于小说。”显然,宋人对“小说”与“杂史”、“杂传”的区分与唐人的相关认识一脉相承,基本还是以正统史学的一系列价值标准来确定的。宋人的这种畛域划分也基本为后世学者所认可,成为“小说”文类界定的共识。

  1. 〔南朝梁〕刘勰著,周振甫注释:《文心雕龙注释》,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88页。
  2. 参见《论〈汉书·艺文志〉“小说家”》有关论述。
  3. 〔唐〕刘知几著,浦起龙通释:《史通通释》(四),上海书店1978年版,第22页。
  4. 二十五史刊行委员会编:《二十五史补编》,中华书局1955年版,第5537页。
  5. 周楞伽:《殷芸小说前言》:“原是作通史时因内容比较荒诞不符合历史事实,或虽有史料价值,但不符合通史的体例要求而别集成书,可说是史之余。”〔南朝梁〕殷芸:《殷芸小说》,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版。
  6. 《二十五史》:上海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1986年版,第3247页。
  7. 〔唐〕刘知几著,浦起龙通释:《史通通释》(四),上海书店1978年版,第80页。
  8. 〔唐〕刘:《隋唐嘉话》,古典文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2页。
  9. 丁锡根编:《中国历代小说序跋集》,人民文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3页。
  10. 丁锡根编:《中国历代小说序跋集》,人民文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9页。
  11. 丁锡根编:《中国历代小说序跋集》,人民文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6、317页。
  12. 丁锡根编:《中国历代小说序跋集》,人民文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01页。
  13. 丁锡根编:《中国历代小说序跋集》,人民文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65、566页。
  14. 〔唐〕段公路:《北户录》,广陵书社2003年版,第2页。
  15. 〔唐〕苏鹗:《苏氏演义》,商务印书馆1956年版,第1页。
  16. 参见《论〈汉书·艺文志〉“小说家”》有关论述。
  17. 《二十五史》,上海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1986年版,第4282页。
  18. 〔唐〕刘知几著,浦起龙通释:《史通通释》(四),上海书店1978年版,第75页。
  19. 〔唐〕刘知几著,浦起龙通释:《史通通释》(四),上海书店1978年版,第80页。
  20. 《二十五史》,上海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1986年版,第3368页。
  21. 《二十五史》,上海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1986年版,第3370页。
  22. 〔南朝梁〕刘勰著,周振甫注释:《文心雕龙注释》,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71—172页。
  23. 《二十五史》,上海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1986年版,第3368页。
  24. 《二十五史》,上海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1986年版,第3370页。
  25. 〔唐〕刘知几著,浦起龙通释:《史通通释》(一),上海书店1978年版,第74页。
  26. 〔唐〕刘知几著,浦起龙通释:《史通通释》(一),上海书店1978年版,第75—76页。
  27. 〔唐〕刘知几著,浦起龙通释:《史通通释》(四),上海书店1978年版,第80—81页。
  28. 〔唐〕刘知几著,浦起龙通释:《史通通释》(四),上海书店1978年版,第82页。
  29. 〔唐〕刘知几著,浦起龙通释:《史通通释》(四),上海书店1978年版,第54—55页。
  30. 〔唐〕刘知几著,浦起龙通释:《史通通释》(四),上海书店1978年版,第55页。
  31. 〔唐〕刘知几著,浦起龙通释:《史通通释》(一),上海书店1978年版,第75页。
  32. 〔唐〕刘知几著,浦起龙通释:《史通通释》(一),上海书店1978年版,第82—83页。
  33. 〔宋〕郑樵:《通志》,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834页。
  34. 〔宋〕晁公武著,孙猛校证:《郡斋读书志校证》,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543页。
  35. 〔宋〕晁公武著,孙猛校证:《郡斋读书志校证》,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359页。
  36. 丁锡根编:《中国历代小说序跋集》,人民文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76页。
  37. 〔元〕马端临:《文献通考》,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647页。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Copyright © 读书网 www.dushu.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5019699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