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书传》“前歌后舞”证疑
何易展
[摘 要]《尚书大传》记武王伐纣三军鼓噪,“前歌后舞”,参与此役者有“庸、蜀、羌、髳、微、卢、彭、濮人”。《华阳国志》谓“巴师勇锐,歌舞以凌殷人,殷人倒戈。故世称之曰,‘武王伐纣,前歌后舞’也”。明清以来多有学人将武王伐纣“前歌后舞”则视为巴人所跳的“巴渝舞”。事实是否如此,这种解读是否符合常璩《巴志》的本意呢?这一问题涉及对相关《经》《传》及《华阳国志·巴志》文本等的梳理与解读,兹对《巴志》所载“前歌后舞”史实及本质略作辨证。
[关键词]巴渝舞 前歌后舞《华阳国志》《武》《象》
《华阳国志·巴志》载:“周武王伐纣,实得巴蜀之师,著乎《尚书》。巴师勇锐,歌舞以凌殷人,殷人倒戈。故世称之曰,‘武王伐纣,前歌后舞’也。”学者乃推而衍之,认为“前歌后舞”乃形容巴师勇锐的情形。如唐李吉甫撰《元和郡县志》卷三十三谓:“武王伐殷,巴人助焉,其人勇锐,歌舞以凌殷郊,后封为巴子。”其后明清人多承其说,如明陈禹谟《骈志》卷十六、曹学佺《蜀中广记》卷一百一、清曹抡彬撰《(乾隆)雅州府志》卷十、清陈逢衡撰《竹书纪年集证》卷二十二、清陈乔枞撰《今文尚书经说考》卷十一、清黄廷桂撰《(雍正)四川通志》卷二十二、清李锴撰《尚史》卷五、清马骕撰《绎史》卷二十、清王鸣盛撰《尚书后案》卷十、张尚瑗撰《左傅折诸》卷二、郑珍撰《(道光)遵义府志》卷三十九等皆引《华阳国志》之说,或作“巴师勇锐,歌舞以凌”,或作“巴蜀勇锐,歌舞以凌”,或作“巴师歌舞以凌”。明曹学佺撰《蜀中广记》卷一百一谓:“《华阳国志》:巴渝人助武王伐纣,前歌后舞,及为汉前锋陷阵,锐气喜舞,帝善之,令乐人习学之,今所谓‘巴渝舞’也。”这些在解读《华阳国志》之文时,皆认为“前歌后舞”乃为巴师所为,其所陈歌舞,即为后世所谓“巴渝舞”之源。
一、巴人助周与“著乎《尚书》”
晋常璩《华阳国志》谓:“周武王伐纣,实得巴蜀之师,著乎《尚书》”。然考《尚书》,并无明文称巴蜀之师助周伐纣,不过据《牧誓》之文考定有巴蜀之师参与其役。《尚书·牧誓》云:“时甲子昧爽,王朝至于商郊牧野,乃誓。王左杖黄钺,右秉白旄以麾,曰:‘逖矣,西土之人!’王曰:‘嗟!我友邦冢君,御事司徒、司马、司空,亚旅、师氏、千夫长、百夫长,及庸、蜀、羌、髳、微、卢、彭、濮人。称尔戈,比尔干,立尔矛,予其誓。’”《尚书》孔安国传:“八国皆蛮夷戎狄属文王者国名,羌在西蜀叟,髳、微在巴蜀,卢、彭在西北,庸、濮在江汉之南。”武王伐纣之时,尚未封建巴子国,故无“巴”之称。髳、微等族皆属巴地,故《巴志》称巴蜀之民参与伐纣之役。
从《华阳国志·巴志》此段上下文来看,“巴蜀之师”并非指巴国蜀国之师。“巴”最早恐怕并非族名,也非国名,而当是指地域范畴,正如《华阳国志》称巴地“其属有濮、、苴、共、奴、獽、夷、蜑之蛮”④。而且在《尚书》所载的西周初年,并不是以“巴国”来看待西周之民属的,而是以“叟、髳、微”等族或诸侯(部落)之国属巴地境内之民。及至汉人作《尚书》传注将“庸、蜀、羌、髳、微、卢、彭、濮”视为蛮夷八国(见《尚书正义》卷十一注),实将其视为西方附庸于周的诸侯部邦之国,亦无有巴国之说。《尚书大传》卷三云:“惟丙午,王逮师前,师乃鼓噪,师乃慆,前歌后舞。”亦并未明称巴蜀之师“前歌后舞”。这种记载和表述是与《尚书》本文所记及与周初封巴置国的史实相合的,至于《华阳国志》称西南巴、蜀之国三代建始的记载,实乃根源传说和推测。
关于西南巴人建国的历史情况,《华阳国志·巴志》称在唐尧、虞舜之时“因古九囿以置九州”⑥,又引《洛书》所谓人皇之世,“‘兄弟九人,分理九州,为九囿。人皇居中州,制八辅。’华阳之壤,梁岷之域,是其一囿;囿中之国,则巴、蜀矣。其分野舆鬼、东井,其君上世未闻。五帝以来,黄帝、高阳之支庶,世为侯伯。及禹治水命州,巴、蜀以属梁州”。其对夏、商之世巴蜀之状未有明言,仅称“历夏、殷、周,九州牧伯率职。周文为伯,西有九国。及武王克商,并徐合青,省梁合雍,而职方氏犹掌其地,辨其土壤,甄其宝利,迄于秦帝”⑧。显然其建国的概念并非后世之严明,而“巴、蜀”实指其地域范围,或概称居于此域的部落之民。
从“巴”的字源看,当指西南山地的广大地区。周以来典籍亦可证之。除甲骨文外,如周尸佼著《尸子》等可谓较早出现“巴”,其谓:“驸马其为荆王使于巴,见担酖者,问之:‘是何以?’曰:‘所以酖人也。’于是请买之,金不足,又益之车马,已得之,尽注之于江。”从上下文看,此“巴”并不一定是指巴国,即便指国,也当是指周成王之后所封之“巴子国”了。《后汉书》卷四十九李贤注引《墨子》云:“舜西教乎七戎,道死,葬南巴之中。衣衾三领,款木之棺,葛以缄之。”其所称“南巴”就决非国名,而当是从地域范围着眼。就“南巴”之地与文献中所记“巴东、巴西、巴南、巴中、东巴”等地名来看,其“巴”地极广。舜所葬的“南巴”是否在西南巴楚之地呢?《尚书注疏》“(舜)五十载陟方乃死”条引《檀弓》云:“‘舜葬苍梧之野’是舜死苍梧之野,因而葬焉。”至于苍梧之所,各有歧说,或有指江西九嶷之地,或有指湖南郴州一带,或有指广西梧州一带,或有认为古代百越之地,如《战国策·楚策》曰:“(楚)南有洞庭、苍梧。”无论何所,舜所葬的江南之地,便是所谓“南巴”之地。《管子》卷八载:“桓公曰:‘余乘车之会三,兵车之会六,九合诸侯,一匡天下,北至于孤竹,山戎秽貉,拘秦、夏。西至流沙、西虞;南至吴、越、巴、柯、、不庾、雕题、黑齿(皆南夷之国号也)、荆夷之国,莫违寡人之命。”又《荀子》卷十一载战国时秦国四境:“今秦南乃有沙羡与俱,……北与胡、貉为邻,西有巴、戎,东在楚者乃界于齐……”这些皆是以地而言,或以地名国。唐代杨倞注《荀子》谓:“巴在西南,戎在西,皆隶属秦。”⑦考荀子的时代巴、蜀为秦灭不久,其称“西有巴、戎”,而不称“西有巴、蜀、戎”,或“西有蜀、戎”,一则可能行文之便,概以大者远者并指包举;二则可能“巴”与“戎”在此句中非指其国,而是概指其地,故“巴”以地域概指时,所指极广,遍含秦西大部。故“巴”从地域范围来看当是西南山地较广大的地区,后有各部落族属之民居其境,周于此建巴子国,后历代又于此域建巴郡,故“巴”或以国称。那么周初或周以前关于“巴国”的记载尚缺乏史料考证,但其中在商周甲骨文中已出现“巴”字达20余种,其所名之“巴”则极有可能指具有依山攀爬劳作等生活情状的山民居地,正如对早期文献对“戎、蛮、夷、狄”之称一样(具见拙文《文化人类学视野下的早期巴文化探赜》所述)。
“巴蜀之师”是否参与助武伐纣之役,考辨参与此役的“庸、蜀、羌、髳、微、卢、彭、濮”人所居之境,史称“巴蜀之师”助武王伐纣亦非虚说。《尚书句解》卷六于“庸、蜀、羌、髳、微、卢、彭、濮人”句后谓:“及此八国之人,乃西南夷与江汉之夷。文王为西伯,化行江汉之域,故来助周伐纣。”《华阳国志·巴志》称“周武王伐纣,实得巴蜀之师,著乎《尚书》”。据史而推,其所指“巴”已如前述并非定指“巴国”,当指巴域各族之民。且当时助周伐纣之民非仅八国之数,如《史记·周本纪》载“九年,武王上祭于毕。东观兵,至于盟津。为文王木主,载以车,中军。武王自称太子发,言奉文王以伐,不敢自专。乃告司马、司徒、司空、诸节:‘齐栗,信哉。予无知,以先祖有德臣,小子受先功,毕立赏罚,以定其功。’遂兴师。师尚父号曰:‘总尔众庶,与尔舟楫,后至者斩。’武王渡河,……是时,诸侯不期而会盟津者八百诸侯。诸侯皆曰:‘纣可伐矣。’武王曰:‘女未知天命,未可也。’乃还师归。”《汉书》则多次提及“八百诸侯”会师伐纣之事,如《汉书·娄敬传》云:“武王伐纣,不期而会孟津上八百诸侯,遂灭殷。”又《汉书》卷二十一下《律历志下》载:“故《书序》曰:‘惟十有一年,武王伐纣,(作)《太誓》。’八百诸侯会,还归二年,乃遂伐纣克殷。”又荀悦《汉纪》载:“武王伐殷,八百诸侯不期而会孟津之上。”八百诸侯会盟伐纣之事亦见《新序·善谋》《论衡·恢国》《越绝书》《后汉书·刘玄传》等。可见助周伐纣实非仅八国之师,确如《牧誓》所记武王所称的“逖矣西土之人”皆远服来依,至于为何仅记“八国”,则可能如《尚书注疏》孔氏《正义》分析的“九州之外,四夷大名,则东夷、西戎、南蛮、北狄,其在当方,或南有戎而西有夷。此八国并非华夏,故大判言之:‘皆蛮夷戎狄属文王者国名’也。此八国皆西南夷也,文王国在于西,故西南夷先属焉”,加之西南诸蛮夷部族众多,实难一一备记,故或略举其大州大族而言之,而西南众多部落之师则皆与其役。
二、“武王伐纣之歌”与“巴渝舞”
巴渝舞是南方民族特有的一种舞乐,其舞乐之名当始于汉初,从《汉书》所记“巴俞鼓员”“巴俞都卢”、《史记》载司马相如《子虚》《上林》篇引“巴俞宋蔡”,以及颜师古注引应劭、文颖等注所记“巴俞戏”、《盐铁论》卷二《刺权》篇“素女抚流征于堂上,鸣鼓巴俞作于堂下”等情形来看,汉初已有巴渝舞流播,故颜师古称“当高祖初为汉王,得巴俞人,并捷善斗,与之定三秦,灭楚,因存其武乐也。‘巴俞’之乐,因此始也。”从现存史料的记载来看,巴渝舞与中原舞乐系统的相融,实可以追溯至武王伐纣之时。
《华阳国志》载:“阆中有渝水。民多居水左右,天性劲勇;初为汉前锋,陷阵,锐气喜舞。帝善之,曰:‘此武王伐纣之歌也。’乃令乐人习学之。今所谓《巴渝舞》也。”南北朝范晔《后汉书》卷八十六“南蛮西南夷列传”亦载其事:“至高祖为汉王,发夷人还伐三秦。秦地既定,乃遣还巴中,复其渠帅罗、朴、督、鄂、度、夕、龚七姓,不输租赋,余户乃岁入钱,口四十。世号为板楯蛮夷。阆中有渝水,其人多居水左右。天性劲勇,初为汉前锋,数陷陈。俗喜歌舞,高祖观之,曰:‘此武王伐纣之歌也。’乃命乐人习之,所谓《巴渝舞》也。遂世世服从。”可见汉初高祖所定的“巴渝舞”在他看来就是“武王伐纣之歌”。这其中可能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可能他认为当时民所陈之舞乐为周代人先民助武王伐纣时所唱乐歌和乐舞,那么南方巴人舞乐在周初或即已与周民族之舞乐同竞于军阵;二是周初武王伐纣之乐可能流传至了南方巴地,为巴人所习。那么“巴渝舞”是否为巴地本土化的舞蹈,其与武王伐纣的军阵陈舞有什么关系等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探讨。
后世“巴渝舞”虽被视为源于武王伐纣之歌,但其中所凝是否具有巴地先民的原始地域性特征,或者说与夏、商之舞乐有何关系,似乎都不得而知。但其舞乐统系还是可以作一些简单的梳理,从而或可进一步证明巴文化与中原文化源承久远的文化关系。如果“巴渝舞”就是“武王伐纣之歌”,而“武王伐纣之歌”在《经》《传》中多被阐释为《象》《武》之乐,那么从汉初高祖观听之后所断,至少在舞乐或舞容上能找到两者之间的关系。
《荀子》卷十三载:“故钟鼓、管磬、琴瑟、竽笙,《韶》《夏》《护》《武》《汋》《桓》《箾》《简》《象》,是君子之所以为愅诡其所喜乐之文也。”唐杨倞注:“《简》,未详。《象》,周武王伐纣之乐也。”《礼记正义》卷二十《文王世子》篇“下管《象》,舞《大武》”句后注:“《象》,周武王伐纣之乐也。以管播其声,又为之舞,皆于堂下。”又《礼记疏》卷三十一记季夏六月以禘礼祀周公乃用“升歌《清庙》,下管《象》,朱干玉戚,冕而舞《大武》”,其注云:“《清庙》,《周颂》也。《象》谓《周颂·武》也,以管播之。朱干,赤大盾也。戚,斧也。冕,冠名也。诸公之服,自衮冕而下,如王之服也。《大武》,周舞也。”
可见,武王伐纣之乐当是《象》,其有乐舞相陈,这与“巴渝舞”的形态颇似,所用伴舞之具有干、戚相陈,以象武阵功伐之容。《毛诗注疏》卷十九载《维天之命》一章“《维清》,奏《象舞》也”句注:“《正义》曰:《维清》诗者,奏《象舞》之歌乐也。谓文王时有击刺之法,武王作乐,象而为舞,号其乐曰《象舞》。至周公、成王之时,用而奏之于庙。”“此《象舞》武王所制,以为成王之时奏之,成王之时颂之,理亦可矣。但武王既制此乐,其法遂传于后,春秋之世,季札观乐,见舞《象》,是后于成王之世犹尚奏之。”则文王时的“击刺”之法或为陈军布阵,此何以在祭祀舞乐中加以表现呢?则显然要靠《象》舞的武舞性质来加以体现。《毛诗正义》曰:“此诗经言文王,序称《象舞》,则此乐象文王之事,以《象舞》为名,故解其名此之意。《牧誓》曰:‘今日之事,不愆于六伐七伐,乃止齐焉。’注云:‘一击一刺曰一伐。’是用兵之时,有刺有伐。此乐象于用兵之时刺伐之事而为之舞,故谓之《象舞》也。”⑧由此可进一步推测,武王伐纣之时,陈尸文王,尸位以祭,故用《象》舞以示文王之德事。至周公作《武》(后或合为《大武》)乃祭武王伐纣之德事,因此或有将《象》《武》皆称《象》舞者,又或称《大武》者,其皆用“击刺之法”的乐舞,故《毛诗正义》卷十九谓:“《象舞》之乐象文王之事,其《大武》之乐象武王之事,二者俱是为象,但序者于此云‘奏《象舞》’,于《武》之篇不可复言奏象,故指其乐名,言‘奏《大武》’耳。其实《大武》之乐亦为象也。”
不论是武王伐纣时以祭文王德事所创的《象》,还是成王周公之时所创《大武》以祭武王德业的“武王伐纣之歌”,其皆为武舞(军舞)性质的歌舞。这从汉唐传笺的《毛诗注疏》卷十九引《明堂位》注中可以进一步得到证明,其注云:“《明堂位》注:‘《象》,谓《周颂》《武》也’。谓《武》诗为《象》,明《大武》之乐亦为象矣。但《记》文于‘管’之下别云‘舞《大武》’,谓《武》诗则箫管以吹之,《武》乐则干戚以舞之,所以并设其文。”②《周礼》中记载不但有“干、戚相配”,也有“干、戈相配”的《象》舞,如《礼记正义》卷二十注:“‘干戈,《万》舞,象武也’者,宣八年《公羊传》:‘《万》者何?干舞也。’以其用干,故知象武。若其《大武》,则以干配戚,则《明堂位》云:‘朱干玉戚冕而舞《大武》。’若其小舞,则以干配戈,则《周礼》乐师教小舞、干舞是也。”学者或认为,《象》乃为示文王之德。文王之德还在义利天下,召合诸侯。那么《象》舞所要表现的内容既应有军阵舞容的性质,也应有“合众聚方”的性质,故其群舞与武舞性质都应有所展现。
无独有偶,文献中所记“巴渝舞”的舞容舞仪等也同样具有这些特征。按唐杜佑《通典》载《巴渝舞杂武舞议》云:“魏改《巴渝》为《昭武》,《五行》曰《大武》。今《凯容舞》则执籥翟,此即魏《文始舞》也。《宣烈舞》有牟弩,有干戚。牟弩,汉《巴渝舞》也;干戚,周武舞也。”《乐府诗集》卷五十二《齐前后舞歌》则作:“《宣烈》舞有矛弩,有干戚。矛弩,汉《巴渝舞》也,干戚,周武舞也。”“牟、弩”当是“矛、弩”之误。汉末魏初改《巴渝舞》为《昭武》,至晋又改为《宣武》。从《巴渝舞》在宫廷典礼乐制中的题名改动来看,其内容当亦是昭示宣扬武王德业的。魏由《五行》所改的《大武》已非周公所作之《大武》,“《五行》舞者,本周舞也,秦始皇二十六年更名曰《五行》也”。所谓《五行》舞,乃“冠冕,衣服法五行色”。《独断》谓:“《五行》舞者,服之衣冠各从其行之色,如其方色而舞焉。”《五行》当是秦汉对周舞的改创。至唐代《宣烈》舞,当是有唐一代的武舞,已内含有“巴渝舞”的特征,因此称既有矛、弩,又有干、戚相配。同时揭示了“巴渝舞”将矛、弩、干、戚等武器作为舞具的特征。《太平御览》载:“魏武改《武德》曰《武颂》,《昭容》曰《昭业》,《巴俞》曰《昭武》……晋改《昭武》曰《宣武》。遭晋乱,唯《巴渝》存隋清乐部。”而魏晋以来,隋乐舞“有矛俞、弩俞,及朱儒导引之类”,而且从杜佑所记上下文及议题之名来看,至唐时并不否定“巴渝舞”用干、戚相配,只是他们一般认为干、戚类舞具当是周武舞中所用,“巴渝舞”中无论用到的矛、弩,还是干、戚,皆杂有武舞的性质,至于其与周武舞的关系在此处并未辨证。
“巴渝舞”中是否严格的区分用矛、弩,还是干、戚,恐怕自周初以后并无严格的区分。周初封姬姓之民于巴地建巴子国,以及其后史载“周公奔楚”和孔子南奔等事,周之礼乐制度等应已传至“南蛮”之地。而且《尚书·牧誓》中已明确提及当时“称尔戈,比尔干,立尔矛,予其誓”及众军捶胸顿足、山呼欢腾的情形,其中巴渝舞中所使用的“矛弩”之“矛”已见于军阵舞乐中。古代或以干指盾,用以作为抵御刀枪的兵器,戚则指斧钺之器。这些器物在巴地出土的春秋战国器物中皆能找到,而且今天巴地还保存了一种特殊的舞蹈“板楯舞”,可能就与最早的干、戚之舞相关。在荆门战国楚墓中出土的一件带有铭文“大武阅兵”的铜戚,被认为是演出《大武》之乐所用的道具。此戚略如巴式戈,正反两面铸有相同的图案:即一位头冠长羽、身布重鳞的神人,双耳珥蛇,左手操一龙,右手操一双头怪兽,左足踏月,右足蹬日,胯下乘一龙。同墓还出土有巴式剑,加之此类图案不见于楚器,因此学者认为该墓主为巴人。这不但证明此期楚、巴之民已相共而处,楚人乐章甚至大量吸收巴文化的因素,这些文化也与周制礼乐文化有密切关系;同时也证明了“巴渝舞”同样可能使用干、戚、矛、弩等。至于“巴渝舞”群舞性质,从《上林赋》中所表现的巴渝舞和角抵戏“千人倡,万人和”的情形,以及《汉书》所记“巴俞鼓员三十六人”,在诸族乐人中其鼓员人数最多,且其表演或需“应古兵法”,可见“巴渝舞”在汉时保留的武舞、群舞等特征与“武王伐纣之歌”特征相同的。
武王伐纣之时巴之师所舞或非其地域性舞蹈,但其所歌舞极有可能同《武宿夜》所表现之干、戚相配之祭祀武舞。《华阳国志·巴志》称:“王既克殷,以其宗姬于巴,爵之以子。”这种舞乐因为周初封其姬姓之民于巴,从而也被带到了巴地,因而至汉初高祖用巴人伐秦,观巴人舞乐,始惊其为“此武王伐纣之歌也”,并使乐人习之。从西周至汉初,实已数百余年,巴地之民早与周室封建之裔相融并生,其原地域性舞蹈也有可能早与周裔之民迁传而来的武舞相融,汉高祖之惊叹为“武王伐纣之歌”,或出于当时之文献传载,或为汉高祖之推测。一是可能因为所歌舞乐为武舞,有干、戚相配之象;二是周民后裔封建于此,其歌有颂咏其德之义。因此就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巴渝舞的形态与内容,以及《大武》在周世及之后的流传情况了。
三、“前歌后舞”的本质
《华阳国志·巴志》载:“周武王伐纣,实得巴蜀之师,著乎《尚书》。巴师勇锐,歌舞以凌殷人,殷人倒戈。故世称之曰,‘武王伐纣,前歌后舞’也。”同卷又称:“阆中有渝水。民多居水左右,天性劲勇;初为汉前锋,陷阵,锐气喜舞。帝善之,曰:‘此武王伐纣之歌也。’乃令乐人习学之。今所谓《巴渝舞》也。”此两条常被作为“巴渝舞”之源的证据,也被视为巴人助周“前歌后舞”证明材料。
既然巴人确曾参与助周伐纣,而且“巴渝舞”与“武王伐纣之歌”又极相关系,那么《华阳国志》所记“前歌后舞”的情形是否专指巴师善舞的情状呢?此不但要结合《华阳国志》所记上下文来推定,而且还要破解几个疑点:一是当时“前歌后舞”是否为“巴渝舞”,或者说是否为南方诸蛮夷各自的本土舞乐,还是周武王伐纣祭文王木主时的军阵祭祀舞乐。二是从汉高祖推定所见巴当时表演乐舞为“武王伐纣之歌”,其到底是指武王伐纣时军阵所陈的带有军舞和泄志性质的自由乐舞,还是祭祀文王德事的《象》舞,还是指后来成王之世颂武王德业的《武》舞,或周公创置的《大武》。
如前文开端所述明清许多学人皆据《华阳国志》和《后汉书》等认为《牧誓》中所述“前歌后舞”就是指当时助周的“巴蜀之师”所为。近代学人也多承其说,如王建纬据《华阳国志》所载称:“根据这条记载,武王伐纣当巴人参加,勇锐杀敌,所向披靡。而且‘前歌后舞’者主要还是‘巴师’!”又称“因此,‘歌舞以凌殷人’的歌舞,当是人所跳的《巴渝舞》”。这个看似简单的推定,实际上却涉及文学、历史学和文化学等领域的诸多问题。
据《尚书大传》及《毛诗正义》引,其“前歌后舞”当言周军气胜之状,而非定指巴师之善舞。《尚书大传》云:“惟丙午王还师,师乃鼓噪,师乃慆,前歌后舞。”《诗·大明》孔疏引《太誓》曰:“‘师乃鼓噪,前歌后舞,格于上天下地。咸曰:孜孜无怠。’是乐劝武王之事。”
在汉代基本上将“前歌后舞”与当时武王伐纣的人心向聚意义相关联。《盐铁论·取下》谓:“武王行师,士乐为之死,民乐为之用。”《白虎通义·礼乐》云:“故《尚书》曰:‘前歌后舞,假于上下。’”《论衡·感虚》谓:“武王渡孟津时,士众喜乐,前歌后舞,天人同应。”《礼记·文王世子》谓:“下管《象》,舞《大武》”,郑注谓:“《象》,周武王伐纣之乐也。……达有神,明天授命周家之有神也。兴有德,美文王武王有德,师乐为用,前歌后舞。”孔疏:“‘师乐为用,前歌后舞’者,是今文《太誓》之文也。”②孔颖达同时认为“《象》谓象武王伐纣之乐,堂下管中奏此《象》《武》之曲,庭中舞此《大武》之舞,《大武》即《象》也,变文耳。”③“师乐为用”为形容武王伐纣时军阵的情形,为说明“前歌后舞”之貌。无论是后世诠释的舞《大武》,还是“师乐为用,前歌后舞”,或“凫噪”“无怠”的情形,都不过是对武王伐纣乃天命所归、人心所向的诠解。《乐稽耀嘉》云:“武王承天命,兴师诛商,万国咸喜。军渡孟津,前歌后舞。”《周礼·大司马》郑注云:“《书》曰:‘前师乃鼓噪’,亦谓喜也。”“噪(譟)”或作“凫藻”“凫噪”“拊噪”。《后汉书·刘陶传》云:“武旅有凫藻之士。”《隶释》:“士有拊噪之欢”(《魏大飨碑文》)。王逸《楚辞章句》谓:“武王三军,人人乐战,并驰驱赴敌争先,前歌后舞,凫噪欢呼。”《毛诗注疏》曰:“《泰誓》说‘武王伐纣,众咸曰孜孜无怠。天将有立父母,民之有政有居’。言民得圣人为父母,必将有明政,有安居。文武道同,故并言之。”
由此可见,常璩《华阳国志》所记“巴师勇锐,歌舞以凌”的情形当出于史传“前歌后舞”之据,这与后来汉高祖观乐于巴,绍传“巴渝舞”相印证,则知巴人确实参与了此次战争,并在战争中可能有独特的武舞和舞容庆誓。但据上下文,常璩虽假以猜想,但却合其史实与情理,常氏既无强调“前歌后舞”为巴师所为,亦未强调巴师所舞就为“巴渝舞”。
当时参与此次战阵之民,可从《尚书·牧誓》篇略见其概。《牧誓》云:“及庸、蜀、羌、髳、微、卢、彭、濮人,称尔戈,比尔干,立尔矛,予其誓。”按孔传谓庸、蜀、羌、髳、微、卢、彭、濮“八国皆蛮夷戎狄属”,多在巴蜀及江汉南北。巴、楚之民明显都参与了此次战斗,在战斗中展示的舞乐既有可能是各自地域特色的俗舞乐,也有可能是当时武王军队中的一种“武乐武舞”。《尚书大传》卷三云:“武王伐纣至于商郊,停止宿夜,士卒皆欢乐歌舞以待旦。”清陈寿祺引孔颖达《正义》云:“舞莫重于《武宿夜》者,皇氏云:师说《书传》云云。《武宿夜》,其乐名也。此据《书传》释《武宿夜》最确。”据《牧誓》所谓“称尔戈,比尔干,立尔矛,予其誓”观之,武王伐纣之临阵歌舞确可能为周时之“武乐武舞”,这种武舞与干、戈之具和祭祀之乐极相关系。因此《尚书》传谓:“称,举也。戈,戟;干,楯也。”即就身取材用于舞具。《春秋考》卷十四云:“舞有武舞,有文舞。干舞,武舞也。干,楯也。戚,斧也。左手执楯,右手执斧,以象武事者也。羽舞,文舞也。《诗·硕人》所谓‘左手执籥,右手秉翟’者也。籥者,吹之以节舞,而翟则羽也。《舜典》言‘舞干、羽于两阶者,以征有苗’言之,故用武也。古者为此二舞,各随其乐之所作,乐象武功,则舞以武舞。《明堂位》言‘朱干玉戚,冕而舞’,《大武》是也。乐象文德,则舞以文舞,皮弁素积裼而武,《大夏》是也。”又谓:“盖周乐以《大武》为最盛,故独列于六代之乐,而不及《象》《勺》。所谓舞莫重于《武宿夜》者也,祭祀之礼入舞,君执干、戚就舞位,冕而总干,率其群臣以乐,皇尸而大司乐以享先祖者,亦舞《大武》,此《鲁颂》所以举‘万舞洋洋’也。”③
那么西周初年的这种将戟、楯之舞与祭祀之乐相配的舞乐可能就是当时“八百诸侯”会于孟津,激情奋志所陈之武舞,故至周定典立制以《武宿夜》为大舞,即周乐之《大武》。其中或许既有可能有周本民族之舞容舞技,也有巴之人的原始地域性舞蹈动作,更多的恐怕是诸侯之军发率臆气的拊胸击戈舞楯的武容雄姿。其中干楯舞或许就与后来巴地之“板楯舞”相关系。故《华阳国志》所谓“巴师勇锐,歌舞以凌殷人”或有晋代常璩对《尚书》的附会新义,但其所执却非毫无理据。就《华阳国志》所述上下文义来看,后人诠解多有对其误解之处。“前歌后舞”在此除有形容“殷人倒戈”之后,战阵双方(故谓“前”“后”)互举干戈蹈舞祭乐相庆的史实性情形描写外,其亦在承明文武之德的旨义,可谓德化诸夷。《尚书大传》卷三载武王伐纣,“惟丙午,王逮师,前师乃鼓噪,师乃慆,前歌后舞。”郑玄注:“慆,喜也。众大喜,前歌后舞也。”显然此句意在形容前后军阵欢然相庆的情形。而将“前歌后舞”作为快哉相庆之义者,亦有明典,如《汉书》卷九十九下《王莽传》载:“邑曰:‘百万之师,所过当灭。今屠此城,喋血而进,前歌后舞,顾不快邪!’遂围城数十重。”可见在汉代“前歌后舞”除开经学家对《尚书》武王伐纣的义解外,已然衍生出了“快意相庆”的涵义。但常璩所引明显出于《尚书》本经义旨,因谓“故世称之曰‘武王伐纣,前歌后舞’也”,而非强调巴师之“前歌后舞”,据上下文,而是在明何以巴师助周?何以巴师勇锐?何以歌舞以凌(殷人)?皆在武王德义之召。
结合经传及其注疏,《华阳国志》所述之义理与逻辑自然清晰。如《管子》卷第十三谓:“故子而代其父曰义也,臣而代其君曰篡也。篡何能歌?武王是也。”唐房玄龄注曰:“而武王以臣代君则非篡也。谓之篡之,岂能使纣之众‘前歌后舞’乎?则武王以臣代君,于理是也。”又《白虎通德论》卷二《礼乐》篇谓:“夫礼者,阴阳之际也,百事之会也,所以尊天地、傧鬼神、序上下、正人道也。乐所以必歌者何?夫歌者,口言之也,中心喜乐,口欲歌之,手欲舞之,足欲蹈之。故《尚书》曰‘前歌后舞,假于上下。’”唐孔颖达《礼记疏》谓:“文王、武王之有德,使众前歌后舞也。”显然“前歌后舞”在此有形容上下齐心合德之意,在晋以后的唐人经注中不但禀承此义,实际上在晋代常璩《华阳国志·巴志》所称巴师勇锐,相助武王伐纣亦在于阐其上下及诸方合德之义,而且此义与其文意相顺连贯,合乎语言逻辑的承进法则。常璩《华阳国志·巴志》述“巴师勇锐,歌舞以凌,殷人倒戈,故世称之曰‘武王伐纣,前歌后舞’也”。此数句逻辑极其微妙,其中实际表达两层极具逻辑关系的意义:其一讲“巴师勇锐”,乃在于讲从气势上已威压殷军;其二“歌舞以凌”,乃在于称巴师歌舞之象,或有《武宿夜》之仪,但其中深喻和谐齐德之义,已备舆论攻势之策。由此两端,故叙“殷人倒戈”,然后总陈其旨“故世称之曰:‘武王伐纣,前歌后舞’也”。既然西南诸蛮夷之民尚且投而从之,其德义岂不自现,由此文从而意顺,其末之“故”字则昭然揭所蕴逻辑之义。
[作者简介]何易展,西南大学博士后,四川文理学院巴文化研究院院长,副教授。
- 本文系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先唐巴文化文献集成与研究”(15BZW057)及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清代律赋选本整理与研究”(2015T80945)的阶段性成果。
- 〔晋〕常璩撰,任乃强校注《华阳国志校补图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卷一,第4页。然疑此句标点有误,任乃强注:“旧各本不重殷人字,即无法句读。王本以‘殷人倒戈’为句。则上句无宾词。慰本用《武成》文,补‘前徒’二字。亦句无主语。必作‘殷前徒’乃可。兹重‘殷人’二字。意乃是矣。”刘琳校注《华阳国志校注》作“歌舞以凌殷人,前徒倒戈”,然其注“别本皆作‘歌舞以凌,殷人倒戈’,无‘前徒’二字,疑顾氏所增。”案:当以“歌舞以凌,殷人倒戈”为是。
- 〔唐〕李吉甫撰,贺次君点校《元和郡县图志》,中华书局,1983年,卷三十三,第853页。
- 〔明〕曹学佺《蜀中广记》卷一百一,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 ④⑥⑧ 〔晋〕常璩撰,任乃强校注《华阳国志校补图注》,卷一,第4、4、1、1页。
- 〔汉〕孔安国传,〔唐〕孔颖达疏《尚书正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卷十一,第334—337页。
- 同上书,第336页。另疑《尚书正义》标点有误,“叟”或在巴,《后出师表》有“叟、青羌”。《吕氏春秋·求人》篇云:“禹东至榑木之地,日出九津、青羌之野。”高诱注:“青羌,东方之野也。”或将青羌视为古代西南地区羌族的一支。
- 〔汉〕伏胜撰,郑玄注《尚书大传》卷三,《四部叢刊》景清刻《左海文集》本。
- 〔晋〕常璩撰,任乃强校注《华阳国志校补图注》,卷一,第4页。此囿中之“国”,从文化制度史及“国”之字源演变来看,当指地域或某部落,并非后来严格意义上的国邦之“国”。
- 参拙文《文化人类学视野下的早期巴文化探赜》,《四川文理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
- 李守奎、李轶译注《尸子译注》,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30页。此本作“驸马其”,清《平津馆丛书》本《尸子》作“驸马共”,并于此条下注:“《御览》四百十九《天中记》五十九:‘驸马’疑‘巫马’之讹。”
- 〔南北朝〕范晔撰,〔唐〕李贤注《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卷四十九,第1637页。清孙诒让撰《墨子间诂》卷六《节葬》篇作“葬南纪之市。衣衾三领,榖木之棺,葛以缄之。”但其按云:“‘南纪’实当作‘南巴’。”并谓此“南巴”或为九嶷,属古巴地。(见第182—183页)
- 〔汉〕孔安国传,〔唐〕孔颖达疏《尚书注疏》卷三,清嘉庆二十年南昌府学重刊宋本《十三经注疏》本。
- 〔汉〕刘向集录《战国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卷十四,第500页。
- 黎翔凤撰,梁运华整理《管子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卷八,第425—426页。按:《四部丛刊》景宋本《管子》卷八《内言三》无“”字。
- ⑦ 〔清〕王先谦撰,沈啸寰等点校《荀子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卷十一,第301页。
- 如果以此论《尚书》何不及“巴”而置“蜀”,或“蜀”本为巴地之一大部族,即所谓“八国”之大者,故后多以“巴蜀”称之,或以“蜀”属于巴地明矣。然“巴”“蜀”之地民性或因自然地理而异,及至分建国郡而始异,至汉一统之后,代有将“巴蜀”复指并称以概西南之域者。
- 〔元〕朱祖义《尚书句解》卷六,清《通志堂经解》本。
- 〔晋〕常璩撰,任乃强校注《华阳国志校补图注》卷一,第4页。
- 〔汉〕司马迁《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卷四,第120页。
- 〔汉〕班固撰,颜师古注《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卷四十三,第2119页。
- 同上书,卷二十一下,第1015页。
- 〔汉〕荀悦《汉纪》,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卷三,第39页。
- 〔汉〕孔安国传,〔唐〕孔颖达疏:《尚书注疏》卷十一。
- 分别见班固《汉书》卷二十二、卷九十六下。
- 见《史记》卷一百十七,又见《汉书》卷五十七上。
- 见班固《汉书》卷六注。
- 〔汉〕桓宽撰,王利器校注《盐铁论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卷二,第121页。
- 〔汉〕班固《汉书》卷二十二,第1074页颜师古注。
- 〔晋〕常璩撰,任乃强校注《华阳国志校补图注》,卷一,第14页。
- 〔南北朝〕范晔撰《后汉书》,卷八十六《南蛮西南夷列传》,第2842页。
- 〔清〕王先谦《荀子集解》卷十三《礼论篇第十九》,第376—377页。王先谦认为“自‘钟鼓管磬’以下,皆四字为句,则‘《箾》、《象》’之间不当有‘简’字,疑即‘箾’字之误而衍者。”(第377页)
- 〔清〕王先谦《荀子集解》卷十三《礼论篇第十九》,第376—377页。
- 〔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疏《礼记正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卷二十,第759页。
- 〔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疏《礼记正义》卷三十一,第1092页。
- 〔汉〕毛亨传,郑玄笺,〔唐〕孔颖达疏《毛诗正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卷十九,第1512页。
- ⑧《毛诗正义》卷十九,第1512页。
- 《史记》卷四载:“九年武王上祭于毕。东观兵,至于盟津,为文王木主,载以车,中军。”
- ②《毛诗正义》卷十九,第1513页。
- 《礼记正义》卷二十,第731页。
- 〔唐〕杜佑《通典》,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卷一百四十七《乐》七,第3761页。
- 郭茂倩编《乐府诗集》,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卷五十二,第760页。
- 〔宋〕李昉等编《太平御览》,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卷五百六十六《乐部》四,第2559页。
- 〔汉〕班固《汉书》,卷二十二,第1044页。
- 〔汉〕班固《汉书》卷五《景帝纪》注,第138页。
- 〔汉〕蔡邕《独断》卷下,《四部丛刊三编》景明弘治本。
- 《太平御览》卷五百六十六乐四。
- 〔宋〕陈旸《乐书》卷一百七十七《隋乐舞》,清光绪丙子刻本。
- 《韩诗外传》第三章:“孔子南游适楚,至于阿谷之隧,有处子佩璜而浣者。”从其弟子子贡与南方女子的交谈已可知其守节知礼,与中原儒家之礼节无异。(见〔汉〕韩婴撰,许维谲校释《韩诗外传集释》,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2—5页)。
- 张雄《巴文化与毗邻诸文化关系概说》,《中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4期,第27页。
- 〔梁〕萧统编,〔唐〕李善注《文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卷八,第375页。
- 〔汉〕班固《汉书》卷二十二引丞相孔光大司空何武奏,第1073页。
- 〔汉〕班固《汉书》卷二十二,第1073页。
- 〔晋〕常璩《华阳国志》卷一。
- 〔晋〕常璩撰,任乃强校注《华阳国志校补图注》,卷一,第4页。然疑此句标点有误,任乃强注:“旧各本不重殷人字,即无法句读。王本以‘殷人倒戈’为句。则上句无宾词。慰本用《武成》文,补‘前徒’二字。亦句无主语。必作‘殷前徒’乃可。兹重‘殷人’二字。意乃是矣。”刘琳校注《华阳国志校注》作“歌舞以凌殷人,前徒倒戈”,然其注“别本皆作‘歌舞以凌,殷人倒戈’,无‘前徒’二字,疑顾氏所增。”案:当以“歌舞以凌,殷人倒戈”为是。
- 〔晋〕常璩撰,任乃强校注《华阳国志校补图注》,卷一,第14页。
- 因历其时之久远,又无严密地考证,故汉高祖即可能是据后者推定。当时遭秦末兵火,中原周礼或多失传,故于巴之地见之,帝因舞形仪判而善命之。
- 王建纬《〈牧誓〉之“彭”与人歌舞》,《四川文物》1998年第5期,第60、62页。
- 〔宋〕李昉等编《太平御览》,卷四百六十七《人事部》,第2146页。此条下引郑玄注:“慆,喜也。众大喜,前歌后舞也。”又见卷五百七十四《乐部十二》作“惟丙午王逮师及鼓噪,前歌后舞。”(第2590页)。
- 〔汉〕毛亨传,郑玄笺,〔唐〕孔颖达疏《毛诗正义》,卷十六,第1144页。〔清〕陈启源撰《毛诗稽古编》卷三十引此文亦认为“此纪武王人商事,深得六师欣戴之情,定非诳语”。
- 〔汉〕桓宽撰,王利器校注《盐铁论校注》,卷七,第463页。
- 〔汉〕班固撰,〔清〕陈立疏证,吴则虞点校《白虎通疏证》,新编诸子集成本,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卷三,第96页。
- 〔汉〕王充撰,黄晖校释《论衡校释》,新编诸子集成本,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卷五,第229页。
- ②③ 〔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疏《礼记正义》,卷第二十,第759、763页、760—761页。
- “前歌后舞”或出于《太誓》之诰,而“师乐为用”乃非出于彼也。“舞《大武》”与“师乐为用”在今古文《太誓》本经中亦未见。
- 参安居香山、中村璋八《纬书集成》,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546页。
- 〔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卷二十九,第918页。
- 〔南北朝〕范晔撰,〔唐〕李贤注《后汉书》,卷五十七,第1845页。李贤注:“武旅,周武王之旅。凫得水藻,言喜悦也。”
- 〔宋〕洪适撰《隶释》卷十九《魏大飨碑》,《四部丛刊三编》景明万历刻本,又见中华书局1985年版《隶释·隶续》,卷十九,第185页。
- 〔汉〕王逸章句,〔宋〕洪兴祖补注《楚辞》,上海:世界书局,1936年,卷三,63—64页。
- 〔汉〕郑玄撰,〔唐〕孔颖达疏《诗谱序》,《摛藻堂景印四库全书荟要》,世界书局影印,第23册,第6页。
- 〔汉〕孔安国传,〔唐〕孔颖达疏《尚书正义》,卷第十一,282—284页。又见〔清〕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卷十一,282—286页。
- 〔汉〕孔安国传,〔唐〕孔颖达疏《尚书正义》,卷第十一,284页。
- 〔汉〕伏胜撰,郑玄注,〔清〕陈寿祺辑校《尚书大传》,《四部丛刊》景清刻《左海文集》本,卷三。又见《竹书纪年集证》卷二十三,清嘉庆裛露轩刻本;《今文尚书经说考》卷十三周书四“牧誓第六十四”;《今文尚书考证》卷十《牧誓第十》引。
- 〔汉〕伏胜撰,郑玄注,〔清〕陈寿祺辑校《尚书大传》,卷三。又见《今文尚书考证》卷十,文字略有繁简。“(《正义》曰):舞莫重于《武宿夜》者,皇氏云:师说《书传》:武王伐纣至于商郊,停止宿夜云云。《武宿夜》,其乐名也。此据《书传》释《武宿夜》最确,盖此舞乐即象当时士卒之欢乐歌舞也。”
- 〔汉〕孔安国传,〔唐〕孔颖达疏《尚书注疏》附释音卷第十一,清嘉庆二十年南昌府学重刊宋本《十三经注疏》本。又见〔宋〕魏了翁《尚书要义》卷十(清嘉庆《宛委别藏》补配《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 ③ 〔宋〕叶梦得撰《春秋考》卷十四,清《武英殿聚珍版丛书》本。
- 〔晋〕常璩撰,任乃强校注《华阳国志校补图注》,卷一,第4页。
- 王建纬《〈牧誓〉之“彭”与人歌舞》云:“在伐纣的战斗中,人断无一反常态,‘罢舞’不跳之理,因此,‘歌舞以凌殷人’的歌舞,当是人所跳的《巴渝舞》。”(《四川文物》1998年第5期,第62页)
- 〔汉〕伏胜撰,郑玄注,〔清〕陈寿祺辑校《尚书大传》,卷三。《说文》卷十二:“搯,捾也。……《周书》曰:‘师乃搯。’搯者,兵刃以习击刺也。《诗》曰:‘左旋右。’”〔清〕段玉裁注“师乃搯”为“《尚书·大誓》文,汉《大誓》有今文古文之别,合于伏生二十八篇者,后得之《大誓》,今文也。马、郑所注者,孔壁之《大誓》,古文也。《尚书大传》‘师乃慆’,郑云:慆,喜也。此今文《大誓》也。许所称作‘师乃搯’,此古文《大誓》也。如古文‘流为雕’,今文作‘流为乌’之比。详《古文尚书撰异》。”又注“兵刃”为“拔兵刃”,“左旋右”为“左旋右搯”。(《说文解字注》卷十二上,第595—596页)但《说文解字》卷十许慎谓:“慆,说也。”段玉裁注:“说,今之悦字。《尚书大传》:‘师乃慆’。注曰:‘慆,喜也。’可证许说。《蟋蟀》传曰:‘慆,过也。’《东山》传曰:‘慆慆,言久也。’皆引申之义也,古与滔互假借。”(《说文解字注》卷十下,第507页上)按《说文解字注》“师乃搯”乃可谓拊心叩胸、拔刃击剑之舞容的描写。
- 〔汉〕班固《汉书》,卷九十九下,第4183页。
- 〔晋〕常璩撰,任乃强校注《华阳国志校补图注》,卷一,第4页。
- 〔春秋〕管仲撰,〔唐〕房玄龄注《管子》卷十三,《四部丛刊》景宋本。又见黎翔凤撰,梁运华整理《管子校注》,卷十三,第807页。
- 〔汉〕班固撰《白虎通德论》,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卷二,第17页。
- 〔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疏《附释音礼记注疏》卷第二十,清嘉庆二十年南昌府学重刊宋本《十三经注疏》本。
- 〔晋〕常璩撰,任乃强校注《华阳国志校补图注》,卷一,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