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
几经曲折,我进入文教局的写作组,为说唱团写曲艺唱词,唱“英明领袖”,唱新生事物,形式无非河南坠子、鼓儿词之类,演员唱几场就拉倒。我仍恋着文学,用更多的心思写诗写散文。后来发觉不是诗人的料儿,就专写散文。写出就向大小报刊投稿。忽有一天,同事悄悄告诉我,有两家杂志来信,调查我的政治表现,如同意发表作品,单位盖章寄还。那信压某支部委员处,已多日。这位委员因“上头”有人撑腰,一时红得发紫。我直接去找他。我们同住筒子楼,斜对门,那时候办公住宿都在一间屋。他双脚伸办公桌上,头仰靠椅子背上,正抽烟。我走近,才稍稍扭脸扫我一眼:“啥事?”我说罢,他不吭。直到烟将烧到手指,又接上一根(那时香烟没有过滤嘴),才猛地坐正,冷冷地扔出一句话:“支部研究研究再说。”我竟幼稚而又迂腐地搬出了国家根本大法:“宪法规定‘鼓励公民从事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我刚写过《歌唱新宪法》的节目,特别记住了这句话)他鄙夷地从鼻子里发出一声“哼”,再不说话。此事,当然就再无下文。
几天后,他老婆儿子从老家来,恰逢他下乡。两人在他门口一直站到午后。许多同事来回走过,没人搭理。我看那女的干瘦,满面凄苦,孩子脸蜡黄,显然有病,好可怜的,就问吃饭没有,答说,没粮票,忙让进我住室坐,去机关食堂买饭。
多天后,某委员下台。再见我,浑身上下呈现出谦恭模样,甚至称我是“作家”,还当众提到为他妻儿买饭的事。